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保障房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1】
1、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具有5 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 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有以下情況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
但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并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不得進行保障性住房申請;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2】
區受理窗口負責受理、審核、掃描并保存申請人的所有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輪候申請表(安居型商品房)》(須在系統中完成信息填報后從系統打印)。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戶口簿);戶口簿不能反映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應出具其它可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如出生證、收養證明、公證書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等。
3.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已婚的,提交結婚證;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離異的,提交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交喪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補充材料
1.收養過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2.申請人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且屬《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規定的人才的,提交學歷、學位、職稱證明或者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人才認定證明文件。
3.屬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為一、二、三、四級殘疾人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須提交相應的殘疾、優撫證明材料。
4.配偶屬現役軍人的,提交軍官證、士兵證、等證明材料。
5.未成年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學而將戶籍遷出本市的,須提交市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6. 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請時不需提交計劃生育證明,但在認購時須提交;已違反超生政策的,申請時應當提交自接受處理之日起已滿15年的計劃生育證明。
以上材料均須提交復印件,同時應將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驗,復印件需使用A4型紙。
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請流程【3】
(一)申請人登錄系統在線填寫申請信息,并根據系統的提示,預約到區受理窗口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時間。
(二)區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審:
1.受理并審核申請人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需要補交材料的,補交后初審。
2.比對申請人所錄入的信息與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
3.結合系統端口所反饋的社保、擁有房產、轉讓房產等信息,進一步審核并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三)初審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請條件的,由區受理窗口出具《備案回執》,掃描并上傳申請人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門終審;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請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市主管部門終審。
市主管部門按季度會同市規土委、民政、各區住房保障部門批量核查有關條件,包括婚姻、戶籍、住房及宅基地、購房補貼、區級政策房等。
(五)終審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請條件的,納入輪候數據庫;終審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門駁回申請,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
(六)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輪候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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