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上訴狀范文
關于民事裁定上訴狀是怎樣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民事裁定上訴狀范文,供大家參考。
民事裁定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
住址:XX區XXX號 電話: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第一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址:XX區XXX號
被上訴人(一審第二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址:XX區XX號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址:XX區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侵權糾紛一案,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12)X民X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2012)X民X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
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所建違章建筑沒有對上訴人的通行、排水、通風、采光造成妨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爭議屬土地使用權糾紛,應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處理,不應由法院直接處理的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所建違章建筑位于上訴人的院子內,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侵犯。
上訴人提供的《房地產所有證》、《實測戶地圖》、《XXX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中心》等證據材料明確記載了上訴人所屬院子的四址范圍。
被上訴人現所建房屋位于上訴人院內原先井臺之處。
19xx年國家實行房改進行統一經租,將屬上訴人的8間房屋進行經租。
但并未對上訴人的井臺進行改造、經租。
該井臺作為上訴人生活的必須部分,屬于上訴人個人合法財產。
所以,從19xx年至今,該井臺的性質沒有改變。
被上訴人在沒有取得任何合法手續的前提下,擅自將房屋建到上訴人院內,是對上訴人合法權益的公然侵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個人侵占。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望二審法院能夠查明事實真相,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裁定上訴狀【2】
上訴人:XXX,男,19xx年11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湖南省安化縣人,住湖南省安化縣高明鄉驛頭鋪村新上村民組,身份證號碼43232619xx11021673。
被上訴人:XX,男,19xx年1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湖南省隆回縣人,住隆回縣雨山鋪鎮雨山村12組27號,身份證號碼43052419xx01077773。
被上訴人:XX,男,19xx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農民,湖南省隆回縣人,住隆回縣雨山鋪毛洲村2組10號,身份證號碼43052419xx10117776。
被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長沙市開福區芙蓉中路一段161號新時代廣場1、3樓。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總經理。
被上訴人:XXX,男,19xx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浙江省遂昌縣人,住浙江遂昌縣妙高鎮西源頭村溪沿路2弄6號。
被上訴人:浙江綠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妙高鎮牡丹亭中路七號。
法定代表人:黃劍飛,董事長。
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妙高鎮北街0248號。
法定代表人:毛利敏,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8號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第(2013)大民初字第98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依法裁定繼續由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上訴理由
一、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享有法定的管轄權。
本案是一起四車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的發生地在邵陽市大祥區,處理該起事故的是邵陽市大祥區的交警部門。
因此,從情理上來說,由大祥區人民法院管轄更有利于本案事實的查清。
而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來確定管轄權。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上訴人在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前提下選擇向事故發生地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起訴,是合理合法的。
二、本案由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
本次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劉喜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已經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轄法院應為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為避免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判決發生沖突,本案由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
三、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隆回縣人民法院于法無據,適用法律錯誤。
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8號民事裁定書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只是對裁定適用范圍的程序性規定,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未涉及到移送管轄的內容。
而《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主動移送管轄的規定是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只有在當事人一方提出管轄權異議且受理的的法院確實無管轄權的情況下,才能夠將案件移送有管理權的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上訴人在向貴院起訴以后,沒有任何一方當事人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而且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本身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就本案來講,并不具備移送管轄的前提條件,貴院在此種情形下,自行將案件移送給隆回縣人民法院,明顯缺乏法律依據。
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以本次交通事故其它案件已由隆回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兩案應合并審理為由在開庭審理前提出申請,沒有法律依據。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并沒有在法律規定的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申請,早已超過管轄異議期限。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認為本次交通事故其它案件已由隆回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兩案應合并審理,這些理由并不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管轄權異議的理由。
因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提出申請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3、上訴人在向大祥區人民法院起訴以前,曾與隆回縣人民法院聯系是否可以兩案合并審理,但隆回縣人民法院并不同意合并審理。
綜上所述,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98號民事裁定書于理不合,于法無據,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予以撤銷,并公平公正處理本案的管轄問題。
此致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不受理一審民事裁定上訴狀【3】
上訴人 張某,女,漢族,19xx年4月12日出生,住渭南市臨渭區雙王街道某組
被上訴人 某某區人民政府
負責人 郭某某 區長
上訴人因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臨渭區人民法院(2016)陜民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依法撤銷臨渭區人民法院(2016)陜民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臨渭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臨渭區人民法院以上訴人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書存在事實錯誤,法律適用不當的問題。
事實上:上訴人的起訴完全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的條件。
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理應由黃驊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理由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起訴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結合本案:
……
綜上,請貴院查明本案案件情況,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支持原告訴求。
此致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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