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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展綜述論文
一、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一)產權關系不明晰
從理論上說,農村合作金融的產權關系是明晰的,社員自愿出資,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進行日常運行。但從現實情況看,卻不是如此。首先,農村合作金融涉及的股東數很多、人均持股金額較少、股權分散。其次,由于農村信用社從創建開始就帶有濃重的政府主導色彩,由政府來來決定管理權,任命高級管理人員,合作金融所倡導的民主管理方式并沒形成,社員沒有對企業重大決策和日常經營管理的發言權,利益權利缺乏有效保護。
(二)資金外流嚴重
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就是為了起到支持農業生產活動的作用,讓農民的剩余資金在農村內部流動。但是在我國,有農村金融機構存貸款的存量結構和增量結構的不協調的現象,尤其是縣級以下金融機構普遍存在著存款增長速度遠遠高于貸款增長速度,隨著經濟發展,農村存款會不斷增高,但貸款卻一直處于較低水平。同時,較高的存款額,導致金融機構要上繳高額的存款準備金,導致農村資金外流。此外,由于農業的利潤率較低,政府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向缺乏有效的約束,金融機構更愿意將資金借給資本收益率較高的行業,致使大量資金流出農村。
(三)缺少競爭能力
在上個世紀80、90年代,為支持鄉鎮企業發展,為完成行政貸款任務,導致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背負著大量的不良貸款。雖然近年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效益有了很大的提升,但資不抵債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數量仍然較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長期的歷史包袱無法擺脫,自有資本不足,風險管理能力較差等問題,嚴重阻礙了其市場競爭能力的提高。此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一直依靠著政府運營,運營思想僵化,致使其經營管理能力弱,更加缺少有效的市場競爭力。
二、促進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對策
(一)發展農村商業性金融
商業性金融制度是最具市場活力的金融制度,同時,農村商業性金融是一個廣闊的市場,且大有可為。目前,我國農村商業銀行已經從2006年的13家增加到337家。銀監會鼓勵符合條件的農信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現有農村合作銀行也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發展農村商業性金融,首先要繼續擴張農村商業銀行網點,尤其是最基層地區。目前我國最基層的農村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大多止步于縣級,村鎮銀行的缺失嚴重阻礙了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不能很好地滿足基層農民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其次,引導商業性金融回歸服務“三農”。由于商業銀行的逐利性與農業經濟弱質性的矛盾,導致商業性金融業務發展背離“三農”主體。農村商業性金融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農村商業性金融的設立之本就是為了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制定差異化監管政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結構、產權安排和經營策略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所以應結[:請記住我站域名/]合農村合作金融的特點,基于差異化的法律基礎原則進行監管。由于缺乏針對農村合作金融的專項立法,使相關領域無法可依,法治建設十分薄弱,應當通過出臺新的法律法規予以補充。而在制定監管政策方面,也應實行差異化。只有農民才真正了解自己的情況,所以主要應依靠當地民眾和當地組織,發揮農民或集體組織的監管力度,可以考慮聘任農民或者當地人大代表作為監管員。此外,銀監會或人民銀行應該設立專職機構垂直監管不受地方行政部門過多的干預。通過差異化的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保護農村合作金融的多樣性。
(三)推進農村合作金融的產權改革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起初都是按照合作制的原則組建的,產權名義上是誰出資誰擁有產權,但是長期以來信用社的產權和管理實際上掌握在政府或監管部門手中,社員的私人產權被集體產權所代替。2012年以來,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農村商業銀行數量有了大幅度增長。深化產權改革應該是以農信社引進戰略投資者,繼續推進股份制為方向的銀行化改革,應探索適合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農信社產權改革模式。同時,地方政府應大力支持農村合作金融的產權改革工作,利用自身優勢為股權改造,增資擴股等工作提供便利,為改革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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