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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與子公司有什么區(qū)別
我們進入公司后,發(fā)現公司旗下還會有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qū)別,它們之間到底有什么區(qū)別呢?下面小編為你解答!
一、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
1、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2、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qū)別在哪里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guī)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yè)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yè)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yè)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yè)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6、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
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
企業(yè)的名稱上,也有很大不同。
子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公司”;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公司××分公司”。
7、產品包裝標注不同。
1、子公司在產品外包裝上必須標注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2、分公司可以標注自己的名稱、住所,也可以同時標注總公司的名稱、住所,還可以只標注總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設立子公司是好,還是壞?
設立子公司的好處
(一)對母公司而言
1、子公司能獨立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虧損不會與母公司利潤相抵;
2、企業(yè)集團設立子公司,可以使集團公司長期戰(zhàn)略中需重點發(fā)展的業(yè)務領域得到長足發(fā)展,使整個集團在這些領域得以做強做大,從而強化集團的核心競爭能力;
3、同時通過確立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可以將子公司經營風險有效地限制在一定范圍以內,集團公司只在出資范圍內對其承擔風險,不會因為子公司在跌失誤而遭受更多損失,更不會侵害到集團公司其他業(yè)務部門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4、另一方面,子公司通過自身經營的努力,在其業(yè)務領域中形成商譽、品牌等無形資產,有助于提升企業(yè)集團的整體形象。
(二)對子公司而言
經營管理方面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經濟上比較獨立,財產獨立于母公司。
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yè)成果只限于生產經營活動方面;
3、因為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獨立性,子公司不會受母公司因法律、經濟或者投資者投資戰(zhàn)略考慮等因素被注銷或者解散的直接影響;
4、經營管理獨立,母公司對其影響僅限于大股東對公司本身的影響。
稅收方面
1、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
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yōu)惠待遇,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yōu)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yōu)惠政策;
2、東道國運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3、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于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4、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guī)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
設立子公司的壞處
1、在外地創(chuàng)辦獨立核算子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xù),設立程序復雜,開辦費用也較大;
2、要求比較高,設立子公司應符合《公司法》和《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
只有國家授權投資的公司可投資設立全資子公司(即國有獨資的子)其他公司只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子公司;
3、公司初期設立子公司的經營風險相對較大;
4、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需要獨立繳納所得稅,承擔的稅務水平相對比較高;
5、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四、總公司在分公司訴訟中的地位
1、不是共同訴訟主體
根據民事訴訟法共同訴訟的規(guī)定,純粹屬于訴訟主體合并的共同訴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而必要的共同訴訟的共同訴訟人是享有連帶債權和承擔連帶債務責任的民事主體。
《公司法》、《商業(yè)銀行法》等法律規(guī)定總公司承擔的責任并非連帶責任,而是自己責任。
所以,總公司與分公司不能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2、總公司不宜承擔連帶責任
有人認為,總公司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考查分公司的償債能力,但這在法律程序還是實體上都是站不住腳的,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立案審查并不審查被告償債能力;
其次,進入案件實體審理階段,分公司作為被告的償債能力并不在法院審理范圍之內;
最后,分公司債務由總公司承擔已由公司法等法律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利益并不因未追加總公司做被告而受有損害。
另一方面,如果總公司與分公司作為共同訴訟主體必然是連帶責任,而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總公司對于分公司并非承擔連帶責任,而是自己責任。
而且,若分公司所涉訴訟均需以總公司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總公司對于分公司之事事必躬親,無形中將公司法對于分公司設置的便捷性滌除。
需要說明的是,關于《擔保法司法解釋》中對于在擔保合同糾紛中追加總公司的規(guī)定,該法的規(guī)定是對于追加總公司的特別規(guī)定,恰恰印證了如無法律特別規(guī)定,不應追加總公司作為當事人。
另外,結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對于分公司提供的保證,法律要求總公司書面授權,否則保證合同無效。
據此,對于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理解為追加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是為了查明保證所涉及的有無書面授權以及授權范圍。
五、分公司和子公司在企業(yè)所得稅上差異較大
分公司:居民企業(yè)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yè)機構,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子公司:屬于獨立核算獨立申報。
舉個例子,老王有兩家公司,一家去年賺了100萬,一家虧了100萬。
那么,如果這兩家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關系,那么兩家公司就各交各的,按照小微企業(yè)當前政策,賺了100萬那就得交2.5%的企業(yè)所得稅,2.5萬。而如果兩家公司是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系,那么兩者一匯總,盈虧互抵,就不用交企業(yè)所得稅了。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一定區(qū)別,尤其是債務承擔方式和所得話異較大,所以當企業(yè)計劃擴張設立分支時,還需謹慎選擇。
六、分公司和子公司哪個更節(jié)稅?
在增值稅方面,一般情況下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單獨的增值稅納稅主體。(此處不考慮特殊情況),在企業(yè)所得稅方面,分公司因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必須與總公司匯總納稅,而子公司則為獨立核算。于是,這里就產生了一項差異:子公司可以獨立享受小微企業(yè)的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而分公司必須與母公司匯總后才能確定是否滿足小微企業(yè)條件,無形中提高了政策的適用難度。
這里我們來看一個例子,大家一起來看一下哪種方式比較好。
老王經營著一家知名餐飲企業(yè),他計劃2022年在其他城市開設20家分店,由于都是新成立的,初步預算這20家分店每家利潤不到100萬元。那么,開設的20家分店是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更有利于公司發(fā)展呢?
若采用設立分公司的模式,則:
分公司在計算稅款時是匯總繳稅的,匯總后利潤顯然超過了小微企業(yè)的標準,故而不能享受小微企業(yè)的稅收優(yōu)惠,需要按照25%來進行繳稅。
因此,20家店合計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超過小微企業(yè)的適用條件,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為2000*25%=500萬。
若采用設立子公司的模式,則:
由于子公司為獨立計稅,所以每個子公司都是符合小微企業(yè)標準的,可以享受小微企業(yè)稅收優(yōu)惠,按照2.5%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因此,20家店合計應納企業(yè)所得稅為20*100*2.5%=50萬元
所以從節(jié)稅方面來看,此時成立子公司會更加合適。相比之下節(jié)稅450萬。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分公司更適合成立企業(yè)成本中心,或者項目周期比較長前期處于虧損狀態(tài)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匯總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是可以合理減輕總公司企業(yè)所得稅負擔的。
子公司更適合經營處于較穩(wěn)定盈利的狀態(tài)或者風險較高的情況,通過子公司可以對母公司隔離風險。
但是具體是采用子公司還是分公司,還是要從自身戰(zhàn)略和業(yè)務出發(fā),結合不同地方的當地優(yōu)惠政策,兼顧分公司和子公司本身的適用條件再去進行具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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