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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保護條例
導語:環境保護(簡稱環保)是在個人、組織或政府層面,為大自然和人類福祉而保護自然環境的行為。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山西省大同市學校校園和周邊環境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學校環境,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的學校環境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的周邊環境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環境,是指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密切相關的`校園及其周邊的有形和無形的環境。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校環境保護的領導工作,加強對學校環境的綜合治理,創建優美、安全、文明、整潔的教學環境。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學校環境保護工作。
公安、環保、工商、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市政公用、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衛生、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學校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學校環境的建設和治理,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應當建立完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學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
學校應當對教職工、學生進行保護學校環境方面的知識教育,對干擾和破壞學校環境的行為應當加以制止或舉報。
第六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均有保護學校環境的義務,應當積極幫助和支持學校環境的建設和治理。
第七條 對在學校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校園環境保護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劃和新建、改建、擴建學校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消防、衛生、規劃、建設等各種標準。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學校,應逐步治理,達到標準。
第九條 學校懸掛名人畫像應當符合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書寫、懸掛標語,做到嚴肅、整齊,文字規范。
第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加強安全知識教育。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制。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現有的校舍及附屬建筑物、構筑物的管理和維護,發現危險校舍、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向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報告,限期解決。
學校設備、設施應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的防治和食堂、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學校應當合理布局教學區、體育活動區和生活區;學生宿舍應當做到空氣流通,被褥干凈,物品放置有序,無火災、煤氣等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校舍和場地、設備及其他財產。
禁止利用學校的.房屋和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和倉儲。
學校用于教學的校舍、場地和設備不得買賣、出租、轉讓,不得用于從事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的活動。
第十四條 禁止在校園內開辦、經營或者變相經營電子游戲。
學校應當加強對電子計算機及網絡的管理,防止不健康的信息對學生的危害。
第十五條 學校對校園內的英烈碑陵、文化遺址、遺跡和文物負有保護義務,不得擅自改變其原有狀態。
第三章 校園秩序保護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應當維護學校教學秩序,保護教育環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沖擊學校,擾亂、破壞學校教學秩序和教育環境。
第十七條 學校的教學活動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除國家統一規定外,未經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責令學校停課、放假或抽調教師、學生進行商業活動和其他非教學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配備保衛人員,購置消防設備和必要的`防護設施。
學校應當加強外來人員、外來車輛的管理,加強宿舍、食堂、水源、電源等要害部位及有毒有害化學試劑、藥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進入學校執行公務,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并通知學校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與公安派出所定期聯系制度和學校法制輔導員制度,并可以聘任兼職法制副校長。
第二十一條 校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祠堂、廟宇、墳塋和進行封建活動;
(二)進行宗教活動;
(三)傳播淫穢、色情、迷信、偽科學、暴力、兇殺內容的出版物;
(四)販毒、吸毒,打架斗毆、聚眾賭博、酗酒和其他滋擾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校園內從事商業性經營和商業廣告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任何物品。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教室、學生宿舍和其他學生集體活動場所吸煙。
第二十四條 除教學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管制刀具以及其他違禁品、危險品進入學校。
第四章 學校周邊環境保護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建設和治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處理學校周邊發生的違法行為。
學校和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學校周邊治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學校周邊環境治安責任制,加強對學校周邊的巡邏,建立與學校經常性的.聯系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生上學、放學期間學校門前的交通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門前的街道設置限速標志。
第二十七條 在學校周邊200米內新建建設項目,應當征求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嚴格按照學校環境保護的要求統籌規劃。
建設和市政公用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周邊道路設置路燈,并加強維護。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依靠學校圍墻或其他建筑物進行施工和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影響學校校舍采光、通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影響學校教學環境的噪聲、有害氣體等,都應當限期治理,消除影響。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校門前和兩側50米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各種小商品、維修、食品等攤點;
(二)設置集貿市場、停車點、垃圾堆放點和公共廁所;
(三)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周邊200米內,禁止設置歌舞廳、錄像廳?室?、臺球室、電子游戲廳、網吧以及其他影響學校環境或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場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學校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占、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設備及其他財產的行為;
(二)沖擊、擾亂、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和教育環境的行為;
(三)在校園內從事吸毒、打架斗毆、賭博、酗酒和其他滋擾教學秩序的行為;
(四)擅自攜帶易燃、易爆、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學校;
(五)在校園內進行宗教、迷信活動,傳播淫穢、色情、偽科學、暴力、兇殺等內容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校園內從事商業性經營和商業廣告活動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學校門前和兩側50米設置各種小商品、維修、食品攤點等,縣級以上市政公用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取締。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 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限期遷移、停業。
第三十五條 學校違反本條例規定,市、縣?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學校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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