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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解讀生育保險新規定全文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產期以及計劃生育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2016年解讀生育保險新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2016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11月6日以第203號政府令正式發布,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相對原《規定》,新《規定》增加了17條條款,以下是新條例實施的相關熱點問題。
一、生育保險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產期以及計劃生育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她們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恢復健康,回到工作崗位。同時,通過將婦女生育負擔由用人單位責任轉化為全社會責任,平衡企業間負擔,減輕用人單位招用婦女的成本,促進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主要作用有:一是使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二是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促進公平就業;三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四是提高人口素質的需要。
二、哪些人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在職的男女職工均應當參加生育保險。新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三條明確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范圍,完善了參保機制。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參加生育保險。其中,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在地參加生育保險。
三、關于繳費基數和費率問題
《規定》第十條規定了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將繳費基數從“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細化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的,按照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本單位職工人數之積計算。新成立的.單位無上月職工工資的,以本單位本月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具體繳費比例在不高于費基1%的前提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后實施。
四、關于生育保險待遇問題
《規定》明確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細化了生育醫療費用支付范圍和生育津貼計發辦法。相比舊規,增加了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一)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終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生育津貼:相比舊規定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新《規定》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修改為以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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