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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房屋騰遷
當你的房屋被騰遷時,你要怎么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呢?以下是關于民事起訴狀房屋騰遷,歡迎閱讀,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xx路xx號院x號樓x號。
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xx路xx號院x號樓x號。
電話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返還原告位于xx市xx區x號院x號樓x單元的房屋及該房屋鑰匙;
2、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xx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xx關系。
原告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了位于xx市xx區x號院x號樓x單元的房屋一套(面積為x平方米),并于xx年x月x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房產證號:x房權證字第x號)。
自xx年至今,被告一直非法占有該房屋,將此房出租給他人。
后經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權,但被告不予理會,現仍占有該房屋。
故原告無奈,只有訴至法院,維護其權益。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訴狀房屋騰遷【2】
原告:李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武漢市xx區西北湖小路x號。
電話:1361865xxxx。
被告:王x,男、漢族,197x年x月x日生。
住址:武漢市xx區怡青園綜合樓A棟102號。
電話:1597204xxxx。
第三人:陳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武漢市江岸區xxxx路xx號x樓x號。
電話:1354588xx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為原告騰退房屋。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至實際騰退之日期間的使用費(每日按x元計)。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從第三人手中依法取得位于武漢市江漢區xx綜合樓A棟x號房屋所有權,同時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簽訂有于20xx年x月x日到期的《房屋租賃合同》,
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多次告知被告《房屋租賃合同》期滿終止后將不再續簽,截止到20xx年x月x日被告尚未騰退該房屋,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在兩個月內即截止到20xx年x月x日前必須騰退該房屋,
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向原告騰退房屋之義務。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特具狀貴院,懇請判如所請。
此致
武漢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起訴狀房屋騰遷【3】
原審原告楊曉東,男,1973年7月10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石軍,吉林長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孫玉榮,女,1961年5月10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周國山,男,1960年3月20日生,漢族。
原審被告李成柱(系被告孫玉榮丈夫),男,1963年9月13日生,漢族。
原審第三人肖冰,女,1979年5月22日生,漢族。
原審原告楊曉東與原審被告孫玉榮、李成柱房屋騰遷糾紛一案,本院與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7)長民再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2008年11月14日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松民申字第31號民事裁定,指令長嶺縣人民法院再審。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原審原告楊曉東及委托代理人石軍,原審被告孫玉榮及委托代理人周國山、第三人肖冰到庭參加應訴,原審被告李成柱經法合法傳喚拒不到庭。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生效判決書認定,1997年12月30日,太平川供銷大樓用其營業大樓,臨街瓦房等財產作抵押,從中國農業銀行長嶺縣支行(以下簡稱長嶺縣支行)貸款。
2000年5月,太平川供銷大樓與被告李成柱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規定:“租期20年,租金65 000元,并約定如遇國家重大政策性調整,按國家政策辦,如供銷大樓未執行完合同使用期限年限,按剩余年限,執行銀行貸款利率,退還給被告所余租金及所與租金利息”。
2002年4月18日,長嶺縣支行與太平川供銷大樓達成以資抵債協議,該協議第五條規定:“太平川供銷大樓保證在協議簽訂后即交付抵貸資產,
因抵貸資產交付前引發,遺留的一切事項(含對資產租賃)均由太平川供銷大樓自行負責處理。
不得由此影響長嶺縣支行對資產的占有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長嶺縣支行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2004年6月21日,長嶺縣支行委托長春市城鑫拍賣有限責任公司對太平川供銷大樓等財產進行拍賣,原告之妻張麗麗和張麗波等人參加了競買。
張麗麗取得該樓西側一至四層寬9.11米,總面積為649.43平方米的房屋產權。
被告租用面積在張麗麗取得面積之中,2004年7月14日該房屋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在張麗麗之夫楊曉東名下。
現二被告將所占用的房屋租給第三人肖冰。
由于原審被告孫玉榮未提供其丈夫李成柱與太平川供銷大樓房屋租賃合同,導致原審遺漏當事人,故再審追加李成柱為被告。
原審生效判決認定,太平川供銷大樓在未與被告李成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就將資產抵押給長嶺縣支行,并與長嶺縣支行簽訂以資抵債協議,
該協議規定,在抵貸資產交付前所發生的資產租賃等后果,由太平川供銷大樓負責處理。
同時,被告李成柱與太平川供銷大樓簽訂房屋合同規定,如遇國家重大政策性調整,太平川供銷大樓退還給被告李成柱所余年限租金及利息。
楊曉東之妻張麗麗通過合法途徑,取得該爭議房屋所有權后,該房屋屬原告個人財產,且取得合法有效。
二被告再占有該房屋,沒有合法依據,應騰遷出房屋,交給原告使用。
經再審查明,1997年12月30日,太平川供銷大樓以其樓房等財產作抵押從長嶺縣支行貸款,并在太平川房管所辦理了登記手續。
2000年5月太平川供銷大樓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供銷大樓西門房屋租賃給被告使用,租期20年,租金65 000元,
并約定如供銷大樓未執行完合同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執行銀行貸款利率,退還給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余租金利息。
被告又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肖冰。
2002年4月18日,長嶺縣支行與太平川供銷大樓達成以資抵債協議,太平川供銷大樓用其樓房等財產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抵償貸款,
該協議第五條之規定:“太平川供銷大樓保證在協議簽訂后即交付抵貸資產,因抵貸資產交付前引發,遺留的一切事項(含對資產租賃)均由太平川供銷大樓自行負責處理。
不得由此影響長嶺縣支行對資產的占有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長嶺縣支行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2004年6月21日,長嶺縣支行委托長春市城鑫拍賣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太平川供銷大樓等財產進行拍賣,原告之妻張麗麗參加了競買。
張麗麗取得大樓西側一至四層寬9.11米,總面積為649.43平方米的房屋產權。
被告租用面積在張麗麗取得面積之中,2004年7月14日該房屋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在張麗麗之夫楊曉東名下。
本院認為,太平川供銷大樓在未與被告李成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就將資產抵押給長嶺縣支行,且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與長嶺縣支行簽訂以資抵債協議。
所以太平川供銷大樓與李成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對長嶺縣支行不具有約束力。
原審原告楊曉東的妻子張麗麗通過合法程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租賃合同對原審原告也不具有約束力。
原審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肖冰要求被告返還該房租及賠償損失應另行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審被告孫玉榮、李成柱立即將有爭議的房屋騰出。
案件受理費28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魯 恢
審 判 員 姜 宇 杰
代理審判員 曲 波
xxxx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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