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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保障房買賣嗎
蘇州保障房買賣嗎?很多朋友都關心這個問題,以下是文書幫為大家整理的:蘇州市區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以及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一般程序,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蘇州市區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實施細則(部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買賣、繼承、贈與、抵押、抵債、變更性質等處分住房產權的行為。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購房人對所購住房擁有有限產權。購買保障性住房未滿5年,政府有按原價格回購權。購買保障性住房滿5年,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條 購買保障性住房滿5年的起始時間,以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
第七條 購買保障型住房未滿5年,購房人確需轉讓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進行回購。
回購轉讓所產生的稅費,按相關規定雙方各自承擔。
第八條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上市交易進行產權轉讓。出讓方應將超出原購買價格的差價收益的50%上交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后,受讓的住房為一般存量住房。
差價收益為本次住房轉讓的交易價格減去原購買住房時的價格。
住房轉讓交易價格應當包含閣樓、自行車庫的交易價格。
第九條 差價收益納入政府住房保障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條對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各地段存量住房的一般交易價格,定期制訂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各地段的交易指導價格和政府回購指導價格。
對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交易指導價格的,按指導價格計算差價收益。
對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政府回購指導價格的,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按申報的交易價格實行政府回購。
第十一條 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上市交易時政府可根據房源、價格等因素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政府回購。
實行政府回購的,回購交易價格為原購買住房時的房價款和政府回購核準價格與原購買住房時價格的50%的差價收益款,住房產權轉讓給政府。
回購轉讓所產生的稅費,按相關規定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二條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可依法辦理住房繼承手續。繼承人為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繼承人(含繼承人配偶)不需交納差價收益,繼承的住房性質仍為保障型住房。
繼承人或繼承人之一為非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后可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并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交納差價收益。交納差價收益后,繼承的住房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三條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辦理住房贈與手續。受贈人為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受贈人(含受贈人配偶)不需交納差價收益,受贈的住房性質仍為保障型住房。
受贈人或受贈人之一為非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應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交納差價收益。交納差價收益后,受贈的住房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四條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婦離異后可辦理原夫婦之間的住房產權變更手續。原夫婦雙方均為本住房原申購家庭成員的,不需交納差價收益,產權變更后的住房性質仍為保障型住房。
夫婦離異后辦理住房產權變更手續時有贈與情形的,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后,可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五條購房家庭在購買保障性住房時可設立抵押權。購買保障型住房后,未滿5年的不得設立抵押權。購買共有產權型住房的,在還清原政府出資款前不得設立抵押權。
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在還清原政府出資款、原貸款后可設立抵押權。抵押貸款額度應控制在住房價值的50%以內。
政府不承擔個人抵押貸款的還款責任。處置設立抵押權的保障性住房時,必須優先交納政府的差價收益。
第十六條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依據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等法律文書以保障性住房抵償債務的,應當優先并按照第八條的規定交納政府的差價收益。交納差價收益后,方可辦理住房產權轉移手續,抵償債務取得的住房為一般存量住房。
購買的保障型住房未滿五年,以保障性住房抵償債務但無法實施政府回購政策的,可以在購買滿五年并交納政府差價收益后辦理住房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難家庭享受政府補貼購買的保障性住房,參照執行本實施細則。購買保障型住房未滿5年,確需上市交易的,全額退回政府補貼款。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上市交易時必須退回50%的政府補貼款。退回政府補貼款后,方可辦理住房產權轉移手續,住房性質變更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八條購買保障型住房滿5年,可以變更住房性質。購房人可按屆時同地段一般存量住房的政府交易指導價格與原購買保障性住房時價格的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差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取得完全產權后,住房性質變更為一般存量住房。
第十九條 原購房時由政府出資幫助購買的共有產權型住房,必須先還清政府出資,再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保障型住房的上市交易手續。
原購房時政府承擔的與所退出公有住房同等建筑面積的購房款,上市交易時應當納入原購房人的購房款計算。
原保障性住房中,政府補貼的管道煤氣初裝費或購房人出資的管道煤氣初裝費,上市交易時可以納入原購房人的購房款計算。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后,除由政府按原供應價格回購的情形以外,原保障性住房面積仍按原購房人和原申購家庭成員已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積計算。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應當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出具書面意見。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一般程序:
(一)出讓方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交原《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契稅完稅憑證、現存量住房買賣意向性協議等材料;領取《蘇州市區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申請書》《蘇州市區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準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報。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對出讓方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是否實行政府回購;確認是否同意上市交易;確認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的金額和交納方式;簽署核準意見。
(三)出讓方向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提交《蘇州市區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準表》等相關資料。
對以繼承、贈與、抵債等形式處分住房產權且不進行交易資金托管的,按規定應當交納差價收益必須先行交納差價收益。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準的《蘇州市區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準表》、出具的收款憑據,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按一般存量住房的程序辦理住房產權轉移手續。
對實行政府回購的,確認回購交易(含閣樓、自行車庫)價格。出讓方與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另行簽訂《蘇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辦理住房產權轉移手續。
(四)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交易資金按有關規定進行托管。按規定應交納但尚未交納差價收益的,應當在《蘇州市存量房交易資金托管申請表》的“支取人(賣方)”欄,應當填寫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其專用帳戶。
(五)按規定應交納但尚未交納差價收益的,交易完成后,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將資金托管全額劃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收款憑據。
(六)出讓方與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進行資金結算。實際交易價格高于申報價格的按實際交易價格進行資金結算。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款后領取個人應收款,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應當出具收款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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