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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怎么寫
大家知道民事申訴狀怎么寫嗎?這是一類法律文書,大家要學習其書寫方法,可以參考以下民事申訴狀范文!
申訴狀范文【1】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民事起訴狀范文【2】
原告:阿鳳,女,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阜新市某區,電話:
被告:阿學,男,出生,漢族,個體,現住址同原告。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阿美歸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告于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結婚。
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出生,現就讀于阜新某中學。
我與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結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罵。
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2004年12月份調解結案。
此后,我與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時間,已連續長達42個月,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實足以說明我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
維持這樣的夫妻關系,雙方都痛苦,對正在高中就讀的孩子成長更不利。
另外,被告多年來一直不負家庭責任,在從事個體飯店經營收入很高,但從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隱瞞收入,而且其居住地點也不固定。
婚姻存續期間尚且如此,如果離婚判決其分期給付子女撫養費,將會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
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我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此致
阜新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民事訴狀【3】
原告: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海濤
公司地址:濰坊市高新區勝利東街北海商務大廈5樓
被告:唐傳紅,女,1986年12月1日生,漢族
身份證號碼:142628198612010321
地址:壽光市開發區環翠花園1號樓1單元101室,
訴訟請求:
1、撤銷壽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的壽勞人裁(2011)040號裁決。
2、判決被告返還我公司已發放給其的季度獎、發展支持獎共計7133.34元整。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唐傳紅勞動糾紛一案,已由壽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了壽勞人裁(2011)040號裁決,我公司不服該裁決中對“我公司與被告唐傳紅存在事實上勞動關系”的認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1、我公司與被告是保險代理關系。
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托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協議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協議確定。
同樣適用《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我公司有被告的代理人簽約登記表、聲明書、承諾書、代理合同
等,被告的代理費詳單,其中代理費中有代扣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性稅費等等,當前被告與我公司未解除代理關系,當前未與被告解除代理關系,在我公司還有代理人的代理代碼,勞動仲裁機構認定與我單位具有勞動關系,二倍工資差額26338.5元和二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4788.8元的裁決,不能成立。
2、在4月20開庭當日已對被告3、4、5月份未支付的原因說明,并且被告當時出具了我公司的基本法,按照我公司基本法的要求,五日內公司送達了當時詳細的未達成公司標準的要求的說明,因未達到獎金發放標準,因此未給予發放發展支持獎5334.8元。
3、被告人未履行代理人高級業務主任的義務,自2010年4月開始未按時參加我公司組織的有關培訓、會議等活動,因此應當追回已發放給被告的季度獎1800元、發展支持將5333.34元,共計7133.4元整。
綜上所述,我司認為壽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的壽勞人裁(2011)040號裁決應當予以撤銷,并且被告應返還我司已支付給其的季度獎、發展支持獎共計7133.34元整,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裁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壽光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 2011年6月 13日
民事訴狀
原告: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海濤
公司地址:濰坊市高新區勝利東街北海商務大廈5樓
被告:唐傳紅,女,1986年12月1日生,漢族
身份證號碼:142628198612010321
地址:壽光市開發區環翠花園1號樓1單元101室,
訴訟請求:
1、撤銷壽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的壽勞人裁(2011)040號裁決。
2、判決被告返還我公司已發放給其的季度獎、發展支持獎共計7133.34元整。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唐傳紅勞動糾紛一案,已由壽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作出了壽勞人裁(2011)040號裁決,我公司不服該裁決中對“我公司與被告唐傳紅存在事實上勞動關系”的認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1、我公司與被告是保險代理關系。
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托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協議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協議確定。
同樣適用《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我公司有被告的代理人簽約登記表、聲明書、承諾書、代理合同
等,被告的代理費詳單,其中代理費中有代扣營業稅、城市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性稅費等等,當前被告與我公司未解除代理關系,當前未與被告解除代理關系,在我公司還有代理人的代理代碼,勞動仲裁機構認定與我單位具有勞動關系,二倍工資差額26338.5元和二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4788.8元的裁決,不能成立。
2、在4月20開庭當日已對被告3、4、5月份未支付的原因說明,并且被告當時出具了我公司的基本法,按照我公司基本法的要求,五日內公司送達了當時詳細的未達成公司標準的要求的說明,因未達到獎金發放標準,因此未給予發放發展支持獎5334.8元。
3、被告人未履行代理人高級業務主任的義務,自2010年4月開始未按時參加我公司組織的有關培訓、會議等活動,因此應當追回已發放給被告的季度獎1800元、發展支持將5333.34元,共計7133.4元整。
綜上所述,我司認為壽光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的壽勞人裁(2011)040號裁決應當予以撤銷,并且被告應返還我司已支付給其的季度獎、發展支持獎共計7133.34元整,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裁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壽光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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