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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范本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范本1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洪武長子。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洪武次子。
申訴人:楊xx,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家屬院,系被害人楊洪武之女。
被申訴人:楊xx,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xx,女,19××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xx的妻子。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勝武,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xx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xx5年11月6日楊xx同楊洪武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xx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0326號牌轎車及楊洪武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xx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xx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xx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0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xx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xx將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xx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洪武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洪武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洪武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洪武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xx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xx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xx、朱xx、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80%,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
本案中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xx等人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xx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850.95×2=43701.90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xx,朱xx,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護理費(21850.95×2=43701.90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0903.99元。楊xx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400903.99元×80%=320723.19元,扣除楊xx已支付的42600元,楊xx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8123.19元。
四、關于朱xx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楊xx與朱xx系夫妻關系,楊xx駕駛豫L20326號牌機動車載朱xx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xx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0326號牌機動車系商橋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商橋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0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商橋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xx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xx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0年,該車1993年8月2日注冊登記,商橋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商橋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商橋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商橋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商橋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商橋鎮計生辦是商橋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商橋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xx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xx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xx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80%,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xx6年度河南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xx,商橋鎮人民政府、商橋鎮計生辦與楊xx共同連帶承擔278123.19元民事賠償責任。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xx楊xx楊xx
二0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新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范本2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x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四川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xxx年6月24日生,云南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xx0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
1、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
2、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四川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1100.00元、精神撫慰金xxx00.00元等,共計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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