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2017年匯算清繳流程
(一)、企業所得稅匯繳期限
1、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
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應當自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2、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3、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
4、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所得稅匯繳范圍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 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范圍包括:
1、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納稅人
2、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納稅人
3、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4、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注: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三)、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的匯繳規定 匯總企業
1、政策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8]28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2、清算要求:
(1)總機構: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
總機構在匯繳申報資料報送上除正常申報資料外,具體還應報送: A《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B各地分支機構已預繳企業所得稅稅票復印件 C匯繳年度的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 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說明(含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構成及相關證明、工資發放情況,如企業職工工資與上年相比有重大調整的,應單獨說明情況)等相關資料。
(2)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核。
這里分支機構是指各地二級分支機構。
因為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8]28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
二級機構的判定標準: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國稅函〔2009〕22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3)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相關文章:
審計報告和匯算清繳的區別10-26
所得稅匯算清繳培訓會議通知10-08
匯算清繳退稅工作總結范文(精選18篇)12-05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工作調研報告04-24
申報管理報告11-08
申報工傷的報告12-08
申報納稅簡歷10-26
職稱申報的述職報告01-09
申報技師總結必備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