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申訴狀范文精選
引導語:申訴書主要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原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覺得有誤,所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的文書。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203條有規定,申訴期間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幾篇勞動爭議申訴狀的精選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范文一: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xx號。
關于被申訴人xx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2011)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xx的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11)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2011)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xx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2011)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于xx省高級法院(2011)xx法民初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于xx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 2011年2月1日又作出了(2011)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為“原告xx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xx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8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實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戶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xx的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xx政府不構成勞動關系;二是因為2011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xx不構成勞動關系。
首先,xx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系或是工資關系均在電機廠,并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并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系,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而xx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系,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xx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于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系。因此不承擔xx的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XX)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駐民終字第259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xx各項費用共計53067.63元,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xx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并不能說明原鎮政府就與xx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賠償是說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xx的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并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說承擔了廠里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系。
鎮政府為什么當時會承擔xx的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并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注銷后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后,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政府并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XX)駐民終字第259《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xx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系,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xx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系,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xx的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xx的勞動關系原來在電機廠,后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后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系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1997)285號《勞動部對<關于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復函》,關于被注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歇業后,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xx不構成勞動關系,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xx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