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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被保險人的連帶責任
社會保險簡稱社保,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被保險人的連帶責任,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被保險人的連帶責任
【案情】
2015年3月20日,李某駕駛的小汽車與張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路邊行人劉某受重傷住院治療。
經調查,李某的小汽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2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張某的摩托車未投保任何保險。
劉某將李某、張某和甲保險公司共同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經過依法審理,認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60%責任(賠償6萬元),張某承擔40%責任(賠償4萬元),李某和張某構成連帶責任。
劉某因此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全部10萬元。
【分歧】
對于甲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全部連帶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10萬元。
因為李某和張某構成連帶責任,受害人劉某可以請求李某和張某中的任何一方全額賠償,因此作為保險公司的甲依據保險合同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全額賠付。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保險公司只承擔李某的60%責任,即賠償6萬元。
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的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法院判決李某承擔60%責任,故甲保險公司只賠償6萬元。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對債權人來說是有利的,但對債務人來說無疑是一種加重負擔,因此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在本案中,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同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法律上并未規定被保險人承擔的連帶責任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其次,第三者責任險不同于交強險,屬于商業責任險,合同的履行應嚴格遵照合同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
保險合同中會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排除格式條款的前提下,該條款明確約定了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為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
第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保險公司同張某間不存在任何關系。
本案中雖然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但這只是為了方便案件審理而進行的訴訟制度上變通,減少不必要的程序,方便受害人盡快得到賠償。
在實體法律關系上,依然存在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李某、張某同劉某間的侵權關系和李某同保險公司間的合同關系。
分開來看,首先李某、張某因侵權需向劉某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李某在賠償后,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主張賠付。
保險公司同張某既無合同關系,也不侵權關系,兩者間不存在任何聯系。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保險公司只需要依據約定賠付李某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如果要求保險公司承擔張某的連帶責任顯然有違法律事實,也無法律依據。
第三、從實踐中來看,人們購買責任險是為了降低因行為活動所產生責任的風險,更好的減少自己損失,但絕對不是完全的轉移風險。
本案中,共同侵權人李某承擔連帶責任多出的部分應通過向張某追償來實現,而不是單純地轉移給保險公司。
從內容上看,保險公司需要為不相關張某的賠償責任買單并承擔追償不能的風險,加重了保險公司的責任和風險,而作為直接侵權人的張某在前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顯然行為和責任不對等;同時也會給外人造成不用擔責的錯覺,在社會上引發不良風氣和影響。
從形式上看,其本質只是追償權的再次轉移,本可以由李某直接向張某追償實現,現在卻要先由保險公司賠付,再由保險公司向張某追償,浪費了不必要的精力和時間。
綜上所述,本案中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被保險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形式
1.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罰款。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應當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同時應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傷保險條例》和《失業保險條例》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都規定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本法之所以提高罰款倍數,是因為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嚴重侵犯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需要加大對這種行為的處罰力度。因此,社會保險法實施后,上述條例中給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的規定不再執行,應當按照本法規定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解除服務協議。
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基本醫療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需求,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是醫療服務的提供方,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對于少數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除了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處騙取金額二到五倍罰款外,還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
3.吊銷執業資格。
吊銷執業資格是一種資格罰,又稱能力罰,吊銷執業資格即剝奪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能力,行政相對人就不能從事某種特定行為。我國實行醫師執業資格制度,當醫生要通過考試,取得醫師資格,取得資格后要執業,還需要到衛生行政部門注冊,領取醫師執業證書。對于參與騙保的,本條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醫師的,應當吊銷其執業資格,這是一種比較嚴厲的處罰,一般應當本著“誰授予誰吊銷”的原則,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
生育保險有什么保險作用
保險作用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產期以及流產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她們在生育和流產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恢復健康,回到工作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婦女生育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們為家庭傳宗接代的同時,也為社會勞動力再生產付出了努力,應當得到社會的補償。因此對婦女生育權益的保護,被大多數國家接受和給予政策上支持。世界上有135個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婦女的生育的合法權益。
二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工作。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她們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享受有關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貼、醫療服務以及孕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時,給予的特殊保護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兩方面為孕婦的順利分娩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是,實行生育保險是提高人口素質的需要。婦女生育體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補充營養。生育保險為她們提供了基本工資,使她們的生活水平沒有因為離開工作崗位而降低,同時為她們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包括產期檢查,圍產期保健指導等,為胎兒的正常生長進行監測。對于在妊娠期間患病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婦女,做必要的檢查。如發現畸形兒,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對于在孕期出現異常現象的婦女,進行重點保護和治療。以達到保護胎兒正常生長,提高人口質量的作用。
生育保險主要特點
(1)享受生育保險的對象主要是女職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對比較窄。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有些地區允許在女職工生育后,給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顧妻子,并發給假期工資;還有些地區為男職工的配偶提供經濟補助。
(2)待遇享受條件各國不一致。有些國家要求享受者有參保記錄、工作年限、本國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中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婚姻法規定辦理了合法手續,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
(3)無論女職工妊娠結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規定得到補償。也就是說無論胎兒存活與否,產婦均可享受有關待遇,并包括流產、引產以及胎兒和產婦發生意外等情況,都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4)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主要以保健、咨詢、檢查為主,與醫療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以治療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側重于指導孕婦處理好工作與修養、保健與鍛煉的關系,使她們能夠順利地度過生育期。產前檢查以及分娩時的接生和助產,則是通過醫療手段幫助產婦順利生產。分娩屬于自然現象,正常情況下不需要特殊治療。
(5)產假有固定要求。產假要根據生育期安排,分產前和產后。產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遲使用。產假也必須在生育期間享受,不能積攢到其他時間享用。各國規定的產假期限不同。中國規定的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后假期為75天。
(6)生育保險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間的經濟補償高于養老、醫療等保險。生育保險提供的生育津貼,一般為生育女職工的原工資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險項目。另外,在中國,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由參保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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