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什么
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什么的幾種情況,希望對你有幫助。
根據《仲裁法》第17條和最高院相關司法司法解釋,以下情形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四、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五、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六、無法實現的仲裁協議。
有的仲裁協議規定,爭議發生后,提交中國仲裁機構依照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七、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的,仲裁協議無效。
八、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議。
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什么【2】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提請仲裁的爭議范圍應屬于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如約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的事項,即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其仲裁協議無效o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行為能力是公民實施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這種人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他們不具有獨立地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所以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他們雖然在一定范圍內可以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但不具有獨立地訂立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所以他們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訂立的仲裁協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故該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5)簽訂仲裁協議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什么【3】
一、什么是仲裁協議
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協商、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
《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從仲裁法的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只承認書面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以口頭仲裁協議為依據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二、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二)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四)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
對于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
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五)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
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
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仲裁協議的無效有哪些情形
仲裁協議的無效,是指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無效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仲裁機構和法院都不具有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下列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條款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索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仲裁協議的。
例如,曾有這樣一個仲裁協議:“履行本合同如有糾紛,向未違約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這個仲裁協議從字面上看,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約定了仲裁地點,但實際上是一個無法執行的仲裁協議。
因為法律上沒有”未違約地“這個概念,它是指未違約一方住所地,還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確。
即使認為”未違約地“是指雙方當事人中未違約一方的住所地,那么在案件尚未審理前,仲裁機構又如何確定哪一方未違約?
如果仲裁機構受理此案,就意味著仲裁機構未經審理就已認定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是未違約的,這顯然有違仲裁機構公正的原則。
退一步講,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認為他們未違約,應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機構受理此案。
如果仲裁機構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或案件審理結果是提出仲裁申請的一方違約或雙方都有違約情況,那么仲裁庭如何繼續審理此案?
因此,有這樣的仲裁協議等于沒有,因為沒有哪個仲裁機構可以受理此案,所以這是一份無效的仲裁協議書。
更多【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什么】相關閱讀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什么】相關文章: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那些10-08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10-26
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10-03
仲裁協議無效和失效的情形10-08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0-05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0-07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什么10-05
無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0-05
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0-07
反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