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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陽縣民辦學校管理細則(全文)
導語:民辦學校要多加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云陽縣民辦學校管理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進一步推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依法辦學,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本細則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舉辦學前、小學、初中、高中等教育的各類民辦學校。
三、縣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轄區內民辦學校的規劃布點、安全穩定、建設、收費、招生等方面,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監督和管理。
縣教育行政部門可委托鄉鎮中心小學和片區教育督導員監督、指導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常規管理等活動。
第二章 民辦學校的設立
四、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五、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應有獨立、固定的辦學場地,占地面積和生均占地面積應當符合中小學建設標準;
民辦學校校舍建設應與其辦學規模相適應;
民辦學校教學用房一般應擁有自己的房地產權,租賃教學場所的應當有合法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相關部門的安全鑒定意見;
民辦學校要按標準配足配齊各類教學設備設施;
民辦學校師資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六、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舉辦幼兒園(班)、小學、初中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舉辦高中階段教育的民辦學校由重慶市教委直接驗收審批。
七、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依法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 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八、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依法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準書;
(二) 籌設情況報告;
(三) 符合國家教育法規、規程的`辦學章程及發展規劃,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 校長(園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資格證明文件指學歷證明、教師資格證明、健康證明、聘用合同等。
九、舉辦幼兒園(班)、小學的,舉辦單位或個人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提交民辦學校籌設申請。舉辦初中教育的單位或個人直接向縣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籌設申請。
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根據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提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意見提交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縣教育行政部門對單位或個人提出的籌設申請依法審查,在自受理籌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由舉辦單位或個人正式提出民辦學校設立申請。縣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民辦學校正式設立申請后,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定要求對申報學校的校舍場地、設備設施、辦學資質等進行審查。審批機關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準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舉辦者憑《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依法到民政、物價、質監等相關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機構代碼證》等有關證照。
第三章 變更與終止
十、民辦學校實行一證一點管理,不得擅自異地辦學,嚴禁轉讓、出租、變賣辦學許可證。
十一、民辦學校因故變更校名、校址、舉辦者、校長、性質等,必須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后辦理變更手續。
十二、民辦學校因故需終止舉辦教育,應提前三個月向審批機關申請撤銷注冊,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和在校學生安置方案。經核準后,民辦學校應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停止辦學行為,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終止辦學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收回《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十三、民辦學校必須依法規范學校內部管理。要按規定設立內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規范管理,照章辦事。
十四、民辦學校校長應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十五、民辦學校要依法建立以教職工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要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六、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帳簿。民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收取的費用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十七、民辦學校要建立教師聘用合同制度,建立教師檔案。民辦學校應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民辦學校應對受聘教職工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提高培訓。
十八、民辦學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學和常規管理制度,扎實開展教育教學和教育科研工作,嚴格教育教學過程管理,組織豐富多采的育人活動,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十九、民辦學校要建立正規的學籍管理制度。新生入學后,要及時建立新生學籍檔案,并到相關部門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其學生享有與同類公辦學校學生同等的待遇。
二十、民辦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統一征訂教材;統一組織考試;統一參加教委和本學區組織的教研活動及其他活動;統一對學校和教師考核。
二十一、民辦學校必須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學校安全由舉辦者和學校校長共同負責。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責任到人,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穩定運行。
二十二、民辦學校招生必須嚴格遵循家長、學生自愿的原則。承諾的服務必須對學生、家長、社會高度負責。如果由于校方的`不負責任和違規活動,家長、學生全年投訴超過三次的,一經查實,學校年度評估為不合格。
二十三、民辦學校因招生需要發布招生廣告的,應依法取得有關審批手續,并向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廣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要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肆意編造,不得作不負責的許諾,不得相互詆毀。宣傳途徑、宣傳方式、宣傳地點執行縣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的規定,嚴禁私自違規宣傳。若違背有關要求,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提請相關部門處置。
二十四、縣教育行政部門應指導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教師培訓等工作,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質量,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凡評估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格的將依法取消其辦學資格。
第五章 扶持與獎勵
二十五、民辦學校享有國家規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
二十六、民辦學校的教師在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繼續教育培訓等方面享有與公辦教師相同的.待遇。
二十七、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等費用后,出資人可以依法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二十八、民辦學校在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二十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二) 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 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 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 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第七章 附則
三十、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縣內原有民辦教育管理有關規定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本細則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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