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大連保稅區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大連保稅區慈善總會”英文名稱DALIAN FREE TRADE ZONE CHARITY FEDER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共同發起,并自愿結成的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代表資格的民間非營利公民社會團體,其業務接受上級慈善總會和大連保稅區社會事業管理局的指導。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倡導新型互助的人際關系,發動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興辦慈善事業,賑災救助,扶助孤、老、殘、幼、貧等弱勢群體,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的進程,共同促進社會和諧。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大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綜合服務樓,郵政編碼11660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募集、管理,使用本會資金,按捐贈人的意愿和本會宗旨,舉辦和資助各項社會慈善公益事業。
第七條 開展同國內外、港、澳、臺等慈善機構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熱心慈善事業人士的聯系,進行多形式、多渠道、多領域、多內容的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有識之士投資慈善產業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八條 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理念,指導會員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 向保稅區管委會提出有關社會慈善事業方面的建議,協助管委會推動社會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由常務理事、理事構成)
(一)團體會員。凡熱心和支持我區社會慈善事業并對慈善事業做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經本人書面申請,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熱心和支持我區社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經書面申請,常務理事會批準,均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4、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6、有獲本會表彰、獎勵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完成本會委托的任務;
3、按照本會的宗旨,努力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事宜;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是最高執行機構。常務理事會成員每界任期五年,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決定工作機構;
3、籌備下一界會員代表大會;
4、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5、審定批準會員的入、退會事宜;
6、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提出理事增補方案報請理事會代表大會通過;
7、審定本會機構、編制及主要制度。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 常駐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部門正、副職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織。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或接受會長委托的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兩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形式的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實行會長責任制,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資助;
(三)舉辦慈善實體的收入;
(四)舉辦慈善募捐活動的收入;
(五)會費;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用途: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慈善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挪用。
(一)興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項目;
(二)資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三)救助社會有生活困難的人
(四)其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按《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可使用資金的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增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經費使用按本會制定的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負責審計、稽查本會財務狀況,審查年度預、決算和年度財務公報。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要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要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要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大連保稅區慈善總會章程】相關文章:
慈善基金會章程11-10
有關于致慈善總會的感謝信02-09
在區慈善總會二屆三次理事會議上的講話06-14
慈善總會講話稿04-01
慈善的征文08-20
慈善的征文06-20
慈善征文07-01
總會述職報告10-31
慈善活動策劃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