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申訴狀范本
導語: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勞動爭議申訴狀范本,歡迎閱讀。
勞動爭議申訴狀 篇1
申訴人:XXX
性別:女;年齡:24歲;籍貫:XXXXX;現住址:XXXXXXXX。
被訴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XXXXXXXXX;性別:X;職務:總經理。
一、申訴原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起,期間周日加班工資2466元及25%經濟補償金616.5元;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4、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05年1月工資300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75元;
5、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合計9207.5元的1倍的賠償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費、仲裁處理費200元由被訴人承擔并支付給申訴人。
三、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申訴人于2004年11月15日進入XXXXXXXXXX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申訴人于2004年11月15日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11月14日,試用期限從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2月14日,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試用期過后為2300元,(以上內容以勞動合同相符)。
申訴1:
事實:被申訴人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周六休息,周日上班。
仲裁證據:加班證明:被申訴人全體職工,或根據仲裁程序,由被申訴人提供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的領工資表單(注:工資領表單上有申訴人的親筆簽名),被申訴人電話0760-6213003。
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超過40小時以外的時間,即為延長工作時間,應視同為加班;
2、根據1995-03-25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部發〔2002〕8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計算。
3、申訴人從2004年11月15日起至2005年1月14日起周日上班時間共計八天,因此得出:
〔(2000元÷20.92天×200%)+(2000元÷20.92天)×4天〕+〔(2300÷20.92天×200%)+(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訴2
事實:申訴人于2005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XXXX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仲裁證據: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XXX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資料、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動就業證、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訴3
事實:申訴人于2005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XXX的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系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證明物件: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張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就業證及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文件。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申訴4
事實:被申訴人于每月15日支付員工上月的工資。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自2004年12月15日起,申訴人試用期已過,并于2004年12月15日起依勞動合同約定,可獲得2300元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但由于被申訴人給申訴人支付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1月14日的報酬依舊按2000元/月進行支付。被申訴人主張,雙方在面試的時候就已說明試用期為三個月,但后來簽訂勞動合同為一個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也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則。
所以被申訴人應依勞動合同約定,向申訴人支付12月15日至2005年1月14日的工資差額,共計¥300元整。
申訴5
事實:
經勞動調解員調解后,
根據《工資支資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支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當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禮輕人意重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體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的行為已經侵犯申訴人的勞動合法權益,故追加被申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的的1倍的賠償金。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件;
3、書證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訴書應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
2、請求事項應簡明扼要地寫明具體要求。
3、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續加中頁。
4、申訴書副本份數,應按被訴人數提交。
勞動爭議申訴狀 篇2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xx號。
關于被申訴人xx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xx的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2015)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xx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2015)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于xx省高級法院(2015)xx法民初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于xx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2015年2月1日又作出了(2015)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為"原告xx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xx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8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實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戶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xx的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xx政府不構成勞動關系;二是因為2015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xx不構成勞動關系。
首先,xx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系或是工資關系均在電機廠,并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并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系,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而xx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系,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xx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于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系。因此不承擔xx的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XX)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駐民終字第259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xx各項費用共計53067.63元,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xx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并不能說明原鎮政府就與xx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賠償是說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xx的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并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說承擔了廠里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系。
鎮政府為什么當時會承擔xx的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并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注銷后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后,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政府并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XX)駐民終字第259《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xx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系,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xx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系,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xx的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xx的勞動關系原來在電機廠,后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后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系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1997)285號《勞動部對的復函》,關于被注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歇業后,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xx不構成勞動關系,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xx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為xx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為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xx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為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XX年7月,xx被xx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xx勞險(1997)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6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標準裁決后,并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xx于XX年8月1日自愿從xx鎮領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恤金和假肢安裝費,并終止了工保險關系。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xx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去為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核算過,什么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么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2015)27號文件,《關于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于1998年3月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布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后,有6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xx政辦〔XX〕89號文XX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為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原電機廠屬于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范圍之內,不屬于xx政辦〔XX〕89號文件執行范圍。
3、根據xx政〔XX〕29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愿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愿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xx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注銷抵債后,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xx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臺,依據國發(XX)8號、xx政(XX)50號等文件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xx不構成勞動關系,更不能為xx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為xx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并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xx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2015)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2015)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xx的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關于勞動爭議申訴狀范本】相關文章: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狀范本03-31
勞動爭議案件申訴狀范本01-01
勞動爭議申訴狀范文05-10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狀01-17
勞動爭議案件申訴狀01-06
勞動爭議申訴狀怎么寫07-11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狀內容08-20
勞動爭議申訴狀優選范文05-03
勞動爭議申訴狀范文精選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