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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浙江商會章程(全文)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深圳市浙江商會章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深圳市浙江商會”,(英文名稱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條 深圳市浙江商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浙江在深圳市投資創業的企業自愿組織的全市性、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深圳市浙江商會的宗旨:構筑交往平臺,凝聚會員合力,整合會員資源,攜手共謀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為主,多方位給會員單位提供有效服務,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組織有利于發展的學術講座、經驗交流、商務考察等活動,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浙江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建立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平臺,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交流。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政府有關優惠政策、辦事程序的咨詢服務;利用各種渠道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享受政府的各種資源。
(三)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相關的.展覽展銷活動和外出考察活動,協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積極為會員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尋找投資項目,創造合作機會。
(四)為會員適時舉辦各類以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學術講座和培訓,組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類經驗交流活動,并為會員提供經營、決策、管理等咨詢服務。以此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互動,增強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知識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
(六)辦好“深圳市浙商網”和《浙商》期刊(內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規、企業宣傳、辦事指南、最新政策動態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擴大本會在兩地的影響,加強與兄弟協(商)會的溝通交流。
(七)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娛樂、休閑聯誼活動,弘揚浙商文化。
(八)完成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以浙江人投資為主體的工商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企業全稱、工商登記注冊正本復印件、企業負責人和聯系人姓名、電話等);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積極向本商會提供有關信息;
(七)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低于20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四)副秘書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五)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七)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深圳市工商部門核準注銷的企業,其會員資格隨即自動注銷。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至少兩名監事,監事由監事長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或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熱心為浙江在深工商企業服務的奉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四)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常務副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議任免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本會不退還已繳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商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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