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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該怎么計算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于醫療事故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希望對你有幫助!
醫療事故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1】
近年來,醫患雙方發生的糾紛日益增多,因醫療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亦呈逐年上升趨勢。
而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經常把兩者混為一談,這對維護其合法權益極為不利。
因此,明確兩者之間的區別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另一類是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即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當事人選擇醫療事故為案由、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指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雖然這兩類案件都是由醫療行為引起的,都是醫患雙方發生的糾紛,但前者須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后者則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它醫療過失行為。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與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無論是在法律適用、鑒定類別,還是在賠償項目、賠償數額上,兩者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第一、法律適用方面的差異。
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的法規文件,主要從醫療行政層面進行處理;而審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層面進行處理。
第二、鑒定類別方面的差異。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必須委托醫學會組織專家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是一種硬性要求;而“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對司法鑒定沒有硬性要求,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可以進行司法鑒定。
第三、賠償項目方面的差異。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傷殘損害賠償金等11項,但沒有“死亡賠償金”。
而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相比,增加了“死亡賠償金”這一項目。
第四、賠償數額方面的差異。
在賠償數額方面,《高法意見》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確定一般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以一個城鎮居民死亡為例,按“醫療人身損害賠償”案審理,可能賠償二十余萬元;而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審理,則最多可能只能賠償五、六萬元左右。
醫療事故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2】
對于醫療事故,相關法律規定了懸殊巨大的賠償標準。
對此,我們應當調整思路,賦予賠償請求人侵權歸責的選擇權。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對這一案件的判決,突破了《條例》規定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過低、不能平等保護受害患者及近親屬合法權益的現狀,對醫療事故賠償采用人身損害賠償一般標準確定賠償責任,將受害患者作為人格平等的民事主體,平等保護其合法權益,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
因此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和《解釋》賠償標準的強烈反差
我們之所以如此評價這個案件的判決,其背景在于《條例》和《解釋》賠償標準存在強烈的反差。
2002年4月4日公布的《條例》對于醫療過失造成的醫療事故損害,規定了較低的賠償標準,對具有一定福利性質的醫療機構進行保護,而2003年12月4日通過的《解釋》規定了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確定的賠償標準遠遠高于《條例》的規定。
實踐中,鑒于《條例》是有效的行政法規,法院對醫療事故采用“差別對待”的政策,如果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以醫療侵權或者醫療過錯起訴的案件,則適用《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
其適用差別顯而易見,構成醫療事故較重的醫療損害,只能得到較低的賠償,而損害沒有那么嚴重的醫療過失或者醫療過錯,則能夠得到更多的賠償。
這樣的不公平,在最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是一個鐵定的規則。
這種“嚴格執法”的結果,就是對受害患者的不平等保護。
筆者認為,醫療機構作為一個具有一定社會福利性質的機構,其因過失造成醫療事故,適當降低賠償標準,是應該的。
這是因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費用負擔都是來源于全體患者的醫療收費。
我國的醫療機構是事業單位,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其賠償費用只能來源于醫療收費。
如果讓醫療機構負擔過重的損害賠償責任,超過其負擔能力的部分,必然要轉嫁到全體患者身上,唯一的辦法,就是增加醫療收費。
美國的教訓正是如此,醫療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不斷攀高,就使醫療機構不斷增加保險費,轉而向患者大量收取醫療費用,最終結果是使大多數患者看不起病,受到更大的損害。
對此,筆者專門調查了美國醫療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情況。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早年進行醫療損害賠償改革旨在控制社會醫療成本,不使患者增加過大的醫療費用負擔,同時限制精神損害賠償部分,不使醫療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過大。
但我國則走向了賠償過低的極端,四級醫療事故僅僅是“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條例》第四條)。
再加上實踐中存在醫療事故鑒定不公、鑒定人偏袒醫療機構等因素,有時醫療機構有過失被鑒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一般情況下患者得到的現實賠償很少,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更是少得可憐,因此人身損害賠償是遭遇人身損害應當得到的賠償,不應當進行限制。
對醫療事故可適用“差別對待”與“適當調整”
本案判決的法律適用基礎在于,對《條例》規定了過低的賠償標準,法院適用《解釋》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所謂“適當調整”政策的基礎是“差別對待”政策。
差別對待政策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條例》之后和《解釋》之前出臺的另一個司法解釋,即《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其第一條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這就是差別對待政策的根據。
可以給最高人民法院辯解的是,這個差別對待規定出臺時,《解釋》還沒有出臺,因此,根據這一精神,也可以理解為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解釋》的規定。
本案的法律適用也體現了這一精神。
據報載,法官解釋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時所說的“根據相關規定”,就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應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
確定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應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這就意味著醫療損害賠償可以適用兩種標準,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可以適當調整。
醫療事故賠償和其他醫療侵權賠償,并不是兩種不同的侵權責任,同樣都是醫療機構因為其過失而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和其他醫療侵權糾紛都是侵權行為,承擔的責任都是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適當調整政策有利于打破《條例》規定的局限,維護受害患者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試行意見》規定的適當調整政策,以及本案豐臺區法院大膽而有益的探索,能夠解決對受害患者及近親屬保護不力的問題。
根本出路:賦予賠償權利人以選擇權
筆者注意到,上述的適當調整也有缺陷。
就是只有法官在審理案件中認為適用《條例》確定賠償責任導致賠償不公,才可能改用人身損害賠償一般標準。
但是,如果法官不這么適用法律,患者則無法主張這一權利。
因此筆者認為應適用請求權選擇來解決這個問題。
即權利人有兩個以上請求權,可以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請求權行使訴權,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這個規則,我國法律是承認的。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一個違約行為既構成違約責任,又構成侵權責任,賠償權利人有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個是合同法的違約責任規定,一個是侵權法的侵權責任規定。
即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合同法的規定或者侵權法的規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對此,我們可以看到,上述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賠償的兩個法律規定與《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情形是一樣的。
況且《條例》僅僅是行政法規,其級別低于《民法通則》,在這里,《條例》不應該認定為是特別法而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既然對于醫療事故或者醫療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責任,那么,受害患者及近親屬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進行選擇,由其選擇《解釋》作為自己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基礎,還是選擇《條例》規定作為自己賠償請求權的法律基礎。
醫療事故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3】
醫療事故賠償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別
“人身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無論是法律適用、醫療鑒定,還是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都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鑒定方面。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鑒定。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
人身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系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人身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后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系數。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人身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收入差異等因素。
3,賠償數額。
如前所述的各種區別,直接結果就是造成賠償數額的差異。
其中主要差別就在于“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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