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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導語:山東省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根據相關條例,制定本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凡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實行招標投標的,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同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施。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業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招標投標規定并監督實施;
(二)監督、檢查、指導全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三)查處省管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撤銷違反規定的定標結果;
(四)負責全省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資質審批和管理;
(五)對所管理的項目按《條例》第四條規定實施具體管理。
第五條 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履行如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監督、檢查、指導轄區權限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三)查處轄區權限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違法、違規行為,撤銷違反規定的定標結果;
(四)負責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資質初審;
(五)積極配合做好省管項目招標投標事宜,對應管項日按《條例》第四條規定實施具體管理。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一)國家和省重點、大中型、限額以上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由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管理;
(二)前項規定以外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由市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管理;
(三)縣(市)級的管理權限,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確定。
上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管理的項目,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一級管理。未經委托,下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不得越級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以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為主,嚴格控制議標。
第八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遞交招標申請書。
招標申請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單位名稱及基本情況;
(二)工程項目批準文件及建設資金落實情況;
(三)工程概況;
(四)招標范圍、內容及方式;
(五)對投標單位及其資質的要求。
第九條 招標單位應依照《條例》規定對投標單位進行考察,符合條件的,發給投標申請書。
投標申請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單位名稱及概況;
(二)技術力量、資質等級;
(三)大型機械設備、技術裝備等情況;
(四)承建工程項目合格率、優良率及獲獎情況。
投標單位應持投標申請書及相應資格證件,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進行投標資格審查后,方可參加投標。
第十條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投標的,除應簽訂合作承包合同,明確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單位參加投標外,還應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按《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其數額按工程批準概算的1%-2%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投標時,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有滿足勘察設計需要的基礎資料和批準文件;
(三)建設資金、建設地點落實;
(四)有滿足建設監理、施工、設備供應需要的圖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應按統一規定的范本編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合同條件、協議條款及合同格式;
(三)工程量清單;
(四)圖紙和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投標文件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
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投標單位遞交的投標文件不得更改。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發標、開標、評標、定標應在規定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評標辦法和評標組織應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 評標組織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并按下列標準掌握:
(一)小型工程項目不少于5人;
(二)大中型工程項目不少于7人。
建設單位參加評標組織的人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30%。
第十七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應按《條例》和本細則進行,評標、定標工作一般應在30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中標單位確定后,由招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必須經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簽證。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應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按下列標準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繳納管理費:
(一)建設工程施工和勘察招標投標,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分別按中標價的0.55‰、0.35‰繳納;
(二)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分別按中標方案概算的0.15‰、0.10‰繳納;
(三)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建設單位、中標單位分別按監理工作量(預算)的0.1‰、0.05‰繳納。
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未按規定時限繳納管理費的,按國家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條 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收費的,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有權拒付。
第二十一條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收取管理費時,應按規定到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憑證收費,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下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每年將管理費收入的10%交上一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用于全省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自身建設。
第二十二條 按《條例》規定實施罰款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罰款一律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所有文件資料均應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解釋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8年8月15日頒布的《山東省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規定》、《山東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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