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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畢業論文的提綱
論文題目: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研究
產權是建立在物的基礎上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權利關系,是市場經濟下交換活動順暢運行的前提。建國以來,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農村產權制度幾經變遷,期間完成了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確立了農村集體所有制,先后經歷了土地改革、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雙層經營體制幾個階段。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現行農村產權制度的不足逐漸凸顯,并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業的發展形成了制度性障礙。
主要表現為產權界定不清晰、農地難以規模經營、產權制度和組織機構與市場經濟難以有效接觸等幾個方面,表明農村產權制度亟待完善。研究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首先要明確研究的基礎和前提,我國的農地實行集體所有制,目前的農村產權結構是內部非排他的村、戶兩級產權構造,農戶和村級組織至今沒有任何一方發育成為完全獨立的經濟主體,形成了我國農村特有的小農村社經濟類型,這種產權兩極構造成為農村“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和重建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依據。
因此,我國的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應在堅持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完善雙層經營體制、重塑農村產權主體并推進農地產權權能清晰化。研究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還要注重已有的研究成果,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經典著作中曾對集體所有制理論進行過深入探討,并結合當時的社會背景對集體所有制的實現形式進行了闡述;新制度經濟學也對集體行動與制度變遷的關系給予了關注;十六大關于 “股份制應成為公有制主要實現形式”的政策主張,更是在新形勢下為我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開辟了新的途徑。股份合作制作為一種有效的經營方式,具有內部組織成本低、制度變遷成本小、適合我國農村生產力水平等優勢,成為我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的理想選擇。
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應充分重視產權主體的改造,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變為社區股份合作組織并成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的主要中介組織。國家應明確其為農村集體產權主體,在股權設置、治理結構和分配制度方面作出明確的制度安排,并以此為契機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由于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浩大復雜的系統工程,國家要在改革的同時推出相應的配套措施,包括給予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獨立的法人地位、以制度手段保障其財產權利和經營成果、處理好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
引言7—8
一、農村產權制度的理論分析8—15
(一) 農村產權制度界定8—10
(二) 農村產權制度理論10—15
二、改革前我國農村產權制度安排及績效分析15—22
(一) 土地改革時期的農村產權制度15—16
(二) 農村合作化運動時期的農村產權制16—18
(三) 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村產權制度18—22
三、改革后我國農村產權制度安排及績效分析22—26
(一) 家庭承包制的歷史沿革22—23
(二) 家庭承包制的積極作用23
(三) 影響家庭承包制績效的因素23—26
四、我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和路徑26—35
(一) 我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26—27
(二) 我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路徑27—28
(三) 我國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措施28—35
注釋35—36
參考文獻36—38
附錄38—39
后記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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