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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合同不能亂簽,一不小心就會步入陷進,以后將會產生糾紛。那么,要簽合同了,我得注意些什么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簽合同要注意些什么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用。
一、合同書上的聯系方式
合同書的開頭,要表明甲、乙雙方的身份(當事人條款),有一個細節要注意一下,就是要寫明雙方的聯系地址、聯系方式,但一定不要把聯系方式限定為一種方式或幾種方式。
自然人之間簽訂合同,要留下對方的通信聯系方式,有時需要留下對方的身份證號碼。
與不熟悉自然人簽訂合同,一般要留下其身份證的復印件。
比如,你把房子出租給一個你不熟悉的人,即便是通過中介簽訂的合同,也要留下他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小寫之后有大寫
有些合同在表達金錢數額時,只用小寫。
重要合同,在小寫之后,還應有大寫。
大寫與小寫不一致,若無其他證據,應以大寫為準(大寫優于小寫的規則)
三、蓋私章、摁手印不可取
《合同法解釋(二)》第5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簽字、蓋私章、摁手印對當事人主觀意志反映不一。
一般來說,簽字與當事人的主觀意志是吻合的。
1.該條對蓋章的規定是否合理,要看蓋的是什么章。
公章有備案,私章沒有備案,欠缺公示性。
如果蓋的是私章(沒有簽字),則欠缺證明效力。
例:一份書面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簽字是真實的,出賣人的簽字是別人代簽的,蓋有私章。
蓋的私章,出賣人說不是自己的。
買受人不能證明買賣法律關系存在的話,則應承擔敗訴的后果。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9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依此,上述案例,買受人應當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證明私章是出賣人蓋上去的)。
2.該條對摁手印的規定不合理。
依法理,對合同文件(合同書、收條、收貨單等)摁手印的,應有兩個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
自然人簽訂合同的,一般不要接受摁手印、蓋私章,但在簽字的基礎上加摁手印、蓋私章,當然沒有問題。
與法人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對方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由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字也可以。
若甲方是由代理人簽字的,乙方就應當保存授權委托書的原件。
四、簽字不能用藝術體
例:甲方與乙方簽訂了合同,由王丙為乙方的履行提供擔保,王丙以保證人身份在合同書上簽了字。
后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要求王丙承擔責任。
王丙拒絕,說自己沒有簽字。
原來,合同書上的簽字是藝術體(街邊常見有償為他人設計藝術簽名的地攤),與王丙平時的簽字并不一致。
該簽名是否為王丙所簽能鑒定出來,但非常麻煩。
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看一看對方或第三人的簽字有沒有異常。
有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或者故意違背平時書寫習慣(筆畫順序等習慣)。
另外,簽名也不能用乳名、小名、外號。
寫了乳名、小名、外號,簽字人事后可能不承認。
五、簽字的位置與“身份”的認定
比如,在借條中有“借款人”一欄,在其右或者在其下, 有張甲和李乙的簽字,一般應認定張甲與李乙為共同借款人, 二人承擔連帶責任。
再如,在借款合同中,在“出借人(貸款人)”一欄的右邊或下邊有張甲的簽字,在“借款人”一欄的右邊有李乙的簽字。
王丙的簽字離上述兩欄較遠,沒有“抬頭”,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王丙是借款人或保證人。
六、編號、騎縫章
兩頁以上的合同,要編頁碼,頁碼要連貫,防止漏頁。
重要的合同要蓋騎縫章。
問題是:有時無法完整拼對,有時會漏頁。
當事人打官司的時候,這就會成為合同書是否構成有效證據的一個點。
所以,蓋章的時候心要細一些。
騎縫章與落款的章,應是同一個章,不要單刻一個騎縫章,也可以將每頁的邊緣錯開,以簽字代替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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