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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家規定的年休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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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 年12 月7 日國務院第198 次 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 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 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 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 年不滿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滿 10 年不滿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滿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國 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 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 年不滿1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 個月以 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 年不滿20 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 個月以 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 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 個月以上的。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 籌安排
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 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 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 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 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 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 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 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 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 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 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 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 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 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 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 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本條例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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