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新增效忠聲明條款 以防現香港宣誓風波
因應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澳門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加入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聲明。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28日列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會議,討論《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
她會后對媒體表示,澳門《基本法》第101條與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內容基本一致,澳門特區政府正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既然全國人大作出清晰解釋,特區政府便應按照“未雨綢繆、防患未然”的一貫原則,完善選舉法修法內容,這并非中央的要求。
修改后的法案建議,無被選資格包括拒絕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
或事實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者。
對于聲明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這個判斷屬于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
澳門政府建議立法會選舉制度引入擁護基本法條款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28日表示,特區政府建議在修改立法會選舉制度時引入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條款,以完善修法內容。
澳門特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28日舉行會議,討論《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
特區政府建議在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中,在無被選資格的條文內引入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需要簽署聲明書,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等條款。
陳海帆在列席會議后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早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了解釋,說明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需要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這是對立法會參選人士的一個條件和要求。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內容基本一致。
現在澳門特區政府正在修訂立法會選舉制度,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清晰解釋,特區政府便應按照“未雨綢繆、防患未然”的一貫原則,完善修法內容。
據介紹,修改后的法案建議,無被選資格包括拒絕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
或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者。
對于參選人士的聲明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這個判斷屬于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
法案中沒有設置追溯期,若參選人士過往曾作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的言論,選管會可在對方作出聲明時,確認對方是否愿意放棄過往的這些言論。
若參選人士對于選管會的決定有異議,法案亦設有上訴機制,最終可交由法院裁決。
澳門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將于2017年舉行。
特區政府于2015年7月宣布啟動立法會選舉制度的修訂程序,希望通過修法提高間接選舉的競爭性,以及進一步加強選舉的公平、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