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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好民事上訴狀
對于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那要如何寫好民事上訴狀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民事上訴狀的范文,供大家參考。
民事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訴人:__,女,身份證號:__
住址:__
聯系電話:__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2009)深龍法民(勞)初字第__號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須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實質的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范的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20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該文件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名為考核制度,實為雙方簽訂的實質的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20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第三條第9小條,約定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為:嚴格按員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在職和離職手續。
負責具體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財務核算及發放工資的依據。
辦好新員工入職手續和保管好員工的一切資料。
而依照《員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后一個月內為自己改簽勞動局規范的勞動合同,但其為達到謀取雙倍工資的目的,給其他員工改簽了規范的勞動合同,卻未為自己改簽。
因為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職責,所以員工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訴人手上,上訴人一直以為被上訴人為自己簽訂了規范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為了個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與上訴人簽訂《20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后,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范的勞動合同。
屬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雙倍工資差額為__元存在明顯的錯誤。
依照原審法院在事實查明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得出被上訴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資總額為__元,但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又認定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二倍差額為__元,重復計算了__元,屬于明顯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范本【2】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美國丹佛市某路某號。
國內住址: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20xx年8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20x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20x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
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
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
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
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
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
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
(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
(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
(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北京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7)、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
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
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
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
第二次開庭時(即20xx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
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
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
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
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
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
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北京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
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
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
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
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
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
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7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
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
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
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
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馬某201x年7月22日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民事上訴狀范文【3】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于20xx年12月8日,漢族,濟南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xx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
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20xx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
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1~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
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年十 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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