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優選范文
引導語: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可以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兩篇關于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優選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范文一
上訴人: 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被上訴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管轄權異議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xx區人民法院(2011)法民初字第 xx 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重慶市xx區人民法院(2011)xx 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并將該案移送重慶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并提交了上訴人的營業執照以及經營場所的租賃合同,認為本案屬于勞動爭議糾紛,上訴人主要經營場所不在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轄區,要求將該案移送上訴人經營地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管轄。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裁定書3月21日送達上訴人)作出的(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被告住所地在重慶市渝北區雙鳳橋街道江北機場內,被告未提供其營業場所在重慶市江北區紅旗河溝1號費瑞登2-1-1的證據。故本院對該案有管轄權。”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應予撤銷。在管轄權異議期間,上訴人依法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人的營業執照和經營場所租賃合同,足以證明上訴人的經營場所在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轄區。因此請求依法撤銷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11)渝北法民初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該案移送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13601652035。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XX路58號.
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200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有上海市xxx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年 xx月 xx日
范文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并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為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注冊時無注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為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為原審的被告,并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為,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11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于2011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11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2011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年xx月xx日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優選】相關文章:
管轄權異議的上訴狀07-13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0-09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05-27
借貸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0-01
不服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0-01
駁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0-01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模板02-05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范文09-30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20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