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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攤的經濟管理
路邊攤的經濟管理
關鍵詞:路邊攤 經濟管理 公共秩序 生存保障
一、相關背景
1、路邊攤問題背景
路邊攤是指在法律許可外,無營業執照,不在固定的構筑物內現買現賣的經營者。
它是自古就存在的社會現象,從“販夫販婦”發展到今天的“流動商販”,其歷史沿革已深刻說明了其今仍應存在的合理性。
時下,在解決城市就業,緩解社會矛盾方面,路邊攤起到了正面作用。
但是,部分路邊攤不僅影響了市容市貌,還影響城市的未來經濟走向。
外資投入與城市環境關系較大,環境良好的城市往往外資投入系數較高,所以路邊攤產生的負面影響也是城市規劃中的頑疾。
2、城市經濟管理切入點
城市經濟管理理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朔到1978年,當時它被兩位研究者從經紀人的眾多業務中發掘出來。
1998年,麥基爾提出了城市經營比較明確的概念。
他認為城市經濟管理應該建立在兩個簡單但又是基礎的目標之上,首先是規劃,即規劃如何供應和維護一個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其次是城市地方政府的合理定位,即地方政府的職責應該是從組織上和財政上確保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供給和維護。
就我國而言,我國認為城市經濟管理是城市政府對城市經濟活動的決策、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是國民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經濟形式
路邊攤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個體,從產生之日起,就包含這極強的兩重性,即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
同時,路邊攤不僅成為城市經濟的組成部分,更是城市經濟個體細分的主流部分。
矛盾升級
攤主與城管之間的矛盾不僅是一個行政執法問題,在媒體和市民的關注下,已然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隨著城市經濟管理理論的推廣以及我國政府關于政府職能的轉變,近年來,服務型政府更是成為社會認可的新型職能變革,因此,這是一個代表性問題。
互動性
城市經濟管理理論強調互動性,我們不能單純站在城管的角度,被動地想解決措施。
而應該站在城管和攤主雙重角度去探索城市的經濟管理之道。
攤主,也應領悟經營之道。
只有實現兩者之間的“互動”,城市路邊攤的經濟管理方能實現。
二、“角色”分析
1、攤主
路邊攤在市民生活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他們往往擁有價格優勢或是特色優勢,而且因為其便利的居民生活而受到消費者的歡迎。
其它路邊攤的競爭
路邊攤內部之間存在利益的爭奪,售賣相同商品往往成為矛盾焦點。
生存空間縮小
現在全國范圍內都在加快城市經濟建設發展,城市管理者將路邊攤這種現象作為城市不發達的標志,在規劃城市時也缺少對路邊攤的關注和積極回應。
話語權缺失
攤主們在自身權利遭受侵犯的時候,實現話語權的途徑很少;路邊攤群體經營較分散,凝聚力較小同時;城市中缺乏對應路邊攤的必要的利益表達、協商和回應機制。
生活狀況不佳
大部分攤主都是外來務工人員或者經濟較困難的人,他們受到年齡、知識、技能、體力、資金、資源等因素的限制,無法進入正規行業就業,無奈下只能靠經營路邊攤來獲取生活來源。
人身權財產權受侵犯
攤主是為了謀生而擺攤,其存在是基本人權原則的體現。
然而城管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合理把握行政規制,經常做出侵犯攤主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
2、城管
在當今貧富分化、利益多元、市場調節的社會背景下,城管隊員每天接受著攤販們的不解和咒罵。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由于面對下崗工人等弱勢群體,城管往往處在矛盾的聚焦點而被敵視,遭受嚴重的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威脅。
另一方面,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城管也存在執法違規現象,如收費、罰款不合理、沒收物品、暴力執法等現象,引起民眾普遍反感以及對流動商販的普遍同情。
縱觀社會現狀,城管管理所遭遇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幾點:
三、解決措施
經濟管理應雙向管理,在城管進行管理的同時,攤主也應對自身進行科學的管理。
攤主的生存之道
“V”型發展模式
路邊攤在發展初期,零星分布,攤主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在市場競爭的驅動下,形成單個經濟體,群聚的形式比較少。
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同類商品的競爭;另一方面,也是消費者對于商品的需求有限。
在發展中期,也就是現在,路邊攤會有群聚現象,但僅局限在種類,就是像市場一樣的擺在一起,多種多樣的商品,與其說是一種群聚效應,更多是在消費者指向下,攤主選擇的一種方式,這些攤主并不自發地聚在一起,而是選擇客流量大的地方,從而導致這種群聚。
未來,路邊攤發展的趨勢是全方位、立體式群聚效應。
除了不同種類的商品,同種商品也應群聚,群聚雖然帶來競爭,但是其規模效應和對消費者的吸引力也是巨大的。
地點上的選擇也不應只是“逐人而動”,而應讓人“逐攤而來”。
一旦其群聚立體化,消費者自然為了有更多的選擇,自發地來到聚集點。
從社會角度來看,如果聚集效果、規模達到預期,城市規劃的負面影響也會降到最低,相應部門的管理也會相對容易。
“階段式”貨源選擇
路邊攤販在選擇商品時,經常只是反復地賣一種商品或一類商品。
當然從自身個體規模來說,相同類別的商品會更吸引消費者。
但是隨著時間、空間的轉變,攤主必須轉變觀念,實行“階段式”貨源。
“階段式”不僅只商品的種類,更指商品在滿足消費者需求的效應程度上。
不只是前進,更是一種螺旋式的上升。
“良心”經營
部分攤主欺騙顧客,甚至出現食品安全方面的問題。
這是一個社會較關注的問題,也是市民消費路邊攤最擔心的問題。
攤主欺騙消費者無疑是為了自己的利潤,但是這樣的利潤只是短期的,從長遠來看,將是自掘墳墓。
用自己的良心去平衡自己消費的商品,這遠不是誠信經營,而是一種出于人性本善的本性進行的經營。
倡導良心經營,用心去判斷、去衡量,我們相信,這樣獲得不僅僅是可觀的收入,更獲得了全社會的認可和關注。
非正式化品牌效應
從調研結果來看,相當一部分人有固定光顧的路邊攤,但不是很多人。
這就說明,路邊攤存在回頭客或潛在回頭客,因而,攤主必須爭取現有的回頭客和潛在的回頭客。
攤主應該通過提高商品質量和服務態度來吸引更多的人消費,并形成一定的習慣,產生非正式化品牌效應。
所謂非正式化品牌效應,指不同于品牌產生的品牌效應,但是結果類似。
流動性售后服務
路邊攤的擺攤地點大都不固定,流動性較強,這樣,如日用品、服裝、鞋帽等就沒有售后保證,當然,當今社會路邊攤實行售后是一個不切合實際的想法,但是,隨著路邊攤發展越來越科學,售后服務將成為它取勝固定經營場所的優勢。
攤主可能改變擺攤地點,但必須承諾顧客售后服務,例如生活用品出現使用問題等,即使流動,也必須實行流動性售后服務。
連鎖經營
連鎖經營是未來路邊攤發展的一種展望,也是攤主追求自身發展的一個目標。
在消費市場存在的一個地點首先進行攤點設置,在規模和銷售穩定的前提下,再次進行選址、擺攤,可以通過雇傭人員進行分區域擺攤,在無固定場所經營費用等條件下,攤主可以通過降價來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從而實現規模效益。
但是,這種連鎖經營必須在商品、消費者、地點三者和諧統一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連鎖擺攤。
目前,從經營者的素質來看,比較困難,但是隨著擺攤人的更替,一批思路先進的人,能夠把握住商機,必將實現這種連鎖經營。
城管的管理:
聯動機制,齊抓共管
就當前路邊攤的形式來看,單是城管的管理是不夠的,必須加強聯動機制,實現工商行政管理、城管、衛生局等聯合執法,全面迅速有效的進行對路邊攤的管理,引導路邊攤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同時,聯合執法必須公正嚴明,同時要有效協調好聯合執法部門的利益關系,這樣才能使路邊攤規范化乃至合法化發展。
動態管理與長效管理相結合
一是鞏固落實長效管理機制,劃定權責范圍,全面落實責任體系。
同時,強化路面管理,實行全方位、全天候、錯時無縫隙管理,以點帶面,整體推進,使占道經營等違規行為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落實崗位責任制,進一步完善處罰標準與考評機制,激發城管執法人員的責任心和積極性,進行動態巡邏,有效遏制違章現象。
三是明確城市管理工作當中攤主的權利義務,對攤主的管理以軟控制為主。
堅持疏堵結合,以疏為主
目前全國行政執法部門對于路邊攤管理,基本為疏堵結合,但是對于路邊攤這種特殊的經濟體,必須以疏為主,應當結合居民小區的分布情況,由社區物業管理部協調有關部門選好場所興建市場,或利用空閑場地規劃、建設一批簡易市場,同時采取降低市場管理費用、減免稅收等政策,就近引導流動攤販進入基地合法經營。
這樣,既可以還路于民,又能促進進城農民及下崗人員等社會弱勢群體就業。
加大宣傳力度,群眾共同參與
政府應加大管理宣傳力度,將自己的行政執法理念公之于眾,由群眾監督和管理。
同時應建立舉報機制,發動群眾監督路邊攤,這樣既能培養群眾的政治參與度,又可以使城管快速地了解路邊攤違法現象以及管理現狀,是一種有效的反饋。
轉變執法觀念,優化政府職能
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政府必須真正實行服務與管理并重,打造服務型政府。
對路邊攤的管理,不應只是管理,而應考慮市民和攤主,站在服務的角度去解決與攤主的矛盾。
打造服務型政府,創新執法觀念,讓包括攤主在內的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制定特殊政策,善待攤主
攤販大多是因為就業困難而進行路邊攤經營,但是城市承載量有限,路邊攤產生的負面影響過大,但禁止擺攤后,大量失業人員威脅社會安定,因而要采取一些特殊政策來“善待”路邊攤。
完善現階段社會保障體系,充分保障攤主這一類特殊群體的基本權利。
具體來說,建立失業人員培訓體系,由政府出資對失業人員進行再就業培訓,使失業人員掌握一技之長,擁有謀生的本領。
組建攤販聯盟,實現攤販的自我管理
攤販聯盟不僅是實現攤販自我管理的重要形式和載體,作為自治組織,它也是攤販治理結構中的重要參與方,代表攤販們利益與其他參與者進行談判、溝通、合作。
攤販組織起來,有利于擺脫個人被邊緣化的境地,加強自己維權和參與治理的能力。
轉變思路,加強新市容建設
“新市容”即 “市民”作為城市的基本組成元素以及服務對象,他們的生存現狀、社會權利、精神風貌等同樣應該被包含在城市形象中去。
因而,居民生活得好不好、基本生活是否得到保證、應當被納入城市市容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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