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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新莞人積分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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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準入類入戶資格申請所需資料
申請人申請時,應一次性提交所需資料(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收取復印件核驗原件,屬專為本次申報出具的證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
需隨遷人員的,應在申請時一并提出。
(一)基本資料。
申請人提交入戶資格審核申請時,應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資料:
1.申請人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廣東省居住證(引進人才可不提供廣東省居住證)。
2.計劃生育證明(由申請人提交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并經入戶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
3.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聲明。
4.在莞就業、經商證明材料。
(1)就業的,提供勞動合同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且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莞登記注冊;
(2)以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3)經商的,提供設立組織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5.選擇入戶地依據材料:(1)遷入自有房產立戶的,提供《房產證》(未辦房產證的則須提供有效期內的《房屋產權信息查詢單》);
(2)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集體戶口簿扉頁復印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蓋單位公章);
(3)遷入鎮街新型社區集體戶,免交本項依據材料。
6.保證提交資料真實性的聲明書。
(二)資格資料。
申請人須按達到的準入條件類別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證書須在“市人力資源局專業技術資格查詢系統”作出查驗,未能作出有效查驗的,需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資源分局辦理資格確認)。
2.國家行業注冊執業資格證書(證書須在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官方的網站作出查驗,未能作出有效查驗的,需提供原發證機關開具證書驗證證明;
國家注冊執業資格名錄、證書查驗辦法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
3.高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證書須在“國家職業資格工作網”、“廣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網”或“東莞市職業技能鑒定辦公室證書查詢網”作出查驗,未能作出有效查驗的,需提供原發證機關開具證書驗證證明)。
4.本科以上學歷證書、學歷鑒定機構出具的驗證證明(能夠在教育部學信網查詢個人學歷情況的,不需提供學歷驗證證明,只需提供學信網未使用過的驗證查詢碼)。
5.社會工作者資格證書、聘任書(由民政部門定期提供在莞上崗的社工名單核對查驗)。
6.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中級工國家職業資格或非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專學歷證書,(相應證書須對照上述第1、3或4點要求作出查驗;
繳納3年以上社會養老保險情況,由人力資源部門通過與社保部門建立的信息系統接口直接查詢審核)。
7.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學歷證書、學歷鑒定機構出具的驗證證明(相應證書須對照上述第4點要求作出查驗)。
8.中級工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本市職校、技校畢業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須對照上述第3點要求作出查驗,本市職校、技校畢業證書通過應屆畢業生名冊查驗,其中本市職校應屆畢業生名冊由教育部門提供)。
9.留學人員資格審查證明(留學人員到工作地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出具)。
10.符合條件準入的表彰獎勵類人才及其提交的資格資料。
符合條件準入的表彰獎勵類人才包括以下五類,并對應提交相應的資格資料:
(1)獲得省(廣東省委、政府)部級以上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提交榮譽證書、證書真實性證明材料(能夠通過部門提供的名單目錄查驗的,無需提供榮譽證書真實性的證明材料;
榮譽證書名單目錄由相關政府部門負責提供)。
(2)獲得東莞市委、市政府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且按規定予以入戶獎勵(包括優秀新莞人、“兩新”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兩新”組織優秀黨組織書記、見義勇為好市民)的,提交榮譽證書(由人力資源部門結合相關政府部門提供的榮譽證書名單目錄作出查驗)。
(3)在駐莞部隊服役期間被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退役后在莞連續工作滿1年、在莞購買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的,提交立功表現證書、在莞工作時間證明(由人力資源部門結合民政部門提供的立功名單目錄作出查驗;
在莞工作時間證明須提供勞動合同或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且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在莞登記注冊;
在莞購買社保情況由人力資源部門通過與社保部門建立的信息系統接口直接查詢審核)。
(4)在駐莞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退役后在莞連續工作滿2年、在莞購買社會養老保險滿2年的,對照上述第(3)點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作出查驗。
(5)在駐莞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退役后在莞連續工作滿3年、在莞購買社會養老保險滿3年的,對照上述第(3)點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作出查驗。
戶口遷移
(一)申請入戶。
申請人可在6個月內,持《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到擬入戶地公安分局填寫《東莞市入戶人員信息表》和《入戶申請審批表》,辦理入戶手續,逾期未辦理入戶手續的,視為放棄入戶資格。
(二)入戶資料。
申請人辦理入戶手續時,不需社區或居委會開具戶口同意遷入證明,除提交《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外,還需根據自身實際按如下情況提交相應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廣東省居住證。
2.婚育證明材料:已婚、再婚申請人的結婚證,離異、再婚人員須收取歷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
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請人需收取未婚證明;
申請人喪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材料;
因喪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外,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前配偶夫妻關系,還應收取與前配偶結婚證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3.隨遷人員相關材料: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下可不用提供)、戶口簿、廣東省居住證(16周歲以下可不用提供),隨遷子女且戶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該子女與父母雙方親子關系的提供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隨遷子女屬收養的,以《收養登記證》代替《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人屬離婚或再婚,隨遷與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屬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撫養歸屬法律文書。
4.選擇入戶地的依據材料:本細則“資格申請所需資料”中“基本資料”的“選擇入戶地依據材料”。
(三)入戶辦理。
1.按規定需要核發戶口準遷證明的。
公安部門自受理戶籍遷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人口信息、戶籍資料審核,并通知申請人領取戶口準遷證明。
申請人持戶口準遷證明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回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兩證及相關證件、證明材料到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窗口(莞城、石龍、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2.符合條件的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按《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辦理入戶的,按以下兩種情況提供材料:
(1)屬本市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且戶口已遷入本市的,憑《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居民身份證以及“選擇入戶地的依據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理市內戶口遷移手續。
(2)屬本市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但戶口未遷入本市的,或屬非本市大專院校畢業生,憑《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以及“選擇入戶地的依據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理。
3.留學人才按《東莞市人才入戶管理辦法》辦理入戶的,按以下兩種情況提供材料:
(1)未注銷常住戶口的,憑“入戶資料”規定的資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辦理。
(2)已注銷常住戶口的,憑《東莞市人才入戶卡》、《辦理戶口通知》(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核發)、留學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原注銷戶口底冊或戶口注銷證明以及“選擇入戶地的依據材料”到入戶地公安分局申請,市公安局審核后為留學人才辦理落戶手續。
(四)入戶通報。
公安部門要及時將戶籍遷入人員情況通報轄區社區居委會,并每月定期將人才入戶辦理情況匯總報至屬地人力資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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