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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上訴狀樣本
導語:刑事上訴狀對于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刑事上訴狀樣本,歡迎閱讀。
關于刑事上訴狀樣本(一)
上訴人:陳X,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819970316XXXX,漢族,大專文化,連云港XX高等職業學校學生,住連云港市海州區XXX室。
上訴人因聚眾斗毆一案,不服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海州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對上訴人陳X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一、上訴人人陳X在該犯罪中是從犯且犯罪情節較輕。
上訴人陳X只是案件的參加者,該兩起案件并不是其組織、引起、指揮。兩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學糾集去架勢的,第一起斗毆其沒有持械且對方身上的`傷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毆其雖然拿了鏟子,但鏟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準備的工具,是其到達案發現場別人給他的,且對方的傷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訴人陳X是未成年人犯罪,陳X犯罪時不滿18周歲,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重哥們義氣,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屬于激情犯罪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三、上訴人陳X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罪、悔罪,被取保后認真學習、積極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同時,陳X是在校學生、初犯、偶犯、無不良記錄。
四、海州區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顯示對上訴人陳X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并建議審判機關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建議對其適用社區刑。
綜上,上訴人陳X的量刑情節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應當宣告緩刑的條件,并且根據我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充分考慮上訴人上訴意見,依法對上訴人作出緩刑判決,給其繼續上學的機會。
此致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關于刑事上訴狀樣本(二)
上訴人:錢某,男,24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工廠工人,住XX市XX路XX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因錢某、黃XX盜竊、銷贓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2005年X月X日X字第X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上訴人錢某為錢某、黃XX盜竊、銷贓案中的第一被告。本案經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X字第X號判決,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上訴人)錢某認為本案判決在認定犯罪方面是正確的,但是在量刑方面偏重,適用法律不當。理由為:
(一)本案第一被告錢某犯盜竊罪、銷贓罪,原判決引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共判刑七年。上訴人認為第一被告錢某盜竊作案數額雖屬較大,但案發后,贓款已全部退回,并且主動坦白認罪,以這個情節衡量,無論如何總不該頂格判刑(徒刑五年)。而本案第一被告的銷贓罪行,原判決亦認定“錢某系幫助黃XX銷贓”的,意即黃XX是本案銷贓罪的主犯,錢某是銷贓罪的從犯。原判決對黃XX的銷贓罪判處徒刑二年。那么,作為銷贓罪幫助犯的'錢某總不該令其負二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因此,根據上述理由,上訴人認為原判決對本案第一被告錢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是畸重的。
(二)本案第一被告錢某既犯有盜竊、銷贓兩罪,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一百七十二條,是屬于“數罪并罰”。原判決沒有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條關于“數罪并罰”規定,對數罪分別作出判決,再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這是不合《刑法》規定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判決對本案第一被告錢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量刑太重,刑罪不當,要求重新判處。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本案第一被告)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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