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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海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全文)
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最新青海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青海省房產稅暫定在西寧、海東、海西、海南、海北、黃南六個地區開征。其中,西寧、海東在市、地所在地及所屬各縣開征;海南、海北、黃南在州所在地開征;海西原則上在州及所屬各市、縣、鎮開征,個別確有困難的,由海西州政府提出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批。
凡在開征地區的各級國營、集體企業(不包括設在農村牧我的鄉村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企業、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自有自用的房產,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房產、個人營業出租的房產,除另有規定外,均依照《條例》和本細則交納房產稅。
第三條 房產產權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其經營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產權出典的,其承典人為納稅義務人。
產權共有的,其推定的代表人或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房產管理部門出租、經租的房產,房產管理部門為納稅義務人。
個人營業、出租的房產,房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者,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應納房產稅的單位和個人之間互相交換房產使用,如果產權不變,則產權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 下列房產減稅、免稅:
一、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學校、(包括廠礦學校)公用的房產免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本身有一定收入,但不以營業為目的的,如醫院等公用房產免稅;
三、公園、名勝古跡公共使用的房產免稅;
四、清真寺、喇嘛寺和其他宗教寺廟本身使用的房產免稅;
五、空閑的公房和政府代管未出租的房產免稅;
六、個人(華僑、僑眷)自有居住用房除另有征稅規定者外免稅;
七、財政部明文規定或經省稅務局核準的其他需要減稅、免稅的房產。
第五條 計稅價格
一、從價計征的房產,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征房產稅。
房產原值,依照財政部公布的會計制度規定確定。
對企業、事業等納稅單位申報的房產原值,按會計制度規定,以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值為準。
納稅單位因撥入、調出、買賣、拆除等因素而發生房產價值增減時,從增減的下一征期起調整稅額,當期稅款不再退補。
二、對沒有房產原值的企業和個人營業用房,由當地稅務機關參照所在的的縣、市、區同類房產價格核定。
第六條 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業戶等新建的房產,具備驗收、折舊或使用條件之一者,從驗收、折舊或使用的次月起征稅。
新建房屋尚未結算或由于其他原因,帳面沒有原值的,可先按原建計劃價依率計征;待確定原值后,多退少補。
第七條 稅率
一、從價計征的房產,按照房產余值計算年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
二、從租征稅的房產,按實際租金收入計征;年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第八條 房產稅由當地稅務機關征收。按年布征,分上、下半年(四、十月)繳納,征期為一個月。對房產管理部門從租征收的房產稅按季征收。
第九條 納稅義務人應于房產稅開征之月份十日內將房產座落地點、用途和房產原值等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義務人的地址變更、產權轉移、租賃關系變化、新建、改裝房屋以及房屋破爛、倒塌,不能使用或拆除時,應在變更、轉移、竣工及拆除后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登記手續。
有總分支機構的納稅單位。總機構在申報時必須包括所有分支機構的房產,并分別注明單獨納稅或由總機構納稅。各分支機構也要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并注明是否由總機構合并繳納。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政府一九五二年頒布的府財稅字1366號文《青海省城市房地產稅稽征暫行辦法》中有關房產稅部分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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