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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起訴狀精編
導語:若對方已經犯罪,可以通過起訴狀進行刑事處理。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刑事起訴狀精編,歡迎閱讀。
最新刑事起訴狀精編(一)
(一、首部)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穗檢公一訴〔2003〕147號
(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被告人喬燕琴,又名喬艷清,男,21歲,漢族,山西省離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離石市吳城鎮陳家塔村。捕前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2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海嬰,又名李海英,男,26歲,漢族,湖南省雙牌縣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雙牌縣塘底鄉麻灘村委會103號。 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鐘遼國,又名鐘條國,化名洪權才,男,31歲,漢族,湖南省平江縣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縣冬塔鄉江洲村 256號。1994年8月4日囚犯盜竊罪被江蘇省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1995年8月6日刑滿釋放。2003年4月23日因搶奪被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送勞動教養一年。200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利偉,化名黃開平,男,20歲,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鐵門崗鄉下屋周村四組上屋周垸24號。2003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張明君,男,24歲,漢族,四川省南部縣人,文化程度小學,住四川省南部縣太華鄉宋家廟村8組。200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呂二鵬,曾用名呂鵬、呂鵬鵬,男,18歲,漢族,山西省垣曲縣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西省垣曲縣長直鄉古垛村虎拔組02號。捕前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龍生,綽號“長毛”,男,23歲,漢族,江蘇省銅山縣人,文化程度高中,住江蘇省銅山縣太山鄉西桃園村4組161號。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0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文星,男,17歲(1985年6月12日出生),漢族,河南省許昌縣人,文化程度小學,住河南省許昌縣榆林鄉司莊村四組。2003年 1月17日因犯搶奪罪被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03年2月22日刑滿釋放。2003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韋延良,化名徐華彬,男,22歲,漢族,貴州省正安縣人,文化程度初中,住貴州省正安縣桴(木焉)鄉馬安村石堡組。200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13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家紅,又名何加洪,男,29歲,漢族,四川省古藺縣人,文化程度小學,住四川省古藺縣雙沙鎮寨坪村二社26號。 1997年6月因搶劫被廣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送勞動教養兩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勞動教養。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 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 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喬志軍,男,24歲,漢族,山西省離石市人,文化程度中專,住山西省離石市城關鎮永寧中路34號。捕前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金艷,女,20歲,漢族,河南省柘城縣人,文化程度初中,住河南省柘城縣李原鄉大胡村委會大胡六組50號。捕前系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護工。2003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5月8日經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三、案由和案件來源)
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故意傷害一案,經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03年5月20日依法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查明:
(四、案件事實)
2003年3月18日晚10時許,被害人孫志剛被收容后因自報有心臟病被送至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201室治療。3月19日晚,被害人孫志剛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員的親屬喊叫求助,遭致被告人喬燕琴的忌恨,被告人喬燕琴遂與被告人喬志軍商量,決定將被害人孫志剛調至該站206室,讓室內的收容救治人員對其進行毆打,之后被告人喬燕琴到206室窗邊向室內的'被告人李海嬰等人直接授意。
至翌日0時30分左右,被告人喬燕琴再次向被告人喬志軍及接-班的被告人呂二鵬、胡金艷提出將被害人孫志剛從201室調至 206室毆打,并得到被告人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艷的認同。隨后,被告人喬燕琴、喬志軍、呂二鵬、胡金艷共同將被害人孫志剛從201室調至206室,被告人喬燕琴、呂二鵬又分別向室內的被告人李海嬰等人授意對被害人孫志剛進行毆打。當日1時許, 206房的收容救治人員由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等人以拳打、肘擊、腳踩、腳跟砸等方法對被害人孫志剛的背部等處進行毆打,被告人何家紅則在旁望風。被告人胡金艷發現后進行了口頭制止。但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等人后在被告人喬燕琴的唆使下,不顧被害人孫志剛跪地求饒,繼續用肘擊、膝頂、跳到背上跺等方法反復毆打,被告人何家紅亦參與對其拳打腳踢。當值護士曾偉林 (另案處理)發現后遂與被告人胡金艷將被害人孫志剛調至205室,后被害人孫志剛向被告人呂二鵬反映情況,被告人呂二鵬使用塑膠警棍向其胸腹部連捅數下。當天上午10時許,被害人孫志剛被發現傷重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孫志剛
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復打擊,造成背部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五、起訴的根據和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共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被告人喬燕琴、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上述十二名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危害結果極為嚴重,為嚴肅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從嚴判處。
(六、尾部)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_______ _______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七、附項)
附:
1.被告人喬艷清、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李龍生、李文星、韋延良、何家紅、喬志軍、胡金艷現押于廣州市第一看守所。
2. 主要證據復印件4冊
3.證據目錄1份
4.證人名單1份
5.本案A卷材料共12冊
最新刑事起訴狀精編(二)
被告人王學彬(綽號老九),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吉林省舒蘭市白族鎮白旗村一組。1999年因打架被吉林省舒蘭
市南城派出所治安拘留七日。2001年8月22日因涉嫌搶劫、強奸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忠山(綽號寶子),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長春市朝陽區亞龍灣洗浴中心服務員,住長春市朝陽區亞龍灣洗浴中心(戶籍所在地吉林省九臺市六臺鄉柴福村八組)。2001年8月8日因涉嫌搶奪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刑事拘留,8月16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春林(別名李飛龍,綽號老四),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吉林省長嶺縣三縣堡鄉北嶺村劉豁屯。2001年8月20日因涉嫌搶劫、強奸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刑事拘留,9月13日經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學彬涉嫌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被告人王忠山涉嫌搶劫罪、強奸罪、搶奪罪,被告人李春林涉嫌搶劫罪、強奸罪,于2001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4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郝宇睛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學彬、王忠山、李春林,聽取了被告人王忠山的辯護人于海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02年1月8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02年2月3日公安機關補查重報;2002年2月15日本院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02年3月9日公安機關再次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01年7月3日14時許,被告人王學彬伙同張容昌(已判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竄至吉林市昌邑區新華二區三號樓樓前,趁四周無人之機,用剪刀將被害人陳寶江停放在此地的凱特牌二輪摩托車鏈鎖剪斷,將摩托車盜走。銷贓后贓款被被告人王學彬揮霍。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1 500元。
認定此起事實的證據:1.物證、書證,被盜的摩托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同案人民法院判決書;2.證人證言,同案人張容昌證言、買贓人證言;3.被害人陳寶江陳述;4.被告人王學彬供述;5.長春市物價局贓物鑒定事務所估價結論;6.盜竊現場勘驗筆錄。
2001年8月3日24時許,被告人王學彬、王忠山、李春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預謀后竄至本市朝陽區南湖公園內,以冒充派出所民-警執行公務為手段,將被害人劉秀青截住,對被害人進行搜身、毆打,搶走被害人劉秀青身份證、電話本等物品。隨后,三被告人為達到奸淫他人的'目的,又將正在該公園內一同行走的被害人郭洪財(男,19歲)、郝宇晴(女,18歲)攔住,將二被害人拽至樹林里,對郭洪財實施毆打后,又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扒下被害人郝宇睛的內衣、內-褲,將被害人郝宇晴按倒在地,分別對其實施奸淫。
認定此起事實的證據:1.物證、書證,被害人郭洪財被打傷照片、被害人郝宇晴被強奸后內-褲留下的精-液及血漬照片、公安機關指認強奸現場記錄;2.證人證言,劉秀青、郭洪財證言;被害人郝宇晴陳述;
4.被告人王學彬、王忠山、李春林供述;5.強奸現場勘驗筆錄;6.公安機關押解被告人指認強奸現場錄像。
2001年8月8日15時許,被告人王忠山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竄至本市朝陽區紅旗街迪迪舞廳附近,趁被告人高雅穎不備,從后面將其女式拎包搶走,內有人民幣370元、化妝品等物品。款物價值人民幣1 100元。被告人王忠山在逃跑時被當場抓獲,同時繳回全部贓款贓物,并已返還被害人。
認定此事實的證據:1.物證、書證,被搶的女式拎包、公安機關抓捕經過;2.證人證言,搶奪現場張月華、靳興玲、何中石、張可鋁證言;3.被害人高雅穎陳述;4.被告人王忠山供述;5.長春市物價局贓物鑒定事務所估價結論;6.搶奪現場勘驗筆錄。
綜上,2001年7月3日至8月3日間,被告人王學彬伙同他人涉嫌強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搶劫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盜竊犯罪一次;2001年8月3日至2001年8月8日間,被告人王忠山伙同他人涉嫌強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搶劫犯罪一次,涉嫌搶奪犯罪一次,其中搶奪犯罪屬未遂;2001年8月 5
3日被告人李春林伙同他人涉嫌強奸犯罪一次,伙同他人涉嫌搶劫犯罪一次。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學彬目無國法,以暴-力脅迫手段輪奸婦女;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私有財物;以秘密竊取手段盜竊私有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忠山目無國法,以暴-力脅迫手段輪奸婦女;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私有財物;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三款第(四)項、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請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搶劫罪、搶奪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搶奪犯罪屬未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春林目無國法,以暴-力脅迫手段輪奸婦女;冒充軍營人員搶劫私有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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