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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遺產繼承的常識
關于遺產繼承個的流程方式,你們知道多少呢,以下是關于遺產繼承的常識。
例如:甲乙結婚之后育有兒子戊和女兒丁且均已結婚,其中戊與兒媳己育有一子庚,丁也已有身孕。甲有個人存款30萬元,甲和乙的共同財產為一套房子。
情況一:甲因病去世,那么繼承遺產的人和遺產應怎么分配?
根據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的繼承順序為: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所以當甲去世后,有權利分的遺產的有妻子乙、女兒丁和兒子戊,對于甲的個人存款,應該分為三份均等繼承,而對于夫妻共有財產房子應首先分出一半給妻子乙,剩下的分為三等份由三人繼承。
情況二:兒子戊意外身亡,那么當甲去世的時候,遺產改怎么分配?
根據繼承法中代為繼承的規定: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方式
因此,戊先于甲去世,則甲的遺產中應當由戊繼承的可以由他的兒子庚繼承。
情況三:甲因病去世,在遺產分割之前,戊因車禍去世,那么甲的遺產該怎么繼承?
這種情況符合繼承法中的轉繼承: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
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轉繼承既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
在這種情況中,甲的30萬元分為三份,乙和丁分別繼承10萬,剩下的10萬,首先要明白這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應分一半給己,剩下的五萬應由戊的合法繼承人己、乙、庚均等繼承。
房子的繼承也如此。
情況四:如果丙不幸去世,是否需要為丁附中的胎兒保留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所以,應該為胎兒保留遺產,所保留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等同于各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份額的平均數。
上述繼承方式我們列舉的都是法定繼承。
而在法定繼承之外,還有遺囑繼承和遺贈撫養協議。
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口頭遺囑(限危急情況,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遺贈扶養協議是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一般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是孤寡老人,無人贍養。
扶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
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定效力大于遺囑的效力。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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