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明確非法采礦定罪量刑標準
昨天從最高檢獲悉,最高檢、最高法日前聯合下發《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按照《解釋》,未依據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情節嚴重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據記者了解,《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包括3方面內容,對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非法采砂行為的定性處理和入罪標準進行了明確,此外還包括礦產資源犯罪所涉及的從重處罰、單位犯罪、共同犯罪、術語界定、價值認定等實體問題和違法所得、犯罪工具的處理及專門性問題鑒定等程序問題進行了解釋。
按照《解釋》,5類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包括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針對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環節,《解釋》明確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礦產品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兩高”
兩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簡稱,常見于媒體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