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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海南省公務員職位表【1】
(2017海南省公務員職位表)拓展閱讀:
2017年度海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報考指南【2】
一、關于報考資格條件
1.哪些人員可以報考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2017年度海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所規定的報考條件以及規定的職位資格條件者,均可報考公務員(參公管理工作人員)。
2.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此次招考公務員(參公管理工作人員),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現役軍人;
(2)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3)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4)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5)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7)失信人員;
(8)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失信人員范圍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28部委《印發的通知》為依據。失信人員名單可在“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網站查詢。
3.在試用期內的新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嗎?
屬于。
4.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后還可以參加此次報考嗎?
在報名時間截止前提出辭職且得到批準的,可以報考。在報名時間截止前提出辭職但未得到批準的,視為在職人員,不得報考。
5.2017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2017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定向或委培單位同意報考的,須在報名時間截止前取得同意報考。
6.正在參加中央單位或其他省市區公務員考試的人員,是否可以報考?
報考人員在參加海南省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中央單位或其他省市區單位錄用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報考人員應如實報告情況,招錄單位應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或考察人選。
7.在職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能否報考?
報考人員屬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須提供所在單位及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證明(加蓋公章)。
同意報考證明,須在報名時間截止前取得,在資格復審時提供,由各招錄單位審核。在規定的資格復審時間內未能提供的,取消面試資格。
8.報考公務員需回避哪些情形?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直接隸屬,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同一領導人員,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與本人有上述回避關系的職位。
9.2017年應屆畢業生如何界定?
2017年應屆畢業生是指國家統一招生的、在2017年畢業且于8月31日前取得畢業證書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比如三年制?频拇笕谛I、四年制本科的大四在校生、三年制研究生研三在校生等。
應屆畢業生網上身份確認時,需上傳貼有照片并加蓋學校公章的畢業證明(畢業證明應注明姓名、性別、學號、就讀院校及專業、將于2017年7月畢業、加蓋院系或學校公章、簽署日期)。資格審查時,需提供畢業證明原件。
未按期畢業者,取消其面試、考察、體檢或錄用資格。
10.報考年齡如何規定?
報考職位要求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的,即1991年3月21日至1999年3月20日期間出生;18周歲以上、28周歲以下的,即1988年3月21日至1999年3月20日期間出生;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的,即1981年3月21日至1999年3月20日期間出生,符合報考年齡規定。應屆畢業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招考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以下(即1976年3月21日以后出生)。
考生年齡的確認以考生本人檔案記載的原始材料為依據。
11.海南省及市縣戶籍(含海南省及市縣生源)如何界定?
海南省戶籍是指在報名時間截止前,常住人員登記戶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員;海南省生源是指參加高考被高校錄取時登記戶口所在地在海南省的人員。
海南省市縣戶籍是指在報名時間截止前,常住人員登記戶口所在地在海南省某市縣的人員;海南省市縣生源是指參加高考被高校錄取時登記戶口所在地在海南省某市縣的人員。
12.少數民族市縣是指那幾個市縣?
少數民族市縣包括:東方市、五指山市、樂東黎族自治縣、陵水黎族自治縣、昌江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白沙黎族自治縣。
13.艱苦邊遠地區鄉鎮是指哪些?
根據《海南省艱苦邊遠地區鄉鎮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瓊人社發〔2015〕177號),以下60個鄉鎮為艱苦邊遠地區的鄉鎮:
(1)東方市:江邊鄉、天安鄉、大田鎮、東河鎮、板橋鎮;
(2)五指山市:毛陽鎮、南圣鎮、番陽鎮、水滿鄉、暢好鄉、毛道鄉;
(3)樂東黎族自治縣:志仲鎮、萬沖鎮、尖峰鎮、大安鎮、千家鎮;
(4)臨高縣:南寶鎮、調樓鎮、和舍鎮、博厚鎮、東英鎮、皇桐鎮;
(5)定安縣:嶺口鎮、富文鎮、龍湖鎮、雷鳴鎮;
(6)屯昌縣:南坤鎮、新興鎮、烏坡鎮;
(7)陵水黎族自治縣:隆廣鎮、本號鎮;
(8)昌江黎族自治縣:王下鄉、七叉鎮;
(9)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什玲鎮、加茂鎮、響水鎮、新政鎮、三道鎮、六弓鄉、南林鄉、毛感鄉;
(10)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吊羅山鄉、上安鄉、什運鄉、和平鎮、中平鎮、紅毛鎮、黎母山鎮、灣嶺鎮、長征鎮;
(11)白沙黎族自治縣:青松鄉、南開鄉、金波鄉、榮邦鄉、細水鄉、阜龍鄉、元門鄉、打安鎮、七坊鎮、邦溪鎮。
二、關于基層工作經歷
14.基層工作經歷如何界定?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及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退役士兵在軍隊服役的經歷,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報考省直單位的人員,在省級及以下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非參公)、中央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非參公)的二級及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報考地(市)直單位的人員,在地(市)級及以下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非參公)、省屬企業和事業單位(非參公)的二級及以下單位的工作經歷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15.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如何界定?
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按照《關于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59號)界定。
(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大學生村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計劃教師”、“三支一扶”計劃和“中西部計劃大學生志愿者”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4)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視同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自報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基層工作經歷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6)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
(7)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16.“大學生村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特設崗位計劃教師”、“三支一扶”計劃和“中西部計劃大學生志愿者”(簡稱“四項目人員”)如何界定服務期滿考核合格?
四項目人員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是指報考者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達到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的時間且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確認,計算時間截止2017年8月31日。
17.確認兩年基層工作經歷以什么為憑據?
在編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根據檔案中的材料確定。其他報考人員以本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從社保機構打印的社會養老保險繳納記錄等作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