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云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導語:為加強和規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云南省出臺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云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歡迎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云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入庫審批、工程施工、竣工驗收、設施管護、資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據《云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云南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云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云南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部分等省級以上財政性資金安排實施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和省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入庫、實施、竣工驗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屬土地整理機構具體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受委托進行項目踏勘復核、入庫材料和規劃設計初審、項目實施監督及成果初驗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行政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監督管理,所屬相關事業單位負責項目踏勘、材料初審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管理,所屬土地開發整理機構是項目實施的承擔單位。
第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認真履行職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報入庫、項目實施、竣工驗收、設施管護、資金使用等監督管理并提供技術服務,對擬上報的基本農田面積、灌溉水田面積、項目資金安排明細等有關情況進行核查。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在省級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解決,按不超過當年國家和省級項目投資預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
第五條 項目管理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則;
(四)、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項目內容
第六條 國家投資項目是指國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和提高耕地質量為主要目的,集中資金成規模進行耕地開發整理的項目。
第七條 省級投資項目是指以有效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或增加耕地面積為主要目的,集中資金成規模進行土地整理或開發的`項目。
第三章 項目申報能審批
第八條 申報確定項目應遵循的原則:
(一)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
(二) 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促進糧食生產;
(三) 以整理為主,合理開發,有序利用耕地后備資源;
(四)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五) 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六) 應與當地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灌溉水田面積和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出讓金等情況相協調。
第九條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縣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有關要求,建立項目儲備庫,負責有計劃地提出本轄區內當年擬申報的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
(一) 項目區概況。包括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狀況、基礎設施狀況等;
(二) 項目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眾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應當解決的主要問題及其建議等;
(三) 效益評價。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四) 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圖或復印件(項目區范圍用紅線圈定)。
第十條 各州(市)國資源管理部門對縣(市、區)申報的項目建議書應及時予以審核,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基本情況踏勘大綱》(云國土資耕[2002]18號附件2)組織現場踏勘,做好原始記錄,擬制踏勘報告,根據申報確定項目應遵循的原則和建設規模等條件對項目進行篩選入庫,并通知項目申報單位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由項目申報單位委托在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可研編制單位承擔。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環保、城建等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項目可研成果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于1月31日前統一按一式二份上報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項目入庫。
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各地上報的項目申報材料應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納入州、市級項目初選庫,并根據省級下達的“投資控制計劃”提出本地區當年項目安排建議于3月31日前統一按一式二份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項目入庫。
第十二條 申請項目入庫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 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轉報文件和項目排序表;
(二) 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項目入庫的請示;
(三) 入庫申請表;
(四)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電子文檔光盤;
(五) 項目區前兩年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圖;
(六) 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審核意見;
(七) 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八) 涉及農業、水利、環保、城建等有關部門的,該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
(九) 農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經審查同意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十) 其他有關資料(如反映項目區輪廓和土地利用現狀的影像、國片資料等);
(十一)涉及集中連片未利用開發為農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出具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十二)涉及地方承諾項目配套資金的`,還應提交有效的資金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受理項目入庫申請后,應在1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審并提出審查意見。對有爭議的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還應在專家初審的基礎上組織會議審查。
對初審合格符合入庫條件的項目,提請項目領導小組審定批準納入省級項目備選庫,并行文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轉入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階段。
第十四條 經批準入庫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委托在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規劃設單位在3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方案和預算編制(一式十份)。規劃設計應在實測1:2000地形圖上進行,其深度要求能滿足項目工程招投標的需要。
第十五條 規劃設計應逐級審查批準入庫機關審批,申報規劃設計包括下列材料:
(一) 項目入庫批準文件;
(二)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 項目規劃及說明;
(四) 項目工程設計及說明;
(五) 項目預算書(包括預算說明、總表、項目分片分項工程預算表、項目申請書、可研摘要書);
(六) 項目區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圖和分項規劃圖);
(七) 項目工程設計圖(冊)(包括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和其他工程等);
(八) 其它圖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圖);
(九) 規劃設計書及投資預算電子文檔光盤;
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十六條 規劃設計和投資預算申報材料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并及時組織工程建設、投資預算等方面專家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項目領導小組審定。
規劃設計和投資預算審查的重點:
(一) 項目規劃.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工程布局圖、規劃設計報告等具體內容;
(二) 項目工程設計。包括土地平整設計是否合理、農田水利和田間道路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與合理;
(三) 項目投資預算編制審查。包括:總體性審查、工程量核查、預算標準審查、其他相關審查等。
第十七條 項目規劃設計與投資預算經項目領導小組審定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聯合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和項目預算。其中國家投資項目明細于12月31日前分別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第四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或項目領導小組)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項目投資計劃和預算通知,敦促項目承擔單位按下列步驟及時做好項目實施的前期準備工作:
(一) 組建項目實施機構,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二) 確定項目工程監理單位;
(三) 進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權屬方案;
(四) 項目規劃設計單位向項目管理人員進行設計交
底;
(五)完善項目施工圖設計,確定各單項工程的工程量;
(六)編制招投標工作方案和項目實施方案,報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定后再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七)組織項目招投標,簽定施工合同;
(八)設計單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九)發布項目公告;
(十)下達開工令,組織協調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方案根據項目規劃設計書和《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要點》的有關要求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建設任務目標;
(二) 組織實施機構;
(三) 管理制度實施方案;
(四) 質量管理;
(五) 進度計劃;
(六) 資金管理;
(七) 權屬管理;
(八) 文件數據管理方案;
(九) 檢查驗收工作方案;
(十) 項目運行管理及后評價方案。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項目承擔單位組織實施項目,履行項目法人責任,組織工程招投標、委托工程監理等并簽定合同。
第二十一條 項目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采取市場動作機制確定。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建設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招標公告應在州(市)級以上公眾媒體上發布。項目招投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進行。
項目工程監理單位可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確定。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完成項目實施準備后,提出項目開工申請報告,經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項目開始施工并發布項目公告,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項目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建設工期、土地權屬狀況、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施工單位、項目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設計單位等。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立指揮部,協調解決施工、工程監理、設計等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施工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和項目規劃設計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項目規劃設計、施工設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負責返修;項目施工單位必須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規劃設計和施工設計有差錯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規劃設計和相關合同,受項目承擔單位委托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項目建設工程實施監督,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
單元工程任務完成后,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簽署意見。未經項目工程監理單位簽署合格意見的,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項目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六條 項目設計單位對項目實施中有關規劃設計的問題應予及時指導;規劃設計需要變更的',負責按要求修改。
第二十七條 在施工過程中,相關單位要按項目計劃與支出預算和規劃設計組織項目實施。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不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等總體方案調整和項目總支出預算增減,單項工程(指土地開發整理中的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設任務調整幅度在10%以內或預算直接費調整幅度在3%以內的屬于一般變更,由項目所在地縣級項目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并報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不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等總體方案調整和項目總支出預算增減,單項工程建設任務調整幅度在10%-30%之間或預算直接費調整幅度在3%-10%之間的屬于較大變更,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三)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等總體方案調整和項目總支出預算增減,單項工程建設任務調整幅度超過30%或預算直接費調整幅度超過10%以上的屬于重大變更,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逐級向省申報,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批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土地權屬重新調整的,應按規定對原權屬調整方案補充、說明,并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自資金下達之日起,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于每年7月15日前將項目執行情況半年度報告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年度財務結算報告等報省國土資源廳。
對于項目實施過程中,單項工程結束后,應在1個月內完成該工程決算及單項工程檔案的歸檔工作。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分為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工程中間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單項工程驗收。
分部工程驗收由總監理工程主持,現場監理工程工程師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人員組成驗收組,項目承擔單位應派代表參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驗收。主要工作內容有:檢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資料的完備性、認定分部工程質量等級、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完成。
單位工程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主持,項目承擔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主要工作內容有:檢查施工合同建設任務是否全面完成、檢查工程各項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認定單位工程質量等級、檢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并提出處理意見。
單項工程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持,項目承擔單位及監理、施工、擬委托的工程管護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設計單位應派代表參加重要單項工程的驗收。主要工作內容有: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完成建設任務、檢查工程質量并對工程缺陷提出處理要求、認定單項工程質量等級、檢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并提出意見。
第三十二條 全部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后,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項目領導小組)應做好項目建設自檢工作。項目建設自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項目施工單位已提交交工報告、工程竣工圖、工程保修書;
(二) 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 有齊備的工程中間驗收成果。
第三十三條 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在自檢后3個月內完成工程和財務決算并出具行政審計報告。負責向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準備有關材料,為項目竣工驗收做好準備。
第三十四條 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后,應及時組織竣工實驗;竣工實驗合格的項目,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及時下達驗收文件親將新增耕地納入省級補充耕地儲備庫。
第三十六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竣工驗收申請;
(二) 項目竣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情況、項目
實施準備情況、項目管理及制度執行情況、工程建設數量質量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管理和地籍登記情況、投資預期效益分析、工程管護及基本農田劃定情況、項目檔案管理情況、經驗和建議及存在問題的改進措施、附件(五表五圖)等;
(三)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四) 項目竣工審計報告;
(五) 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第三十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竣工驗收申請后,應組織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組,開展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組對驗收報告內容負責。
第三十八條 竣工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竣工驗收組提供以下備查資料:
(一) 項目驗收申請;
(二) 項目竣工報告與有關表、圖;
(三)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四) 項目竣工審計報告;
(五) 項目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六)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 入庫申請及有關批準文件;
(八) 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書;
(九) 項目實施方案;
(十) 有關合同書、協議書和任務委托書;
(十一) 項目招投標有關材料;
(十二) 項目工程質量監理、檢驗有關資料;
(十三) 項目投資預期效益情況報告;
(十四) 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報告;
(十五) 有關影像資料;
(十六) 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竣工驗收組應按下列步驟進行驗收:
(一) 聽取項目建設情況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監理單位等分別向驗收組報告,并接受對項目建設情況的質詢;
(二) 實地查驗工程建設、新增耕地和土地權屬調整等情況;
(三) 查閱項目有關資料;
(四) 反饋項目竣工驗收情況。
第四十條 竣工驗收組在驗收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重大問題,應終止驗收。
第四十一條 竣工驗收工作結束后,驗收組應向項目驗收管理機關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竣工驗收工作情況、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項目實施進度、土地權屬管理、工程管護、投資預期效益、檔案管理、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竣工驗收結論、保留意見、竣工驗收組成員簽字表、被驗單位代表簽字表等。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管理機關審定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整改。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項目整改的監督管理工作。整改結束后,按照本細則規定,就整改內容重新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 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驗收合格的項目要建立統一的保護標志牌,對開發整理的耕地要及時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加以保護,不斷提高質量。
項目區保護標志牌正面撰刻項目簡介:包括項目名稱、申報和批準單位、項目類型、建設規模、新增耕地、投資總額、建設期限(開工竣工時間)、主要工程內容以及項目承擔、施工、監理、設計單位等;背面撰刻項目竣工平面圖。
第四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圖件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向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移交項目檔案。
項目資料應分類歸檔,主要分為:項目入庫審批資料、招投標資料、實施管理資料、合同協議資料、監理資料、施工管理資料、權屬管理資料、財務檔案、驗收資料、影像資料和其他資料。
【云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相關文章:
云南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實施細則10-05
土地整理項目實施方案07-14
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暫行辦法10-01
云南省科研院所技術開發研究專項實施細則09-28
土地開發整理權屬調整的調查報告09-06
云南省工傷保險實施細則09-18
喀什地區土地開發整理考核辦法(暫行)08-21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全文08-17
軟件開發與項目管理實習報告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