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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體論文
經濟法體論文
摘 要 每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都需要一個完備科學的法律體系作為支撐,以奠定學科進步發展的基礎,經濟法也不例外。
然而,我國目前的經濟法體系沒有形成統一的定論,處于比較混亂的狀態。
要建立真正科學完備的經濟法體系,我們就應該從實際出發,從實然的角度分析經濟法在現實經濟生活的整個過程中是如何發揮作用的,以國家宏觀調控為中心,圍繞國家在調控市場主體存在、調控市場主體進入市場、調控市場主體經營行為調控市場結構、調控市場主體經營成果分配等方面發揮的作用來抽象應然的經濟法體系。
這樣構建經濟法體系的好處在于其外部漸次深入,前后呼應;其內部邏輯清晰,上下一體,能構成貫穿全學科的分析框架。
關鍵詞 經濟法體系 國家 宏觀調控 市場規制
長久以來,關于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一直在人們的討論之中,直到2001年其獨立的地位才最終確定。
但是經濟法的理論體系還沒有成熟,一直處于發展之中。
為了鞏固社會主義經濟改革的成果,規范市場行為,保障經濟運行,建立一套完備科學的經濟法體系是研究經濟法的當務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
在此,筆者針對我國當下的經濟法體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
一、我國現有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一)傳統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1.北京大學楊紫烜教授所提出來的國家協調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①楊紫烜教授提出來的國家協調論主要是立足于“管理”這個角度來構建經濟法體系。
按照他的觀點,經濟法體系主要由經濟法總論、經濟法主體、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構成。
在這里,除本身就帶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之外,我們還可以看到在市場管理法這一部分它涵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和特別交易監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見,楊教授在關注“市場規制”這一部分時也有“宏觀調控”的傾向,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將他的觀點總結為“國家協調論”了。
2.西南政法大學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國家干預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客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②李昌麟教授的經濟法體系主要有五個組成部分。
首先是經濟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市場主體規制法律制度,在這里市場主體規制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市場主體的準入機制還包括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
其次是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保障法律制度。
最后一部分是社會分配調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種勞動法律制度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還將財政法、預算法、稅法囊括其中。
3.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提出來的管理協調論或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部門法。
③史際春教授所提出來的經濟法體系主要由四部分構成。
首先同樣是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濟法主體。
其次就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
他的觀點是典型的二分法,即嚴格區分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以此為基石構建經濟法體系。
4.中南大學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國家調節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④漆多俊教授所提出來的經濟法體系的構建主要分為四個部分,除總論部分外,將經濟法規則分為: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
其中國家投資經營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法、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國有企業改革法。
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將具有國有屬性的企業規制法從市場規制和國家宏觀調控中單列出來,是一種極具中國特色的經濟法體系。
(二)全新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相對于上述經濟法體系,湖北大學鄒愛華教授拋棄了傳統的將經濟法體系一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觀點,以“國家調控市場的具體規則”為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全新的經濟法體系:
第一編:總論,包括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體系;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地位;第二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法,包括市場主體設立法;市場主體消滅法;第三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準入法,包括金融市場準入法;專賣專營市場準入法;外貿準入法。
第四編:國家調控市場行為法,包括市場主體的積極義務和市場主體的消極義務,簡單地說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第五編,國家調控市場結構法,包括國家調整市場主體結構、地區結構、產業結構的規則。
第六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經營成果分配法包括國家形成收入的規則國家收入支出的規則、國家收入儲備的規則。
二、傳統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評析
從整體上來看,上述四種傳統理論都把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看成是構建經濟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
但是,當把他們的觀點擺在一起時就很容易發現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各個學者根據不同的認識不同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領域劃分全然不一樣。
比如,價格法在國家協調論、需要國家干預論和國家調節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市場規制法;對外貿易法在國家協調論和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需要國家干預論中屬于市場規制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在國家協調論、需要國家干預論和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國家調節論中不屬于宏觀調控法。
這樣一來,就會導致整個經濟法體系邏輯存在很強的可變動性和主觀性。
因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需要越來越多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不斷增加的新的類型的市場主體、市場行為。
這個時候難免就會產生很多關于這些新出現的法律規范是歸屬宏觀調控還是市場規制的爭論,當這些爭論最終無法得出統一的結論時,就會影響法律到體系的穩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從社會實際層面來看,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宏觀調控法可以起到市場規制的作用市場規制法可以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
比如我們熟知的稅法,按傳統經濟法體系的觀點,它屬于宏觀調控法。
但是它可以通過改變市場主體的自主決策和行為方式起到市場規制的作用。
而產品質量法本屬于市場規制法,但它里面存在的國家標準又很明顯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的范圍。
再比如市場規制中的反壟斷法,它就可以利用其中的合并審查標準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
由以上分析,上述四種理論雖然從外部結構上看是邏輯清晰合理全面的,但是從內部結構上看則是體系龐雜.其內容雖包羅萬象但是卻缺乏有機聯系甚至于彼此矛盾,無法自圓其說令人難以信服。
三、全新的研究成果評析
相對于傳統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筆者更加傾向于新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必要性
1.它可以有效克服以上四種傳統理論的不妥之處
從外部結構上看,鄒愛華教授的上述理論涵蓋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開始和結束全過程,使得經濟法所調整的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和與此有聯系的各類經濟關系形成全方位多環節多層次的有機整體。
從內部結構上看,整個總論分論部分協調一致、前后呼應,且各個部分之間不存在相互疊加重復的矛盾構,成了完整嚴密的學科分析框架。
從穩定性和變通性來看,由于鄒教授建立經濟法體系的理論是貫穿整個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因而,無論是將來的經濟社會發生什么樣的變革,這套理論也足以開放發展,吐故納新。
從現行性和超前性來看,這套經濟法體系由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構成,并且結合了國內國外諸多經濟因素,既銜接了當今中國經濟發展的國情又借鑒了國際先進經濟法法治經驗制度,兼具先行性和超前性。
2.它可以更好地區分經濟法與民商法
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構建經濟法體系使得國家作為經濟法永恒的一個主體處于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超然地位。
它發揮著指導、監督、調控的作用。
這樣,無論是賦予或收回市場主體資格,使其取得或喪失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還是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國家都充當著裁判者的角色,顯然這就使經濟法和民商法的區分更加容易。
(二)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具有可行性
1.從現有基礎理論來看
1992年以來,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主要提出了以下五種經濟法理論:(1)國家協調論;(2)國家干預論;(3)國家調節論;(4)經濟管理經濟法論;(5)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經濟法論。
分析以上五個論點,我們可以看出其實無論哪種經濟法基礎理論,其核心都離不開國家干預或者說是國家宏觀調控。
因而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來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廣泛穩定的理論基礎。
2.從經濟法調整對象來看
就目前而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學界眾說紛紜,楊紫烜等學者認為主要包括“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幾種。
而劉大洪、呂忠梅等學者則將其概括為市場規制關系和國家宏觀調控關系。
但是,無論它們怎么劃分,都無可避免地陷入界限混亂的狀態。
可是,我們注意到,在討論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之前,學者們卻有這樣一個共同的認識:這個特定經濟關系發生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
因而,從經濟法調整對象或者說調整的經濟關系來看,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可行性。
3.從經濟法的基本屬性來看
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和核心問題就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通過對國民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組織和管理來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繁榮經濟,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
那么,從這個角度上講,國家在經濟法主體結構中的地位,就像是行政法中行政主體一樣,是個核心常量。
所以,我們將國家這一主體從經濟法中獨立出來,依照它對市場主體的存在、進入、退出、行為、成果分配等過程的規制為線索建立經濟法體系具有極強的可行性。
4.從現存理論困境來看
在現有主流觀點下,將經濟法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學者很難在劃分具體子法律部門和孫法律部門是從屬于市場規制還是宏觀調控上取得一致的根本原因就是無論是市場規制還是宏觀調控都離不開國家這個主體。
眾所周知,宏觀調控就是國家發揮管理職能運用有形的手調節經濟運行,而所謂的市場規制就是市場發揮競爭優勢無形的手調節經濟運行。
我們知道,市場的調節分為積極作用的和消極作用。
當市場調節發揮的是它的積極作用時,就無需法律進行干涉。
而只有當市場調節發揮消極作用即市場的競爭優勢轉化成了“盲目性,滯后性、自發性”的缺陷時,才需要法律來調節。
這個時候顯然就又需要國家宏觀調控代替市場規制起作用,促進經濟的發展。
所以,從這個層面分析,由國家這一單方面主體出發,依照它在整個經濟過程中作用的發揮為線索建立經濟法體系是具有極大的優越性的。
注釋:
①楊紫烜,徐杰.經濟法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
②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③楊紫烜.論中國的經濟法理論.北京大學學報.1991(3).
④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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