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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經濟論文
一、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概述
金融監管體制是指金融監管的職責和權利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其要解決的是由誰來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進行監管、按照何種方式進行監管以及由誰來對監管效果負責和如何負責的問題。由于歷史發展、政治經濟體制、法律與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異,各國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也存在著一定的差別。
二、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金融監管當局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金融業的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目前,世界各國及地區的金融監管體制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為適應金融業的發展,我國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國情的金融監管模式。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所謂的“一行三會”)為主的金融業分立監管體制,并建立了銀、證、保三方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國務院是金融監管的主體,它和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實際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金融監管部門在國務院的授權下發揮監管的職能,發揮著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經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保留了中國人民銀行為履行其央行職責所必要的金融監管權力。至此,形成了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目前,我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并依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和銀行業監管法的規定實施具體的金融監管。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于“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在這種分業監管體制中,中國人民銀行處于核心地位,是全國金融業的最高主管機關,它不僅負責銀行業和信托業的監管,還要從宏觀上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予以指導,以保證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同時,我國法律還規定有有金融業的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作為輔助監管。自律監管包括金融機構自我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社會監管主要是指中介機構的監管。
三、現在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的協調性不夠
監管協調性差是分業監管體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國特有的行政體制和行政文化,導致三家監管部門之間以及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等宏觀調控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大,效果差。這些部門均為獨立的正部級單位,自成系統,各司其職,條塊分割,易形成部門利益,造成監管真空和磨擦,給跨業違規以可乘之機。此外,當發現問題時,由誰牽頭,由誰做出最終決定等,都有一定難度。隨著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的進一步發展,這些問題將更為突出,并嚴重影響監管效率的提高。
(二)監管目標不夠明確
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金融監管目標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是不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宏觀目標,借助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以保持幣值穩定。而金融監管的目標較為具體,突出強調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1986)、《金融機構管理規定》(1994)和《商業銀行法》(1995)的內容看,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
(三)沒有形成統一規范、連續和系統性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是行政監管,并且在具體的運作中大多數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防范金融監管體系,缺乏早期預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結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對稱,沒有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信息庫和信息網絡,缺乏金融監管體系數據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統,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審計等社會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場約束力薄弱,金融監管信息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金融業開放缺乏整體戰略,單純的分業監管無法對外資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
首先,我國實行“一行三會”模式下的分業監管體制,在該體制下,以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為主,與其他一些監管部門如主要管理國債市場的財政部、管理企業債券市場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管理外匯的國家外匯管理局等一起.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共同實現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管。在當前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同配合仍需加強的情況下,行業監管區隔和多頭監管的并存,往往導致金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的難以避免,在金融混業經營環境中尤其如此。其次,在金融機構產權監護人功能缺失的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作用相對薄弱,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內控機制難以形成,金融監管當局的風險監管要求未能轉化為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需求,從而使金融監管部門承擔了過多的責任,提高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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