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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案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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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余某某,男, 1967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縣,漢族,住阜陽市潁州區清河東路754號6棟3戶,現羈押于阜陽市看守所。
一、 一審判定上訴人犯有集資詐騙罪定性有誤
上訴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上訴人余某某歸案前不是涉案億源公司股東,也不是億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上訴人在公司所作所為都是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及公司領導指令行使,只是公司具體業務操辦著;上訴人沒有參與億源公司的設立、規劃、決策和日常經營管理,對公司經營狀況、收益、支出均不了解。上訴人在億源公司工作之時,億源公司是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法公司,上訴人主觀上沒有認識到億源公司所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進而觸犯刑法,上訴人自身也是一個受害者。
法律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上訴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一審判決定性有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非法集資838萬余元、個人領取業務費61萬余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個人吸收集資款76萬余元,又將阜陽億源公司七部集資款收入761萬余元一并計算至上訴人名下,認定上訴人非法集資838萬余元不符合客觀事實。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擔任阜陽億源公司七部經理僅有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沒有書面的任職文件。在億源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對部長、經理等職務的任命非常隨意,比如在公司一部總共只有七個人,就有一個經理、四個副經理;而且各部正副經理沒有底薪,和普通業務員一樣拉單做業務、一樣拿提成。所以各部經理、副經理只是員工的一種稱呼,是為公司“業務”開展的需要“隨意設立”。在此情況下,將阜陽億源公司七部集資款收入一并計算至上訴人名下,不符合客觀事實。
同理,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從阜陽億源公司領取業務費61萬余元也不符合客觀事實。阜陽億源公司七部集資款是由整個部門的員工集體完成, 每個員工的業務費用是由部門經理一起支取再分配給業務人員,而不是全部給上訴人一個人。阜陽億源公司經營七部的集資款不是上訴人一人所為,經營七部的業務費也不是上訴人一人所得。一審判決將整個阜陽億源公司經營七部的集資款計算至上訴人一人名下,將整個經營七部的業務費計算至上訴人一人名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三、一審判決量刑畸重
一審判決上訴人犯集資詐騙罪,判處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量刑畸重。不用說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犯有集資詐騙罪定性錯誤,即使如一審法院所認定,判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30萬元罰金,結合全案來看也是量刑畸重。在本案中,上訴人只是涉案的億源公司一名普通員工,自身沒有參與涉案公司的設立、決策、管理,不是公司股東,也不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經營情況、收支情況也不了解。在本案中,作為經營部經理的上訴人被判處集資詐騙罪,而同為經營部經理的陳××、吳××、陸××、張××等卻判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訴人不能接受,因為上訴人和其他經營部經理所從事工作、在公司作用完全一樣,而判決結果的差異巨大。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在集資詐騙罪中屬從犯,而認定上訴人非法集資838萬余元中有761萬余元系經營七部整個部門所為,所支取業務費61萬余元中也不是上訴人一人所得。上訴人一向遵紀守法,無不良劣跡;在本案案發前,上訴人主觀上沒有認識到億源公司所為觸犯法律,上訴人自身也是一個受害者。上訴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案情;一審判決沒有考慮到以上情節,判處上訴人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量刑畸重。
綜上,在本案中,一審判定上訴人犯有集資詐騙罪定性有誤;認定上訴人非法集資838萬余元、個人領取業務費61萬余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判決上訴人犯集資詐騙罪,判處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量刑畸重。上訴人特提起上訴,懇請二審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人: 余某某
20Xx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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