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的證明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大家總少不了要接觸或使用證明吧,證明是用可靠的證據證明有關人員或事實的真實情況的憑證。一起來參考證明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離職的證明,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職的證明1
茲有(姓名)同志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xxx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證明2
茲證明__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市場開發部職員,在職時間為20____年01月01日至20____年07月31日,F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______公司(加蓋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離職的證明3
xx先生/女士/小姐:
自20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部門)的xx職務,由于xx個人xx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證明4
茲證明同志自x年x月x日入職我校,擔任x教師崗位及班主任工作,至x年x月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本校工作x年,經學校慎重考慮準予離職,F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翁牛特旗烏丹第一中學
年x月x日
離職的證明5
甲方:(單位名稱)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xxxxxxxx(部門)的`xxxxxxx(職務),于20xx年07月3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離職人:
日期:
離職的證明6
XXX 同志于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職于XX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公司離職證明樣本。
XX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X 年 X 月 X 日
特別注明:
1、上述的離職證明有時候為更加嚴謹,也可以在XXX 同志后加上“身份證(1234567890)”的`身份標示,一般是不需要的。
2、一般來講,如果你已離職超過6個月,是不需要提交離職證明的,或者你直接說丟失可以,大公司一樣如此,沒有問題。
3、離職證明的目的是新公司用來劃清你與原公司之間界限的法律依據,主要用來保護新公司權益的。
離職的證明7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離職人:
日期:
離職的證明8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人事專員職務,至20xx年06月31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公司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離職人:
日期:
離職的證明9
茲證明xx自x 人、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準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離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證明10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曾在本公司擔任xxx部xxx一職。勞動合同期限x年,自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日止,F于xxxx年xx月x日雙方共同(√x)解除(√x)終止勞動關系。其在本公司共實際工作x年x月(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日)。
備注:
本證明一式三份,公司、員工、失業保險機構各持一份
xxxxxxxx有限公司(蓋章)
xxxx年xx月x日
離職的證明11
xx先生/女士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學校擔任xxxx職務,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此間無不良表現,經學校研究決定,同意其離職,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學校名稱(加蓋公章)
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證明12
x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校,擔任xx教師崗位及班主任工作,至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本校工作xx年,經學校慎重考慮準予離職,F已辦理所有離職手續。
xxx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的證明13
一、一個定性:離職證明的法律屬性
如何給離職證明進行法律上的定性?屬于合同義務還是屬于后合同義務?抑或是屬于附隨義務?筆者認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項附隨義務。附隨義務的典型特征是不屬于合同內容,但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離職證明顯然屬于附隨義務。這一屬性,決定了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無論是協商解除還是單方解除,還是勞動合同終止均需要依法出具。
二、兩種責任:未出具離職證明的法律責任
附隨義務也是法定義務,違反法定義務當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89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的,需承擔兩種責任:一是行政責任,即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是賠償責任,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三大功能:離職證明的作用和價值
第一,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完離職手續的證明。這是離職證明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因為勞動關系解除和終止只涉及到勞資雙方之間,具有相對性或一定的私密性,缺少一定程度的公開和公示。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一方面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終結勞動關系的.明確證據,另一方面也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公示。
第二,勞動者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根據失業保險相關立法規定,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同時,還要進行失業保險報備或登記,勞動者再憑離職證明申領失業金。實務中,大部分與離職證明有關的爭議,都是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出具離職證明而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進而要求單位賠償的爭議。
第三,離職證明還有一個附帶功能就是工作經驗的證明。離職證明一定程度上能佐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崗位及相關工作經歷,而上述信息對該勞動者的再就業能起到輔助證明作用,無論是新的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個人,都可以利用離職證明進行相應的佐證。
四、四項內容(必備項):
1、必備項,即上述四大項內容的寫法
值得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其他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故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寫開具證明的具體日期,并加蓋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職時間不能隨意填寫
有時候勞動者基于增加工作經驗或其他原因的考慮,要求單位多寫在職時間或工作年限,此后卻因各種原因導致爭議,從而對單位不利。
3、關于離職原因是否要寫以及如何填寫的問題
實務中,關于離職證明中的離職原因問題有三種典型的觀點或操作模式:第一,不寫離職原因;第二,按照單位的意思寫離職原因;第三,按勞動者的意思寫離職原因。事實上,立法規定不需要寫離職原因,因為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為了證明勞動關系終結,而非證明勞動關系因何種原因而終結。所以,離職原因是可備項,如果要寫離職原因,就應該如實填寫,不能按照勞動者的意愿隨意填寫,否則,有法律風險。
同樣,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填寫勞動者的離職原因,特別是勞動者嚴重違規,且違規行為是有違道德標準的“不光彩”行為時(實踐中,通常稱為“污點材料”),即使是事實也不能填寫,我們暫且稱之為禁止項。有很多HR從業人員不理解為何不能如實填寫勞動者嚴重違規的離職原因。筆者認為,除了立法規定的四項內容和離職證明的本質功能兩個原因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勞動者的就業權或擇業自主權受法律優先保護。離職證明中如果有“污點資料”,則必然會影響勞動者的再就業,從而影響其勞動力的再生產及其家庭生活,最終會影響社會和諧。
離職的證明14
xxxx先生女士小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擔任xxxxxxxx(部門)的xxxxxxx職務,由于xxx個人xxxxxx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離職人:
日期:
離職的證明15
茲有xxx(姓名)同志于年xx月xx日至年xx月xx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xxx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F因x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公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或人事章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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