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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糾紛民事起訴狀最新版
導語:票據糾紛是因為票據的支付情況而產生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票據糾紛民事起訴狀最新版,歡迎參考。
票據糾紛民事起訴狀最新版(一)
原告:武功某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
法定代表人:任,該行行長。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票據利益100萬元。
事實和理由:
案外人徐某某一直從事冶金爐料貿易。2007年7月15日,平利縣光大特種硅業有限公司為向徐某某支付貨款,將票號為00312879、出票日期為2007年4月20日、出票人為武漢市濟源眾鑫商貿有限公司、收款人為河南濟源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付款行為廣發武漢分行、匯票金額為100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10月20日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給徐某某。該匯票轉讓給徐某某時,平利縣光大特種硅業有限公司在背書人欄簽章,被背書人欄處空白。由于徐某某收到匯票時,距離匯票到期日還有三個月,徐某某就將匯票交給財務人員保管,此后徐某某由于業務繁忙忘記此事,一直沒有持匯票向付款行解付票款。直到2014年6月30日,原告的.工作人員程小燕在整理財務賬目時,才發現本案銀行承兌匯票尚未解付。
原告是案外人徐某某于2010年1月8日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徐某某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2014年7月10日,徐某某與原告達成協議,雙方約定徐某某將本案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義務讓與原告,原告有權向付款行解付票款,也有權要求付款行返還票據利益,同時原告享有與銀行承兌匯票相關的一切權利。
2014年7月21日,原告委托農行武功支行向被告解付票款,被告于2014年8月5日出具拒絕付款理由書。此后,經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被告均表示應該通過訴訟途徑由法院判決被告付款,否則無法付款。原告認為,雖然根據《票據法》第17條的規定,本案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已經消滅。但根據《票據法》第18條的規定,原告依然享有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與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此致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票據糾紛民事起訴狀最新版(二)
原告人:安某師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路×號
被告人:金木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鼎好電子城(海龍大廈側面)A座**層**室
法人代表:莊某慧,系公司經理
案由:追索支票,賠償損失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償還原告支票票面金額6030元。
2、責令被告賠償自支票有效期開始至今的利息損失。
3、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提起訴訟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訴訟費、誤工費1080元等。
訴訟事實和理由:
由于魯某賓與原告有債務糾紛,魯某賓于2009年10月10日在中關村E世界的停車場將支票號為*******,票面金額為6030的支票一張付給原告抵債、原告于2009年10月15日用這張支票到北京市九鴻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進貨,由于票面上日期是2009年10月22日,所以當時不能入帳、而支票在2009年10月31日銀行入帳時,被告開戶銀行告知原告,支票密碼錯誤,由于支票經過5人以上,因此在11月12日原告才知道、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就找被告更換支票,被告以支票掛失為由拒絕、當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掛失的證據時均遭到無理拒絕,再次找被告更換支票時,被告無理拒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8條和第70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付支票票面金額,并賠償由于被告拒換支票而給原告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
證據和證據來源:
1、原告收到魯某賓的支票收條1份
2、魯某賓與原告的債務關系,派出所備案一份、
3、支票背書者流通證明
4、2009年11月1日,收款人與出票人進行換票,遭到無理拒絕,發生爭執,派出所當日證明一份、
5、銀行退回的被告方開的支票1張
6、被告方開戶銀行拒絕付款憑據一張、
此致
海淀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安某師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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