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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寶收錄的版權調解案件的特征分析論文
在司法實踐中,版權案件的調解比率如何?在不同的時期,調解率是否不同?調解是否有地域差異的存在?調解的效果如何?這些問題都值得深思,也是本文通過對北大法寶(法律查詢軟件 :中國法律檢查系統)收錄的版權調解案件進行分析,擬研究的問題。
一、版權案件的調解率
截至 2014 年 11 月 3 日,北大法寶一共收錄版權民事糾紛案件 31635 個,其中涉及法院調解的案件共 2566 個。也就是說,版權案件調解的比例為 8.11%.此外,北大法寶一共收錄民事案件 2481850 個, 其 中 涉 及 調 解 的 案 件 共 379624個,這就意味著,在民事案件中,調解的比例是15.30%.相較于普通的民事糾紛案件,版權案件的調解比例只有其一半左右。有學者曾對四個城市的民事案件的調解率作了實證調研,發現四市法院一審調解結案率基本維持在 40% 左右,四市法院權屬侵權類案件調解結案率基本維持在 30% 左右,權屬侵權類案件調解結案率最低。[1]
司法實踐中版權案件的調解率低,其主要原因有三點。
1. 涉及的訴訟金額大,調解結案賠償率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0 年)》顯示 :2010 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審結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 42931 件和 41718 件,新收一審案件訴訟標的總金額達到 794801.33 萬元。[2]也就是說,平均每個知識產權案件涉及的訴訟標的的金額為 18.5 萬元。調解意味著對自身權利的部分放棄,而在涉及較大的訴訟標的之時,原告對自身的權利通常持更為慎重的態度。此外,從司法實踐來看,調解結案的賠償率過低。相關的實證研究顯示,調解結案案件賠償額的支持率只有 21.2%.[3]如在“陳莉等訴宦文海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中,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 50 萬元,在高院的調解之下,被告僅需向原告支付 2 萬元。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有創制規則的重要功能。我國雖未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判例制度,推行的案件指導制度也仍處于起步階段,但法院在版權案件處理過程中的態度以及對于賠償數額的支持率,也是當事人在選擇是否接受調解之時的考慮因素之一。
2. 著作權人主觀放棄
除財產權外,版權案件還涉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一系列的人身權。對于作品的創作者而言,很多時候,因為對作品特有的情感的存在,極力捍衛創作者的尊嚴,并不愿與侵權人進行調解。在“韓寒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中,韓寒及其代理人態度堅決,不愿調解;在“何元農與江興龍等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中,在一審和二審期間,法院均主持調解,但都以失敗告終。在司法實踐中,調解結果的達成往往需要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讓渡自己的權利。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糾紛案件通常不涉及人身權,當事人考慮到多回合賽局的存在,往往愿意讓渡自己的一些權利,以獲取長期的合作共贏。版權人與侵權人之間通常情況下只是單回合的賽局,又由于版權人對被侵權作品的特殊情感的存在,不會輕易地與侵權人妥協。
3. 現有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舉證責任制度的存在,一方面是為了明確責任歸屬,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在案件事實不清時由舉證責任人承擔敗訴的風險。除了一些特殊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外,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版權案件的舉證問題一直是學術界討論的熱點。具體而言,在版權案件中,原告需證明其為權利人的事實以及被告人侵權行為的存在。
如在“王亞寧等訴劉星亮等著作權糾紛案”中,原告需證明其為《體育實用測量學》的著作權人,以及被告《體育測量與評價》一書存在抄襲原告書籍的事實。在現有的環境之下,要獲得這些材料并不困難。此外,為緩解原告在版權案件中舉證的壓力,我國的法律法規還作了特殊的規定。如《著作權法》第 53 條規定 :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的存在,使得原告的證明責任得以減輕。從司法實踐中來看,北大法寶共收錄上海著作權案件 1913 個,而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的比例,達到了 95% 以上。在原告有足夠的證據得以提起訴訟、指控被告之時,原告更為愿意法院根據現有的證據對案件加以判決,而不是減損自己的合法利益來促使調解的實現。
二、版權案件調解的年度與地域分布
2003 年版權案件調解的數量為 47 個,其后開始上升 ;到 2007 年、2008 年時達到頂峰,如 2007年共有 370 個,2008 年調解的案件一共有 396 個 ;之后一直較為平緩,除 2011 年外,一直保持在150 個左右。這一現象的形成,與我國“大調解”的司法政策有密切的關系。我國大調解的司法政策的形成和發展主要有三個時期,可以與版權案件的調解的數量進行對應。從版權案件調解的地域分布來看,北京以及沿海的浙江、江蘇、上海、廣東等地的調解案件,占據了絕大多數。從北大法寶收錄的版權調解案件來看,北京有 636 個,江蘇有 374 個,廣東有 224 個,浙江有 173 個,上海有 122 個,這四個地區案件的調解數量,占到了所有調解案件數量的 50% 以上。
調解案件之所以地區分布差異大,主要有兩個原因。
首先,從司法資源的角度來看,調解是為了緩解司法的壓力!霸诜ㄔ撼袚嗽絹碓蕉嗟纳鐣δ埽譄o法應對糾紛解決的需求時,通過法院功能的轉移,將一部分糾紛解決功能分流給 ADR 就成為順理成章的選擇!盵4]關于調解的功能定位,是在成本的降低、共同體內秩序的恢復、發現法律上正確的解決和選擇喜好的解決之間,尋找平衡。[5]版權案件的數量與經濟的發展之間存在正相關。北京以及東部的一些沿海省份,經濟社會較為發達,社會矛盾日漸突出,案件數量也日益增長。北京、浙江、江蘇和上海四地的版權案件總量,占到了所有版權案件總數的 60% 以上。此外,目前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日益增多,在司法實踐中,這些糾紛一般以被告的住所地(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等設備所在地)法院管轄。[6]由于經濟的聚集效應,這些設備往往位于北京以及東部的一些沿海省份。因此,這些地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了實現對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調解也日益增多。
其次,版權案件是否能夠調解成功,也與法官對于版權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密切相關。在高調解率的背后,往往反映的是法官高超的調解手法和司法技術,如預判術、疏導術、彌補術、主導術、施壓術等技術和方法。從版權案件調解撤訴的比例來看,除去關聯案件,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四地的版權案件調解撤訴率,占到全部撤訴案件比例的50% 以上。相對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版權糾紛,具有專業性強、判決難度大、持續時間長等一些特點。
北京以及沿海的一些省份由于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優秀的法律院系更為密集,也更容易吸引到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官。專業法官的存在使得版權案件的調解得以保障。
三、版權案件調解的效果
在北大法寶收錄的版權案件中,調解后撤訴的案件共 440 個,而涉及法院調解的案件共 2566 個。
也就是說,經人民法院調解之后撤訴的案件只占所有案件總量的 17.15%.從一定的程度上而言,調解意圖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并未得到實現,其原因主要有兩個。
1. 強制性調解的存在
調解的實質是雙方當事人之間一種純化的合意,禁止對調解的同意進行強制。但在司法實踐中,在鼓勵調解的制度建構下,司法機關往往通過各種配套機制的設置來提高調解率。[8]強制性調解的存在,不僅不利于版權糾紛的解決,也對公民的署名權、財產權等造成了侵害。這主要體現為調解案件的執行難以及調解之后再起訴的現象的存在。如在“陳金榮訴盧國輝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法院曾出具調解書,但在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兩被告仍然在繼續生產和銷售侵權產品。此類案件的發生固然有被告僥幸心理的因素,但大量調解后再起訴的案件的存在也從一個側面折射出調解的非自愿性。
2. 雙方當事人之間無法形成合意
從司法實踐來看,在版權案件中,當事人雙方之間往往存在著無法就賠償金額、爭議事實、證據的效力達成一致等問題。如“張鑫友訴張伯香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北京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與北京盛世創富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等都是這類案件的典型。這類案件的存在也反映了司法實踐中調解案件存在的困境。除了這些對于案件事實的爭議外,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的原因還在于,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訴爭目的是想利用知產案件文書全部在互聯網上公開等進行炒作,或者把法院判決結果作為與競爭對手談判、占領更大市場、獲取更大競爭優勢的籌碼。[9]調解作為一種合意型的糾紛解決機制,程序的目標是取得雙方當事人對于糾紛解決方案的認同,雙方當事人能夠就調解協議協商一致或者共同認可調解人提出的調解方案才是調解列車的終點站。[10]雙方當事人之間合意的缺失,也使得調解的列車,永遠處于徘徊的境地,到不了站。
四、建議與措施
對于現有問題,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完善調解相關制度和機制。
1. 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增加調解的可接受度
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指個人從根本上能夠以自己的意思來營造自己居于其中的社會空間。民事訴訟中的版權糾紛,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權益沖突,是一種私權性質的糾紛。因此在實施調解過程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需要通過對各自利益的模糊化處理達到利益的交集。缺乏合意性的強制調解,一方面會浪費訴訟資源,另一方面也使得法律的目的無法得以實現。如《著作權法》其目的在于保護著作權以及相關的權益,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文化發展與繁榮。只有當案件的調解結果真正為當事人所接受,才不至于損害公眾對于法律的信任,喪失對作品創作的激情。為了增強調解的可接受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處理 :①鼓勵雙方通過面對面平等的商談而達致理性的合意 ;②專業中立的法官的介入 ;③指導性案例制度的建立,即對不同的案件的調解,設置一定的基準。
2. 根據實際案情獨立于司法政策
從版權案件調解的年度分布可以看出,版權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會受到調解等司法政策的影響。但是,版權案件有其特殊性,不能盲目地順應司法政策。法官在處理一個案件的時候,應該有一種往前看的思維,要意識到案件的結果可能具有的對社會主體行為的引導作用。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調解都可能對后續的案件的處理起到示范的效應。“蔣友柏訴周為軍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是 2013 年中國法院 50 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之一。法院主持調解,但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后法院判決周為軍等侵權。這一案件至少有兩個亮點 :首先,判決確認了個人在博客上發表的文字,具有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在未經個人許可、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博客文字,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其次,法院判定被告江蘇出版社對所編輯出版的涉案書籍內容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被告鳳凰聯動公司未舉證證明業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依法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這一判決的存在,對于之后的對個人博客上的文字的侵權行為有很好的威懾作用。而如果法院不顧當事人的意愿對這類案件進行調解,會使得之后對網絡著作權的侵犯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法官在對案件進行處理時需要進行分類。對于當事人無法達成合意的,以及調解結案對之后的類似案件的處理會有負面的導向作用之時,法官需通過判決的方式,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3. 調解過程中,專業法官的介入
2009 年 3 月 30 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 條規定,積極探索符合知識產權特點的審判組織模式。2010 年 9 月 1 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成立。2014 年 11 月 6 日,全國首家知識產權審判專業機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正式成立。這些專業法庭和法院的建立,對于促進版權案件調解的專業化,更好地維護版權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版權糾紛案件通常較為復雜,也經常涉及鑒定。對調解的主導、對鑒定意見的評判、對當事人的說服,無不與法官的版權方面的專業知識相關。
專業法官的介入可以使得案件的調解程序和調解結果更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兼具專業知識和調解能力的法官的選任,是未來版權案件法官選任的趨勢。
例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后,由以調解聞名也有在知識產權庭任職經歷的宋魚水任副院長。對于版權案件的專業法官的選任模式,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強調技術型法官、專家型法官的結合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的法官包括法律法官和技術法官兩種 ;德國在擔任專利法院技術法官的條件上,還必須同時通過法律專業學習及技術專業考核。在我國,在充分發揮現有的鑒定人和專家輔助人的制度的功用下,新的版權案件的法官的選拔一方面可以將專業法官和技術法官結合,另一方面也可以要求專業法官通過特定的專業技術考核。
注釋 :
[1] 張嘉軍 . 民事訴訟調解結案率實證研究 [J]. 法學研究,2012(1)
[2]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0 年)》,(2014 年 11 月 3 日最后登錄)。最新幾年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也已經發布,但是在報告中并未指出訴訟標的總金額,故此采用 2010 年的數據。
[3]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課題組 . 關于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情況的調研報告 [J]. 東南司法評論,2013 年卷。
[4] 范愉 . 淺談當代“非訴訟糾紛解決”的發展及其趨勢 [J]. 比較法研究,2003(4)
[5][ 日 ] 棚瀨孝雄 . 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 [M]. 王亞新,譯 .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54
[6] 張健 . 近十年版權糾紛訴訟實證研究 [J]. 中國出版,2014(4)
[7] 高其才,周偉平 . 法官調解的“術”與“觀”[J]. 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1)
[8] 周永坤 . 論強制性調解對法治和公平的沖擊 [J]. 法律科學,2007(3)
[9] 鄒韌 . 北京東城法院透露版權案件調解難事出有因 [N]. 中國新聞出版報,2008-05-09
[10] 李浩 . 調解歸調解,審判歸審判 :民事審判中的調審分離 [J]. 中國法學,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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