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山積分入戶
積分入戶是個惠民的政策,2017年中山積分入戶相關政策目前還沒有公布,下面是2016年中山積分入戶相關信息,可以用來參考。
2016年中山積分入戶【1】
一、入戶對象
已領取《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戶通知書》,其本人戶籍未遷入我市的流動人員。
二、入戶須知
1、申請人應在《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戶通知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向我市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
2、申請人應于最近在我市連續購買社保滿3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辦理《居住證》滿3年(含)以上;
3、申請人申請入戶地址應與申請積分制管理時所報房產地址相一致,且該房產中無登記其他人員戶口(申請人父母除外)。
申請人在我市無房產的,戶口落到單位的集體戶或鎮區指定的社區集體戶,其直系親屬暫緩隨遷落戶。
4、申請人提出積分入戶家庭戶申請時,其直系親屬可依據《中山市戶籍遷移若干規定》(中府〔2006〕25號)中的相關投靠政策申請隨遷落戶。
5、申請人取得積分入戶通知書,在我市有房產但未能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在提供原有的積分入戶申請材料、證明基礎上,提供已繳納總房款五成(含)以上的發票、貸款銀行證明以及經市國土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備案合同登記表)申請積分入戶。
此類申請人的戶口入家庭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一并隨遷。
三、需提供的證明資料
符合以上入戶原則的流動人員在申請入戶時,須提供以下證明資料,交遷入地公安分局審核、查驗。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戶通知書》正本;
3、申請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正本及復印件;
4、申請人申請積分制管理時所報房產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正本及復印件;或已繳納總房款五成(含)以上的發票、貸款銀行證明以及經市國土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備案合同登記表);
5、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申請遷入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自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之日起回溯,其申請積分時的計生證明未超出6個月時間的,可免予重復提供計生證明);
6、中山市社保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最近(自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之日起回溯)在中山連續購買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況證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最近(自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之日起回溯)在中山連續辦理《居住證》1年(含)以上的情況證明;
7、隨遷人員身份及關系證明文件(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其他關系證明等);
8、申請人入戶集體戶的,需出具單位或社區的同意落戶證明;
9、公安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申請流程
獲得積分制入戶資格且自愿申請入戶中山的,申請人應帶齊相關證明資料到入戶房產所在地公安分局戶籍窗口申請。
各鎮區公安分局審核查驗相關證明資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對應的復印件,經分局審核并加具意見后送市局審核。
經審核通過的,由市局簽發準遷證明轉分局交申請人辦理遷移手續。
經審核應補充材料的,由市局簽發補充材料通知轉分局告知申請人,審核工作時限自申請人遞交應補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經審核未通過的申請,由市局簽發相關通知書轉分局交申請人并告知其申請未獲通過的原因。
五、注意事項
1、在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前,申請人須確認用于申請積分入戶的房產中沒有登記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員戶口。
如有登記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員戶口的,須待其戶口遷出后方可向公安機關提出積分入戶申請。
2、積分入戶申請人須保證提交的相關入戶證明資料的真實性。
若經公安機關核查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戶口的,公安機關將注銷其本市戶口。
中山市積分入戶申請條件擬放寬【2】
近日,《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出臺,征求意見時間截至8月12日。
據中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流管辦”)相關負責人透露,此次積分計分標準修訂共涉及25個項目,調整了計生政策的限制性條件,同時進一步降低積分申請門檻,旨在讓積分制惠及更多的流動人員。
本人在中山有合法房產或可積150分
早在今年6月,中山就制定了《中山市居住證辦理工作指引》,明確“省外或本省其他地市的公民離開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到中山市辦理居住登記后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中山市居住證”。
居住證申領事項的調整也在該《征求意見稿》中有所體現,其第二條將積分申請條件由原先工作滿一年放寬為工作滿半年。
同樣在今年,全國全面放開二孩政策。
相應地,中山也對積分計生政策的限制性條件作出修改。
此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的流動人員,違法生育行為未滿五年,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處理完畢的(含雖已離婚,但前配偶未接受處理完畢的),不能申請積分入戶。
“現在我們擬取消積分入戶違法生育行為滿5年的限制性條件,對年限不做強制性要求,讓更多的流動人員有資格申請入戶。”市流管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征求意見稿》中還取消了申請公租房審核計劃生育情況的步驟,有公租房需求的流動人員可直接到流動人口管理部門申請。
同時,考慮申請公租房不再審核計生情況,在計算住房保障總分值時同步取消扣減分的規定。
中山的房價是今年的熱門話題,《征求意見稿》也對積分計分標準中的房產情況指標項目進行了調整。
調整前規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中山擁有合法房產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積100分。
經調整后為,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在中山擁有合法房產(住宅)積150分,分值有了大幅提升。
不變的是,每套房產限成功申請一次積分入戶及一對夫婦申請積分入學。
“此次修訂是綜合了實際工作需要和群眾意見,對積分計分標準進行了適當調整,征求意見結束后會再根據反饋情況再進一步調整。”市流管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以往情況了解到,由于積分需要分鎮區排名,在鎮申請積分分值獎勵的作用不大,故《征求意見稿》中取消了火炬開發區、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以外的鎮區申請積分管理享受30%積分獎勵的政策。
購買中山社保計分或不再設上限
根據現行的積分制管理規定,對積分達到入戶中山市條件并取得入戶指標,但暫未辦理入戶手續的流動人員,3年內可憑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和《積分入戶通知書》在居住地享受多項公共服務和待遇。
包括,其子女可享受戶籍居民子女同等的義務教育待遇,但須在申請積分入戶的同時申報子女新生入學需求信息等。
“然而,目前在積分入學難度高的鎮區,出現部分流動人員單純為了入學而申請積分入戶的現象,造成部分入戶指標浪費,影響到真正有積分入戶需求的流動人員。”市流管辦相關負責人透露,此次修訂就擬取消憑《積分入戶通知書》享受公共服務和待遇的政策。
但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政策的延續性,在新文件實施之前取得積分入戶資格的流動人員,仍按舊辦法享受憑《積分入戶通知書》享受公共服務和待遇的政策。
同時,為了優先考慮在中山有穩定合法就業人員的公共服務問題,《征求意見稿》也對相應的積分計分標準進行調整。
參保情況該指標項目在調整前規定,在廣東省內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每滿一年積1.5分,最高分限75分;在中山市內參加上述各項社會保險的,每個險種每滿一年再積0.5分,額外積分最高限25分。
調整后,在中山市內參加社會保險,每滿半年積7.5分,可累積計分,不滿半年不計分。
此外,《征求意見稿》規定,累積辦理居住證時間每滿半年積5分,可累積計分。
2016年7月1日以后,凡首次在中山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其辦理居住登記時間納入居住證年限計算范圍,最長不超過半年。
而在調整前,累積辦理居住證時間每滿1年積5分,最高分限為50分。
為此,市流管辦相關負責人表示:“無論是參保情況還是居住證辦理,我們都大幅提高了積分分值,優先解決穩定性強和對中山貢獻大的流動人員的基本公共服務配套和入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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