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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范文(精選8篇)
導語: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歡迎閱讀。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 篇1
原告:賴某。
被告:中國農業銀行。
第三人:鄒某。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廣州市花都區商鋪為原告所有,并停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7月20日,本案爭議商鋪經貴院一審判決歸原告所有。2011年3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貴院一審判決,確認本案爭議商鋪歸原告所有。2014年7月30日,該商鋪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爭議商鋪被貴院張貼公告,要求騰空商鋪并拍賣。原告遂根據公告指示向貴院提出執行異議:貴院執行的本案爭議商鋪早在2011年3月起就屬于原告所有,并非被執行人鄒某財產。貴院在未詳細查明案件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情況下,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穗花法執異字第6X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請求,并于2014年9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認為該載定認定事實不清、理解適用法律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本案爭議商鋪系原告財產,并非案外人鄒某財產,依法應當停止對該商鋪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1994年2月1日原告與第三人鄒某登記結婚,后鄒某于2005年12月9日從廣州實業公司購得本案爭議商鋪,應屬夫妻共同財產,2011年3月16日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本案爭議商鋪經貴院一審判決作出(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6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三、位于廣州市花都區商鋪及商鋪內物品,歸原告賴某所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的(2010)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6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一、維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6XX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因此,本案爭議商鋪自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請執行依據(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事實查明不清、審理程序違法等嚴重影響本案判決結果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1.(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事實查明不清,錯誤地將原告所有的本案爭議商鋪當作第三人鄒某的財產予以處分,損害原告民事權益
原告自2011年3月16日便享有本案爭議商鋪所有權。被告2011年10月26日才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行使對本案爭議商鋪的抵押權。也即,在被告提起訴訟之前本案爭議商鋪已不屬于第三人鄒某財產,而是原告財產。被告與貴院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均未查明此事實,便錯誤地將原告財產當作是第三人鄒某財產予以處分,嚴重損害原告財產權益。
2.(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案審理程序嚴重違法,明知原告對該案爭議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應當共同參加該案審理,人民法院應當通其參加訴訟而不予通知,致使原告客觀上未能得知該案審理并錯過申請參加訴訟時機,嚴重侵犯原告訴訟權利
本案爭議商鋪原屬原告與第三人鄒某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自該商鋪購買之日起便享有對該商鋪的共同所有權。后原告與第三人鄒某離婚,該商鋪判歸原告所有,則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原告獨立享有對該商鋪的所有權。因此,不論原被告是否已經離婚,被告在起訴時都應當將原告列為共同被告;貴院在審理此案時,也應當將原告追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然而,貴院與被告均無視案件事實,嚴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而不予通知,侵犯原告訴訟權利,進而作出此嚴重損害原告民事權益的錯誤判決,企圖以訴訟形式強行侵占原告財產。
三、(2014)穗花法執異字第6X號《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應法律錯誤
1.(2014)穗花法執異字第6X號案認定事實不清,被告申請強制執行行為已過時效期間,且無申請強制執行原告財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被告申請執行所依據的(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案《民事判決書》系貴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的,然而原告收到貴院執行公告的時間為2014年7月30日,其間相差近三年時間,已遠遠超過申請執行期間兩年的時效規定。原告在該執行異議的審理中向貴院提出此時效抗辯,請求貴院查明相關事實作出裁定,但貴院并未對被告是否已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作任何說明。
貴院在該執行異議案審理查明時已確認本案爭議商鋪系原告所有,且被告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系貴院對第三人鄒某財產進行處分的民事判決書,并不是對原告財產進行處分的民事判決書。然后,貴院在作出裁定時依舊枉顧上述事實,將本案爭議商鋪當作第三人鄒某財產繼續予以執行,并駁回原告的異議請求,損害原告合法權益。
2.(2014)穗花法執異字第6X號案《執行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剝奪原告對被告享有的針對本案爭議商鋪的抗辯權,簡單拼湊兩個完全不同民事主體、規定不同民事權利義務的判決書來處分原告財產,混淆視聽。
貴院明知原告系本案爭議商鋪的所有人,仍依據對第三人鄒某財產進行處分的民事判決書強制執行原告財產,枉顧事實和法律。被告請求強制處分原告財產的應以直接對原告財產作出處分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而不能依據其他的法律文書類推式地執行原告財產。且貴院再審理此執行異議案時,忽略了不管原告是本案爭議商鋪的共同所有人之一還是獨立所有人,都享有對被告請求權的抗辯權,不能通過將兩份完全不同民事主體、規定不同民事權利義務的判決書進行簡單拼湊就強行處分原告財產,混淆視聽,枉顧原告的訴訟權利和財產權益。
綜上,本案爭議商鋪系原告財產,非第三人鄒某財產;被告申請執行依據(2011)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事實查明不清、審理程序違法等嚴重影響本案判決結果的情形,應當通知共同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沒有通知其參加訴訟;(2014)穗花法執異字第6X號《執行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應法律錯誤,被告明顯已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卻不予審查并通過簡單拼湊兩份判決書類推式地執行原告財產,剝奪原告抗辯權。故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案件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 篇2
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系xxx縣民政局干部,住xxx縣繞河鎮。電話:131XXXX。
委托代理人李立華,男,黑龍江惠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省xxxx。
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x縣xx鎮,電話:139XXXXX。
請求事項
1、要求立即停止對位于xxx縣饒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09年5月8日原告與被告林xx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被告將其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xx私產,房產證號x房權證xx鎮字第 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以總價款38萬元出賣給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購房款,被告將訴爭房產交付給原告占有至今,根據《合同法》第130條、60條及《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告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登記只是物權未設立,被告林xx應當配合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xxx農場系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被告林xx系執行案件的被申請人,在執行程序中被告xxx農場作為申請人向xxxxxx法院申請對原告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位于xx鎮住宅樓地丘號xx私產,房產證號饒房權證xx鎮字第08520號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兩處商服用房)申請執行,原告對貴院的執行提出案外人異議,貴院于20xx年1月7 日作出(2012)x執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異議申請,但是裁定并沒有明確告知起訴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xxxxxx法院
具狀人林xx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 篇3
一、裁定書認為,“平湖市當湖街道餐飲店系被執行人趙某雄個人經營的中型餐館”。根據原告提供的《合伙經營協議書》第七條的約定,原告何某春為合伙負責人,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進貨管理、庫存管理、財務管理等。因此,餐飲店雖是登記在趙某雄名下的個體工商戶,但因其有書面的合伙協議,明確的股權比例及權利義務,故實際為個人合伙組織,并且由原告何某春為合伙事務的主要執行人。
二、裁定書認為“案外人雖提出已參股味當家餐飲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實際上是混淆了趙某雄的個人債務與餐飲店對外債務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執行案件所據以執行的民事調解書指向的債務,是趙某雄于20xx年5至8月間向被告張某偉所借款項,并未用于餐飲店。在聽證過程中,兩被告明確趙某雄在做一些工程,并且兩被告合伙開了另一家餐飲店。如果趙某雄是以的名義對外所欠債務,原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當然不能對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趙某雄個人所欠債務,在執行過程中首先要確定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是否具有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裁定書所說的“兩者財產難以區分的,可認定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屬于趙某雄所有”毫無道理,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三、《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此條規定是為行政管理而設置的,不針對實際經營者發生變更的效力。對于應變更登記而未變更登記的后果,《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而本案中,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原因是,被告趙某雄對于同一項資產在原告處變現后,又想在被告張某偉處抵債,故拒絕配合變更登記,其過錯在于被告趙某雄,而如果將被告的過錯造成的不利后果讓原告來承擔,也有違公平原則。
四、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與被告趙某雄于20xx年1月18日簽訂的《合伙經營協議書》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告與被告所簽訂《合伙經營協議書》系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切實全面履行。根據《合伙協議》之約定,雙方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經營,享有盈利,承擔風險。
《個體工商戶條例》相關規定只是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民事行為無效的依據。原被告雙方這種名為個體工商戶,實為合伙經營的方式,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五、據于上一條的理由,被告趙某雄與徐委康于20xx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徐與原告陸某英、李某強于20xx年11月25日簽訂的《股分轉讓協議》、以及五原告于20xx年11月25日簽訂的《合伙經營餐館協議書》均為合法有效。
xxx餐飲店的財產自被告趙某雄與徐xx于20xx年11月24日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時起,趙某雄已經沒有所有權及其他任何權利,只有配合辦理原營業執照注銷登記的義務。這個結論應當是非常明確的。轉讓協議約定自簽字生效,餐館經營已經實際交割完畢,并有趙某雄聲明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的經營與其本人無關,轉讓款也已于20xx年12月28日全部付清,諸多條件表明,趙某雄對味當家餐飲店的財產沒有任何的權利。貴院(20xx)嘉平執字第xxx號執行案中有關查封平湖市新華路xxx號的當湖街道xxx餐飲店財產的執行措施,發生在20xx年的6月9日,顯然遠后于趙某雄出售資產的時間,因此查封是錯誤的。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 篇4
申請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現無業。
請求事項:請求不予強制執行。
事實和理由:
柴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判決,于20xx年4月7日送達生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一、柴某與王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申請人并不知情。
1、柴某訴稱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幣50萬元。申請人對此從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將該50萬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請人與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請人與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穩定,家庭成員身體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從未進行過任何大額投資行為,根本無需向柴某舉借如此巨額債務。王某向柴某舉借債務并未告知申請人,亦從未將任何該款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僅僅憑借一張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條用來證明王某向其舉借50萬元債務,該事實認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處。
第一、柴某出借50萬巨額款項,卻不知王某用于何處?以何種方式償還?柴某提供的用來證明王某欠其50萬的.欠條,不僅金額單位無法認清,而且也沒有寫明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必要條件,這與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與王某之間一直存在曖昧關系,該欠條是柴志杰用以脅迫王某維持與其之間不正當關系的保證。所謂借錢一事,純屬子虛烏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動給柴志杰出具了50萬的欠條,也應當視為王某對柴某的贈與行為,而該贈與行為在未實際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請人與王某已與xx年x月x日通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未審先判”,裁定執行申請人名下的該房產,剝奪了申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
1、柴某與王某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審理歷時1年5個月,而在此期間,柴某既未向申請人提起過任何訴訟,法院亦未將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讓申請人參加該案的審理。
2、申請人與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過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本案執行房產已合法分割屬申請人所有。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申請人所有的房產,對于申請人來說,是“未審先判”,剝奪了申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綜上,申請人對本案執行提出異議,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不予強制執行。
xx人民法院
20xx年4月9日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 篇5
申請人:吳某,女,19xx年3月5日生,漢族,無職業,住xx市XX區XX路XX組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張xx系夫妻關系,貴院于08年7月4日,在強制執行中將張某的銀行退休工資卡給予凍結,由于沒有生活費,現已造成我們二位老人無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書正予申請再審,對此,申請人認為,即使本案應該履行義務,該債務也是張xx個人之債,不應該侵害和剝奪申請人被扶養的權利和生活費用,貴院采用的這一強制執行措施,已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故請求立即依法解除凍結。
我國《民訴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根據上述相關規定,申請人既是利害關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執行人所扶養的'家屬。所凍結的工資卡額為1100元,工資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按合理執行,申請人應享有的550元不應在執行之列,剩余550元,還應在保留被執行人生活必須費用外,方可執行償還債務。
上述異議懇請貴院認真考慮,期望執法的同時不該違法,謝謝!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吳xx
20xx年×月×日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 篇6
申請人:北京xx公司
注冊地:北京市
住 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 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009)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采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 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 裁定中止執行(2009)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
二、 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 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09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戶被采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訴申請 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 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于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遷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為1200米2,均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 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信息可以通過工商登記、網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于近幾年內在北京開發了數個房地產項目,具備一 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則能通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 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說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系,某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托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間借貸行為.
四、原告用于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系”的借條、發票、協議書只有復印件,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且相關證據僅有復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偽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系”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某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并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申請人:xx公司
二零XX年四月八日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 篇7
復議申請人:明天,男, 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男, 復議被申請人:何為,男, 復議被申請人:蘋果,女,
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女,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
復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裁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是錯誤的,應該適用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而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對“案外人”對執行異議的規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錯誤的。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在這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行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復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復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助法院執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并采取了非正當的手段讓復議申請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興礦業已將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永興礦業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三、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情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并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永興礦業享有股份。
其次,復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的股份,而并不是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復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明天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永興礦業的,并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永興礦業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21號、第22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
20xx年三月一日
執行異議之訴民事起訴狀 篇8
申請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電話: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執行法民一終字第—號一案,現提出執行異議:
1、請求本案暫緩執行;
2、請求將錯誤執行的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該公司為申請人設在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
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完全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后,法院執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為由,置疑申請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資格。申請人認為,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202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故申請人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完全有資格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法院以申請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異議是不恰當的。
二、本案已通過再審程序立案審查,且與申請執行人存在未決訴訟,應當暫緩執行。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存在錯誤,無法獲得申請人認同,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現已立案(案號民申字第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申請人與執行申請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訴請,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訴劉衛國,要求賠償,已為該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勝訴后行使抵銷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6號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一)上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執行爭議案件并正在處理的”,故南陽中院應當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暫緩執行。現法院以為法律規定的受理的是執行中存在爭議的案件而非實體存在錯誤的案件為由,不同意暫緩執行。申請人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完全屬于斷章取義,違背法律精神。因為執行中存在爭議與實體存在錯誤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兩個或三個案件。
三、從債權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應直接執行該公司。
1、申請人的債權未到期。按照施工慣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擔保,擔保期限為工程質量的責任缺陷期,而缺陷期從工程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據)。現申請人作為公路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的擔保人,其擔保債權并未到期,還有責任缺陷期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1條:“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此款項根本不屬于到期債權,不具有執行條件。
2、債權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執行。根據前條法律規定,申請人對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債權,法院也無權執行,只能發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執行,且無權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15號》第62條:“第三人對履行通知的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執行人員應記入筆錄,并由第三人簽字或蓋章”。第63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現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經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立即執行回轉,將款項返還公路有限公司。
4、申請人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書,不能作為作為法院執行依據。申請人與公路有限公司文書往來,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這是由于二者的相對性所決定的,不涉及第三人;況且二者之間有些往來行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為由,執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錯誤的。
四、從擔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無權直接執行該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為申請人設在市施工項目的建設單位,訴訟過程中的保證人,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不能直接為法院所執行。
1。未提供任何擔保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嚴重違法。與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擔保的情況下,就被一審法院采取了訴訟保全措施,非法凍結了申請人的`賬戶及存款二百余萬元,這是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事情。在社會影響不良的情況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識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因此其擔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問題,現在以此為由執行無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執行公路有限公司不當。雖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擔保,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現執行才剛開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執行訴訟中的保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五、超額劃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拋開判決對錯與否,即使按照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申請人應給付的款項也不過,而法院卻從公路有限公司的賬戶上劃扣了元,比判決足足多劃扣了元,屬于超標的執行,明顯不妥。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南陽中院執行行為不當,我們請求貴院準予申請人所請,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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