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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
保險合同糾紛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意見的糾紛,如果需要走法律途徑解決就要準備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以下是一份: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范文!歡迎大家參考!
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書【1】
原告:姓名,民族,年齡。
住址:XXX
郵編:XXX
聯系電話:SSS
被告:XXX公司
公司地址:XXX
郵編:XXX
聯系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案由:保險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醫療保險金XX元
2、 承擔原告的誤工費和交通費AA元
3、 本案訴訟用度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3月23日,原告兒子XX由就讀的XXX學校代原告投保被告銷售的團體保險,保單號XXX,該合同約定:被告在合同期內對于被保險人發生的住院醫療用度在3萬以內按80%賠償。
保險用度50元由原告支付,保險合同由原告孩子XX從學校帶回交由原告。
XX年X月X日,XX由于右腹稍微疼痛,由原告帶到XXX醫院看醫生。
在做完B超后,醫生初步診斷為:右中腹囊性包塊,考慮右腎重度積水,并建議住院治療。
辦了住院手續后,進一步做了CT螺旋掃描和拍片檢查。
第二天上午醫生告訴原告必須動手術摘除兒子的右腎,要原告同家人商量一下做決定。
原告考慮到,小孩今年才8歲,切腎將影響到他將來的健康和生活。
就向醫生提出轉院到大醫院做進一步的檢查和法療,看是否能保住右腎。
醫生同意了原告的請求,于2010年8月2日給被保險人辦理了出院手續,開具了右側多囊腎診斷書。
原告想到通過學校為兒子買了保險,原告當天就向被告電話報案,被告客服職員回復原告往指定的醫院治療后,預備好資料向被告公司辦理索賠。
2010年8月3日,原告帶領被保險人到XX住院治療。
經診斷為右腎重度積水,左UPJ狹窄并左腎積水。
然后在該院接受了右腎造瘺護理手術,出院時院方建議定期復診,不適隨診。
原告小孩從進住XX醫院到YY醫院治療后于2010年8月20日出院。
在回到XX后于2010年8月23日將所有理賠資料交到XX學校向被告申請理賠。
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收到了被告公司的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是:被保險人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8月2日因“右側多囊腎”進住XX人民醫院,并于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20日因
“1.右腎重度積水2.左UPJ狹窄并左腎積水” 進住YY醫院,經調查核實,“多囊腎”是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題目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列為先天性疾病,而“右腎重度積水,左UPJ狹窄并左腎積水”為“多囊腎”的并發癥,故被保險XX此次住院治療屬先天性畸形導致。
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五條責任免除第十款規定:“被保險人的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導致被保險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門診醫療用度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醫療保險金責任”故我司遺憾地通知你: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不予給付醫療保險金。
原告看完拒賠通知以后,對被告的拒賠理由表示強烈不滿,立即致電被告客服電話XX,向其提出異議:“XX醫院和YY醫院都是被告的定點醫院,診斷結果明顯不一致,為什么你們采用XX醫院初步診斷結果做拒賠理由?
為什么不采用YY醫院有效治療以后的診斷結果依約理賠?反而把具有醫療技術和醫療設備高于XX醫院的YY醫院的診斷結論“右腎重度積水”推演為是“多囊腎”的并發癥而拒盡賠付?”
被告客服說會有人會對原告所提異議進行答復。
同時,原告也在被告官方的網站留言表述上述異議。
越日,原告接到被告XX來電答復:堅持以XX醫院的診斷結論拒賠,否定YY醫院的診斷結論,以為“腎積水”是“多囊腎”的并發癥。
所以,原告以為被告采用醫院級別低YY醫院,醫療技術水平也明顯低于XX醫院的診斷是極不公道的,其動機和目的就是不想對原告依約進行理賠。
比如,XX醫院對原告小孩的檢查和診斷僅得出右腎病變,而沒有查出左腎也有積水,假如按照XX醫生的建議,原告小孩的右腎早已不保了。
在收到被告的拒賠通知后,原告也多次聯系YY醫院原告小孩的主治醫生。
質疑其“腎積水”是否是“多囊腎”其并發癥,該院醫生堅持“腎積水”是一種獨立存在的病,而非“多囊腎”原因引起的并發癥。
院方同意再次開具能夠承擔責任的診斷證實書,并移交給原告小孩的各項檢查報告。
原告以為被告有意采信XX醫院對被保險人的誤診、誤斷;有意把YY醫院的“腎積水”結論想象成為“多囊腎”并發癥,無非是利用除外責任條款達到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
退一步來講,即使是XX的診斷是正確的,原告以為被告仍要履行對原告進行保險賠償。
其理由是:被告在承保原告的保險后,僅是通過原告的小孩將保險合同從學校帶回家交給原告,并無任何被告方職員把保險合同內容及免責事項向原告給予說明和提示。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的踐踏了保險法,損害了原告和被保險人的正當權益。
據此,原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懇請人民法院保護弱勢群體,依法判令被告依約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2】
原告:福州甲公司,住所地,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丁,職務: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職務:
訴 訟 請 求
1、依法確認死者丙為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受害人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人民幣302729.95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8023.99元;
4、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
事 實 和 理 由
20XX年10月10日,a駕駛原告所有的閩xx號中型廂式貨車沿國道324線由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駛至國道324福昆線116公里處,與b駕駛的閩xxx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
致使閩xx號貨車乘車人丙被該車碾壓于右前輪下,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丙系交通事故致創傷性出血休克而死亡);b輕微受傷;兩車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損。
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城廂大隊認定a負事故全部責任,死者丙不負事故責任。
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醫療費5572.98元、尸體檢驗費500元、閩xxx號車司機b醫療費729.95元,向丙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1239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喪葬費14352元、誤工費2000元、住宿費5000元、交通費5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5655.02元。
此外,原告還支付了閩xx號貨車修復材料費16224元、維修費5500元、吊車拖車費4799.99元、車輛鑒定費1500元。
原告于2008年5月15日為閩xx貨車向被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22000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三責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500000元,不計免賠)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簡稱“車損險”,責任限額為人民幣97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依法應當在交強險、三責險和車損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但是,保險事故發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約在前述三險種的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
無奈,原告只能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如所請。
謝謝!
此致
福州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福州甲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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