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范文(借貸)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北京市大興區**號。
委托代理人:楊崴洺,上海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牛**,男,**出生,漢族,無業,住上海市石景山區**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女,**出生,漢族,無業,住上海市石景山區**號。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2011)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上海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2555號民事判決;
二、請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由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未對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事實進行認定,并導致了在決定訴訟費承擔上的錯誤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變更了訴訟請求,將其主張的利息從按月利率4%調整為按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二者相差近30萬元。對此,一審判決書中未予以表述和裁決,造成上訴人承擔不必要的訴訟費用。
(二)本案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基于原借貸關系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后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系,一是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后產生的債權轉讓關系,但一審未對此進行全面的認定、說理和裁決
2007年4月26日,兩被上訴人由李**擔保借款***萬元,并約定有利息;2008年4月26日,因兩被上訴人違約而致李**承擔了保證責任(支付了***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基于此,李**對兩被上訴人享有追償權。
2008年10月28日,李**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并通知兩被上訴人。基于此,本案產生了債權轉讓關系。
而一審判決書只對債權轉讓關系進行認定、說理和裁決,但未對本案債權轉讓關系的前提即因借貸關系而產生的追償權進行相應的認定、說理、裁決,這直接導致一審法院在本案利息問題上作出了錯誤的認定和裁判。
(三)一審在本案利息問題上的認定、裁決是十分錯誤的
在一審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中,《借款協議》、《債權協議》都清楚地約定了利息;同時,李**的《情況說明》明確指出“第一年利息**萬元”,這與兩被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是一致的——兩被上訴人自認“利息**萬元”,只不過他倆辯解該**萬元利息已從本金中扣除,雖然這種辯解是毫無依據的,但至少可以確定這樣的事實:本案約定利息、第一年的利息為**萬元。可是,本案的借款利息有這么明確、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判決居然予以了否定。
再說,由于本案的債權轉讓關系是基于借貸關系所形成的追償權而產生的,而本案追償權的范圍除了李**已為兩被上訴人支付***萬元本金和**萬元利息外,當然包括李**因替兩被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而造成的法定利息的損失——李**不是民政部門,也不是慈善機構,不可能無償地資助兩被上訴人;何況,李**之所以承擔了保證責任,是因為兩被上訴人違約所致,那么,他是不可能以免除利息來獎勵兩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天下沒有任何法律會是以獎勵的方式而不是以懲罰的方式對待違約者的,任何正常的社會也不會獎賞和鼓勵違約和失信行為的。
(四)一審將被上訴人已還款項從本金中扣除是錯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上訴人的還款應當先在抵充利息后,再抵充本金。因此,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清償給上訴人的款項全部用來抵充本金是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本案存在著以下兩個法律關系,即:一是基于原借貸關系中的保證人李高炯因承擔保證責任后產生的追償權法律關系,一是李高炯將其追償權轉讓給上訴人后產生的債權轉讓關系,那么,本案在適用法律時,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七十九條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擔保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而一審法院竟莫名其妙地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簡直不知所云。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皆有嚴重的錯誤,同時很隨意地決定訴訟費的承擔,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以維護司法公正和權威,切實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
201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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