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土地管理技術論文
土地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的重要源泉,是人類生活、生產等一切活動的場所,亦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朋友們,以下是現代土地管理技術論文,歡迎閱讀參考!
深化改革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1】
關鍵詞:
土地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的重要源泉,是人類生活、生產等一切活動的場所,亦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和勞動對象。
誠如馬克思所指出的那樣,土地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類不能出讓的生存條件和再生條件。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十分重視對土地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把人口多、耕地少作為基本國情,加強人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國情教育;同時,還運用法律手段加強、規范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及時調整了我國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導思想,明確規定:“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是我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步驟。
可持續發展是針對以資源高消耗和環境污染為特點的生產和消費體系來支撐整個社會文明的傳統發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發展”明確地把“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成為強化土地資源管理,防止土地資源衰退與短缺,實施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重要保證。
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因此,我國把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作為土地資源立法的指導思想,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有序、高效、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切實保障有限的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貫徹執行國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區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而編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調整各類土地的利用結構與布局的戰略構想和設計方案。
《土地管理法》實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確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規定土地用途;同時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原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構成及其編制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和原則。
《土地管理法》第17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包括:(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內容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不同,地域空間尺度不同,各級政府負責編制和實施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任務和內容也不盡相同。
總的來看,國家、省、市、縣、鄉五級規劃體系中,從上至下,規劃任務和內容由宏觀逐漸向中觀,進而向微觀轉變。
國家和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高層次的政策性規劃,主要起宏觀調控作用;地區(市)級規劃是由由省級規劃向縣級規劃過渡的中間層次,其中,市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仍屬于政策性規劃的范疇,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則屬于管理型規劃;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于管理型規劃,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保證省級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的關鍵。
根據地級規劃所規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點基礎設施的布局,結合本縣的土地資源特點,確定縣內的土地利用方向、各類用地的規模和布局,重點確定耕地、土地開發整理和城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布局,并把指標分解到鄉;進行土地利用分區,編制各分區用途管制規則;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程序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一般可分為準備、編制、審批三個階段。
即組織與技術準備階段、編制規劃階段、規劃審批和公布實施階段 。
為了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質量,切實保護土地資源,特別是作為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基礎的農用地和必要的建設用地的合理配置,國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二、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強化耕地保護措施,保障土地資源合理的開發利用
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新舉措。
《土地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這是根據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資源承載能力已接近極限的基本國情而確立的法律原則。
我國過去土地管理法雖然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但因具體措施不力,保護手段落后,亂占濫用土地,掠奪式使用耕地的現象仍在繼續蔓延,土地資源衰退現象十分嚴重。
《土地管理法》將土地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確界定其法律概念。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國家對土地用途實行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標管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法》的重點。
耕地保護的實質在于預防耕地減少和退化,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破壞和損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經濟條件,促進土地對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支撐作用。
當前,我國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銳,人均耕地面積不斷下降,耕地承載力已接近極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損毀和質量下降問題突出。
因此,切實保護耕地已成為當務之急。
《土地管理法》確立了“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的法律原則,并明確規定耕地的特殊保護等相應的措施。
1、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負責開懇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懇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懇費,?钣糜陂_懇新的耕地。
因此,現金補償不得以現金替代應開懇的耕地,借以穩定耕地的保有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年度利用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懇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
2、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依照《土地管理法》, 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利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疏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它耕地。
國家對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基本農田及其以外耕地超過35公頃的,因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征用,也必須由國務院批準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3、禁止閑置、荒蕪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質量。
已辦理土地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繳納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4、加強未利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國土地資源保護所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
水土流失不僅直接減少現有的土壤面積,而且還能使土地地質退化,土地生產能力衰退。
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對耕地特殊保護的同時,對未利用地的開發也作了相應的規范。
從總體上看,國家鼓勵單位或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土地;開發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適宜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但是,開懇未利用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開懇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潭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懇,圍墾的土地,要有計劃、有步聚地退耕還林、還湖、還牧。
三、建立土地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監督檢查制度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土地利用狀況、效果的檢查、監測和驗證等一系列經濟、技術和法律措施的總稱。
其主要內容包括:(1 )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監督檢查,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2 )土地用途的監督檢查,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耕地轉為非耕地,保證國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順利實施;(3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查處弄虛作假、移花接木等行為;(4)占用耕地補償和開懇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占多少, 墾多少”原則得以實現;(5)土地利用狀況及其效果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土地污染,以及閑置、拋荒耕地等違法行為的查處;(6)土地權屬的監督檢查等。
四、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決當前土地資源利用不當與保護不力的重要手段。
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產權制度、征用制度、儲備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土地征用實質是土地產權及其收益的重新配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產權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延續性是土地資源高效利用與保護的根本動力。
當前土地征用范圍過寬、補償過低、失地農民安置不當已經成為較大的社會不安定因素,嚴重影響未來公益性用地的供給,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大大降低。
以穩定土地市場為目標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行為異化,經營性用地儲備比例過高,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基礎設施等用地供給不足;同時,土地儲備規模不適,制度運作風險與資金負擔過大。
只對當期地方政府負責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了低地價、零地價等惡性競爭行為,導致建設用地供給失控,土地資源嚴重浪費。
因此,必須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產權邊界,規范政府土地行為,保障一般經濟主體與未來政府的合法土地權益,為土地資源高效利用與合理保護奠定結實的制度基礎。
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和保護還有賴于政府的宏觀調控。
我國土地市場的發展現狀決定了要求政府必須執行產權界定,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建立土地收益分配體制,培育市場競爭主體,完善土地市場體系等職能,促進土地資源流動和優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