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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司法化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 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邊貿易機制的支柱,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頗具特色。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是平等、迅速、有效、雙方接受。這個原則是經全體WTO的成員同意,如果他們認為其他成員正在違反貿易規則,受到貿易侵害的成員將使用多邊爭端解決機制,而不是采取單邊行動,這意味著所有WTO的成員將遵守議定的程序和尊重裁決,不管是受到貿易侵害的成還是違反議定的成員。 在關貿總協定及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方面與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區別在于首先在引起貿易爭端的成員國之間進行磋商,并自行解決貿易爭端。因此,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第一階段是由國家政府之間進行貿易磋商,甚至當案件已經發展到其他階段時仍然可以進行磋商和調解。
【論文關鍵詞】 磋商 裁決的執行 上訴
一、文獻綜述 世界貿易組織(下文簡稱WTO)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起并稱為當今世界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世界主要貿易國都是WTO的成員,其成員之間的貿易額占全球國際貿易額的絕大部分,而為這樣一個全球性貿易組織的安全運作提供可靠保障的是其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下文簡稱DSM)。我國已入世,深入了解DSM這個根本制度的意義自不待言。
二、GATT對爭端解決的規定 WTO的DSM是在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GATT雖然形成了多邊貿易規則,但由于各成員間貿易發展很不平衡,貿易政治化傾向嚴重,各成員國國內立法與多邊貿易規則不一致,況且多邊貿易體制本身也存在缺陷,所以爭端不斷出現。原GATT由于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多邊貿易w定,并沒有專門的爭端解決機構和系統的爭端解決規定,它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22和23條,雖然如此,GATT在解決爭端方面還是起了相當重要作用。據GATT專家約翰·H·杰克遜(John·H·Jackson)的數據統計,GATT從XXXX年~XXXX年處理了250起糾紛。 然而,隨著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和大國經濟霸權主義的盛行,GATT在處理爭端方面的疲軟無力日漸暴露出來,這主要是GATT關于爭端解決的規定本身存在著嚴重的缺陷:
(1)管轄范圍僅限于國際貨物貿易,對產生于國際投資,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領域的爭端束手無策。
(2)程序性規定不合理。
一則是沒有將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分開,
二則是有些規定難予執行,如第23條第1款將爭端交由“締約方全體”解決,締約方全體每年舉行會議僅數天,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很多,它不可能有時間專門來解決一個復雜的爭端。
(3)對專家組決策報告的表決采用的“一致同意”才能通過的原則很容易造成因一方的阻撓而拖延了問題的解決,而且整個解決過程都沒有明確時間限制,這二者都會造成爭端久拖不決的局面。
(4)裁決缺乏執行力。GATT沒有規定強有力的執行機制,當爭端敗訴方不履行裁決時,只能通過總干事勸說來督促,缺乏法律上的執行保障,而裁決苦得不到最終的執行,一切都是徒勞。GATT也正因為其裁決執行缺乏強制力,所以被稱為“一只沒有牙齒的老虎”。
三、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形成 針對GATT存在的上述問題,GATT歷史上規模最大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的委員會專門設立了“爭端解決談判組”,把爭端解決機制列入談判的重要議題,旨在原GATT的基礎上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并且能規定保障裁決執行的強有力措施。一個組織若沒有一個有效的制約機制,其生命力是很弱的。一個組織如同一個社會,僅依靠成員的自覺和德性是遠遠不夠的。
四、WTO爭端解決機制司法化取向 WTO爭端解決機制自XXXX年確立以來才六年多,受理案件已有200來件,而原GATT存續50年,解決糾紛也才250件,可見各成員方對新的爭端解決機制的信賴。原GATT多以外交方式解決爭端,結果造成弱國被動挨打的局面,這很難達到GATT最初設定的使“世界經濟貿易平等自由化”的目的。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聽取西方學者的建議,以司法取向取代了GATT的外交取向,建立了國際司法體制,從根本上改變了整個機制的制約力。之所以說WTO爭端解決機制具有司法化取向,主要是從以下幾方面來體察的:
1.建立了一套系統和完整的制度 DSM有專門的受案機構——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簡稱DSB),設立了專家組程序和上訴復審程序,提供了自行解決(磋商)、第三方協助解決(斡旋,調解等)、提交DSB解決和仲裁等各種解決糾紛的途徑,明確規定任何締約方非經規定程序不得自行認定其他締約方違反了有關協定的義務或者自己據有關協定可享受的利益,同樣地,任何爭端方非經DSB接權,不得采用任何報復措施。
2.管轄的強制性 只要一成員方因爭端未決而選擇了投訴,另一成員方就必須應訴,且雙方都需接受DSM有關機構對最終通過的裁決或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而國際法院也只有在當事國愿意的條件下才有權管轄,可見,DSM的管轄力比專門的國際司法組織還強。由于WTO是今天世界上最大和最重要的國際貿易組織,其成員基本上包括了世界上主要的貿易國家和地區,其成員之間的貿易額占到國際貿易額的80%,其爭端解決機構也被譽為“國際經貿法院”。
3.上訴機構的復審程序的設置 設立了7人執行上訴機構,為對法律問題有異議的當事方提供了上訴審查的機會,上訴機構的復審報告一般能被DSB自動采納,除非DSB一致不同意,這是“否定協商一致”表決方式的體現。上訴機構的復審程序類似于我國的二審終審制。
4.各階段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案件每個階段的時間限制確保了爭端的迅速解決,避免出現原GATT機制下“久拖不決”的現象。一個案件從受理到首次裁決的做出,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有上訴,則不超過15個月。對緊急或復雜案子又另外規定了截止日期,體現了強制與靈活相結合的特點,適合應付實際中的各種情況。
5.執行裁決或建議有法律保障 USD規定,若敗訴方在合理期間內不執行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建議和裁決,有關當事方可請求補償,若補償不成,可進一步請求授權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USD第22條第三款關于上訴當事方的權利是這樣規定的:
a.上訴當事方應首先設法中止那些業已由專家小組或受理上訴機構發現了違背,其他壓制或損害情況的相同部分的許可權或其他各項義務;
b.若該當事方認為中止相同部分的許可權或其他各款義務并不切實可行或卓有成效,則它可以設法中止同一協議下其他方面的許可權或其他各項義務;
c.若那個當事方認為中止同一協議項下其他方面的許可權或其他各項義務并不切實可行或卓有成效,且情況十分嚴重,則它可以設法中止另一有關協議項下的許可權或其他各款義務。 b、c兩款被稱為“交叉報復”行為,這種交叉報復允許弱國在不同部門甚至不同的協議領域內中止義務,很有威懾力,若僅停留在a款,弱國只能在造成損害的相同部分尋求中止減讓,對大國的實際制裁力很有限。WTO關于“交叉報復”制裁措施的引入使爭端解決機制產生實質性的效用,從而也有效地支撐了WTO其他規章制度的有效運行。 DSM的一整套規定把強制性和靈活性很好地結合起來,增強了執法力度,限制了貿易大國單方報復的范圍,正是因為DSM的強有力的實施使WTO比其他國際組織更能有效地發揮作用。WTO的前總干事瑞那托·魯羅杰曾把DSM稱作是WTO對全球經濟穩定的“最具個性化的貢獻”。
五、WTO爭端解決機制H作流程的框架 磋商、斡旋、調解、調停和仲裁可適用于各個階段。案件經全部程序到首次裁決做出,一般不超過一年,如上訴,也不超過15個月,涉及易腐品等緊急情況,則不應超過3個月。其中,專家組程序是核心部分。 六、我國的對策 我國已入世,熟悉WTO龐大體系所涵蓋的各種機制,研究出相應的對策,對引導我國的國際經貿行動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僅就前面所研究的DSM簡單地探索一下我國的對策。
1.加速貿易政策、國內立法與WTO各項規定的接軌 另外,WTO協定本身是國際公約,它直接的對象是成員方政府,而非企業本身。但事實上,無論何種爭端發生,企業是首要的角色,企業能及時行使的權利是國內有關救濟程序,寄希望WTO的DSM來直接解決企業的問題是不切實際的,因為這不符合DSM的運行規則。所以,如果國內立法完善甘貿易政策國際化,那么企業就能通過國內有關程序尋求到有效的司法救濟,這樣也能促進WTO貿易自由化和國際經濟執法一體化戰略的實現。 還有,DSM做出裁決的法律依據是WTO協議及各成員承擔的相關義務,這就要求各成員將國內立法逐步與WTO的規定靠攏,使本國的經濟貿易政策和措施與WTO規則一致。再者,我們還應借鑒WTO協定和歐美國家的做法,完善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等有關制度,建立政府交涉機構,這樣可使我國受其他締約方行為損害權益的企業或公民直接向我國政府部門申訴。這種及時地直接申訴能使我們早日開始準備有關投訴材料,從而變被動為主動,占據了有利的位置。 我們的原則是:盡量減少爭端的產生,爭取少被告到DSB接受審查;一旦投訴或應訴不可避免,就要及早收集有關材料,占據有利位置,不打天準備之戰。
2.改變慣用的行政手段,加強司法力度。
3.充分利用DSM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4.加強“南南合作”。
5.加強對典型個案的研究。
6.培養本國的專業法律人才,讓律師介入爭端訴訟。
7.建立有效的國內組織機構,加強政府與企業的聯系。
8.充分利用DSM的保障性,同時接受WTO的各項制約。
9.爭取不傷和氣,以協商解決為主。 DSM提供了很多種解決爭端的途徑,我國成為當事方時要盡量磋商,積極接受總干事的斡旋或調解,謹慎使用報復,力爭使雙方滿意,不使事態太僵持,因為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每一個國家和地區都隨時有可能在國際經貿活動中與其他同家和地區發生聯系,若是動輒使用報復,傷了和氣,以后很可能會在其他領域付出代價。充分發揮磋商、調解等方式的作用,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累,使當事人解決問題的成本降低。投訴、報復等措施作為最后的救濟方法,對督促糾紛的和平解決是很有效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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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國強編著:《論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XX
李良才:國實施反補貼稅調查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探討.中國工商報, 20XX/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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