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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論文
摘要:文章從理論和經驗兩個角度系統探討了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機制和路徑。研究發現:經濟發展水平、產業集聚水平和市場化水平對于兩者之間的關系都具有單門限效應。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路徑
0引言
文化創意產業作為文化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其具有高附加值、高知識含量和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顯著特征而成為中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向。文化創意產業在國家發展的整體戰略布局中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高初始投資和低成本復制的生產特性又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但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尚沒有學者對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機制和路徑進行過系統研究,本文就嘗試從理論和經驗兩個角度對此進行初步探討。
1知識產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響路徑理論分析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核心動力就是創新,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首先體現在創新上面。Horii和Iwaisako(2007)基于美國的數據分析了激勵制度對農業私人創新的影響,結果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私人創新存在顯著的正向影響[1],而Hu和Mathews(2005)基于東亞五國的數據則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的影響顯著為負[2]。雖然這兩個經驗研究的結果截然相反,但是仔細分析卻并不矛盾,這是因為美國屬于發達國家,而東亞五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兩國無論是在經濟發展水平,還是在制度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顯著差異,這就啟示我們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創新能力的影響并不是直接的,而是與某些中間變量密切相關。余長林和王瑞芳(2009)通過理論和經驗研究發現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越能促進該國的技術創新[3],因此我們猜想經濟發展水平是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能力的重要中間變量,其中的邏輯如下:當一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其本身的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儲備較少,因此難以實現創新,此時其主要是通過向發達國家學習和引進前沿技術來實現增長,此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阻礙技術的擴散從而不利于經濟的發展。
由此本文提出第一個理論假設:
假設1:經濟發展水平會通過創新能力來影響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只有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會有效激勵創新,從而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集聚式發展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主要趨勢,其不僅可以降低集群內部企業的交易費用和生產成本,而且能形成整體品牌效應,提高創新能力和競爭力,降低創新的投資成本,提高企業的市場存活率,還可以加速創新信息的擴散,從而有利于整個創意產業集群的升級和發展。也正是由于這一原因,集群發展水平較高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同時也需要較高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這樣才能有效發揮集群的“增長極”功能。張杰、劉志彪(2007)通過理論分析指出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低的創意集群中,企業間的模仿現象十分嚴重,從而降低了企業的創新收益,最終導致創新的消失和集群的衰落[4]。孔偉杰(2010)進一步利用實證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產業集聚具有促進作用,其能夠有效影響企業的空間分布[5]。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產業集聚是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又一重要中介變量。當某一地區的創意產業集聚到一定程度時,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加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將顯著提高,這其中的邏輯為在同樣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下,集聚程度的提高會通過外部規模經濟和知識溢出的顯著提高來更好地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由此我們提出本文的第二個理論假設:
假設2:集聚程度會影響知識產權保護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當集聚水平達到一定程度時,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會通過外部規模經濟和知識溢出的顯著提高來更好地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市場經濟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外部保障,只有在一個有效的市場環境中,生活要素才會實現最優配置,社會需要也才能得到釋放和滿足,更重要的是,有效的競爭才能實現。在一個低效的市場經濟中,企業競爭取勝的關鍵并不在于創新,而在于其與資源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典型的比如政府,因此在這種條件下,即使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高,也不會對創新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發揮有效作用。只有當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競爭是較為公正的情況下,創新才能成為企業在競爭中取勝的關鍵,此時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作用才能發揮出來,因此我們認為市場化的發展是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前提條件。
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三個理論假設:
假設3:市場化的發展是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前提條件,只有當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才開始變得顯著。
2知識產權保護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影響路徑的經驗分析
2.1模型選擇與構建
通過上文的理論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路徑均與另一個中間變量密切相關,而且隨著中間變量程度的變化,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程度甚至是方向都可能發生改變,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影響路徑是非線性的,因此我們考慮在實證檢驗中使用門限回歸模型對于本文的理論假設進行驗證。由于實證檢驗所使用的數據為2003~2013年30個省級行政區的面板數據,因此本部分最終使用的模型為面板門限回歸模型。與同樣用來發現數據結構突變的鄒檢驗不同,面板門掀回歸模型的突變點并不是人為設定的,而是通過對數據的客觀分析得出的,因此其更加科學和嚴謹。下面我們以單一門限回歸模型為例對理論假設1進行分析,其他兩個理論假設的驗證過程依此類推。我們假設經濟發展水平對于知識產權保護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存在單門限效應,且門限變量的值為γ,因變量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測度變量Y,Z為控制變量,X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th為門限變量,δ、β1和β2分別為相應變量的系數,μi為個體固定效應,εit為隨機擾動項,β0為截距項,由此我們建立如下的單門限回歸模型:在獲取門限值后,我們還需要對門限值的顯著性進行檢驗,以確定模型的估計是無偏穩健的,下面,我們就結合中國2003~2013年30個省級行政區的數據對本文的理論假說進行驗證。
2.2數據與結果
根據前人的研究,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主要受三個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需求方面,我們使用人均GDP來表示,既可以衡量人們的消費水平,也可以衡量經濟發展水平;二是供給方面,我們主要使用每萬人的大學生數量來測度作為文化創意產業核心投入要素的人力資本;三是外部環境方面,我們主要使用城鎮化水平,即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來衡量外部的環境因素。因此我們主要選擇經濟發展水平GDP,人力資本水平HUM,城鎮化率CITY三個變量作為控制變量,在門限變量方面,根據前文理論假設,我們主要選擇經濟發展水平GDP、文化創意產業集聚水平DIS和市場化程度MAR作為門限變量,并分別包含在三個不同的模型中,其中,經濟發展水平既是控制變量,也是門限變量,說明其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影響是雙方面的。我們首先使用Bootstrap方法對門限效應的模型進行選擇,一般是在單門限、雙重門線和三門限模型之間進行選擇,對于以經濟發展水平作為門限變量的模型1而言,其模型檢驗結果見表1前三行,以產業集聚水平作為門限變量的模型2,其檢驗結果見表1中間三行,剩余三行為以市場化水平作為門限變量的模型3的檢驗結果。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模型1、模型2還是模型3,只有單一門限回歸模型是顯著的,其他均是不顯著的,也就是說,三個門限變量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僅具有單一門限效應。表2進一步給出了各模型對應的門限值,可以看出,當人均GDP超過5.02萬元人民幣時,當文化創意產業本身的集聚水平超過1.16時,當市場化水平超過0.60時,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路徑將會發生結構性變動,至于這種變動的程度和方向如何,我們還需要在使用面板門限回歸模型進行進一步分析,其結果見表3。從表3我們可以看出,首先,無論是以經濟發展水平、產業集聚水平還是以市場化水平作為門限變量,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化水平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都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其中,城鎮化的積極影響最明顯,這說明城鎮化是推進一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最有效手段,這顯然與城鎮居民較高的收入水平和精神追求有關系;其次,與一般的理解不同,人力資本水平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并不顯著,只有在以市場化水平作為門限變量的模型中,人力資本水平的估計系數才在10%的水平上顯著,但是其影響程度也較低,這與我國的教育體制有密切關系,人力資本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其創新能力和思想上,但是現在的教育體制對于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嚴重不足,這直接導致我國人力資本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不顯著;最后,三個門限回歸模型中對于門限變量影響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間關系的估計結果與本文的理論分析是一致的,因此初步驗證了本文的三個假說。具體來說,當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即人均GDP收入在5.02萬元人民幣之下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不僅不能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反而會顯著阻礙該產業產值的提高,這顯然是與不同收入水平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機制不同所造成的,當收入較低時,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主要是靠模仿實現的,此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會限制這種模仿,從而抑制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相反,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人們的精神需求更加高端更加多樣化,單純的模仿已經不能有效滿足居民的需求,另一方面,文化創意產業的新創意已經越來越少,此時模仿的空間大幅縮減,創意創新成為下一步發展的關鍵動力,此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維護創新者的創新收益從而激發創新積極性,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可持續發展,因此,當人均GDP達到臨界值之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是有必要和有積極意義的;當門限變量為產業集聚水平時,表3的估計結果表明當產業集聚水平達到臨界值(1.156)之后,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促進作用會顯著提高,這與本文的理論假說2也是一致的,其邏輯在上文中已經論述,在此就不再贅述;當門限變量為市場化水平時,從表3的估計結果,我們也可以看出,只有當一個地區的市場化水平達到臨界值0.603時,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才是顯著的,其邏輯我們在上文中也已經論述,在此不再贅述。需要注意的是,經濟發展水平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影響不僅存在門檻效應,還存在雙重路徑,即直接的促進路徑和間接的突變路徑,這在之前的文獻中也沒有人發現。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路徑是非常復雜的,本文從理論和經驗兩個角度探討了經濟發展水平、產業集聚水平和市場化水平等三個因素對于這種影響路徑的作用機制,對于我們深入理解兩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更好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3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從理論和經驗兩個角度系統探討了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機制和路徑,研究發現:經濟發展水平、產業集聚水平和市場化水平對于兩者之間的關系都具有單門限效應。首先,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不會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反而會對其發展產生抑制作用,只有當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后,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加深才會顯著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其次,產業集聚水平雖然并不會改變知識產權保護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方向,但是當集聚達到一定程度后,其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卻顯著提高;最后,市場化程度是知識產權保護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只有當市場化水平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能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否則其作用并不能得到有效發揮。根據這些發現,我們提出如下能夠促進中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建議: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制定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一味冒進。這里特別需要強調的是,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提高與創新能力的提高之間并不存在單純的統一關系,兩者之間發生作用還需要借助于其他重要變量,比如經濟發展水平,因此搞清楚知識產權保護與創新能力提高和經濟可持續發展之間的理論邏輯是制定科學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的基本依據,這也是本文的主要貢獻所在。
第二,在加快產業集聚的同時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文化創意產業的可持續增長。產業集聚和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緊密的依存關系,一方面,產業集聚可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效用,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保護優勢產業集聚良性發展的前提條件,因此,地方政府在推進產業集聚的過程中特別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的建設,這也是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題中應有之義。
第三,繼續深入推進市場化改革,建設完善的市場經濟體系,通過有效的市場競爭來發揮知識產權體系的有效功能。在改革開放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企業能否在競爭中獲勝更多的是依靠其與政府的關系,而不是創新,這就導致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形同虛設,也使得社會整體的創新意識淡薄,創新能力低下,從而不利于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必須繼續不遺余力地推進市場化建設,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使企業能夠通過正常的方式特別是創新來贏得競爭,這樣知識產權保護才有存在的必要,其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作用才能得以有效發揮。
參考文獻:
[1]RyoH,TatsuroI.EconomicGrowthWithImperfect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J].JournalofEconomics,2007,(1).
[2]Mei-ChihH,JohnA.Mathews.NationalInnovativeCapacityinEastAsia[J].ResearchPolicy,2005,(9).
[3]余長林,王瑞芳.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只是線性關系嗎[J].當代經濟科學,2009,(3).
[4]張杰,劉志彪.利行為、技術溢出介質與我國地方產業集群的升級困境與突破[J].當代經濟科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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