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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國家機關、事I單位的福利費按照人數、依據一定的標準由國家劃拔;企業單位的福利費按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社救定補對象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1】
根據浙江省民政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精減退職職工和麻風之病人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浙民助【2015】41號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出臺相應政策,及時調整各類社救定補對象生活補助費。
2015年1月1日起,由民政部門管理的享受原工資40%救濟的精減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215元調整為1340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90元調整為1200元;麻風之病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原每人每月745元調整為820元;世久居下放人員及杭遷戶的補助標準由原城鎮(農村)每人每月530元(430元),統一調整為588元;反動派寬釋人員的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706元。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有調整提高【2】
根據甬人社發[2015]44號文件精神,我市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適當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補助費標準。
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為每人每月870元,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鰥寡孤獨者,生活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930元。
獲省級勞模、軍級戰斗英雄及以上榮譽稱號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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