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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新修正)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決定。決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起,上海的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均禁止吸煙。以下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修正全文,推薦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 《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
本市控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分類管理、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主管部門。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
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控煙監督管理工作。
三、將第五條第三款改為:
廣播、影視、報刊、通信、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吸煙和被動吸煙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
四、刪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兒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二)婦幼保健院(所)、兒童醫院;
(三)體育場館、演出場所的觀眾坐席和比賽、演出區域;
(四)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型活動的需要,將其他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設立為臨時禁止吸煙區域。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區域,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點。
吸煙點的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遠離人員聚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吸煙點標識、引導標識,并在吸煙點設置吸煙危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三)放置收集煙灰、煙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落實勸阻吸煙人員或者組織勸阻吸煙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煙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管電話;
(四)不設置任何與吸煙有關的器具;
(五)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六)對不聽勸阻也不愿離開禁止吸煙場所的吸煙者,向監管部門舉報。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控煙有關規定,帶頭履行控制吸煙義務。市和區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定期開展控煙檢查,通報控煙情況。
衛生計生、教育、文廣影視、體育、旅游、食品藥品監督、交通、商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系統、本行業日常管理。
十、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
全社會都應當參與控煙工作。
鼓勵控煙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社會監督,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對控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相關行業監管熱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
文化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對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旅館以及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執法。
十二、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
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設置的室內吸煙室的具體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規定。
此外,將條例中的“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和區、縣”統一修改為“市和區”,將第十三條中的“職責”修改為“義務”,將第十八條第四項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第十八條第六項中的“房屋行政部門”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第十八條第七項中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修改為“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控煙工作”,并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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